二、本文的系列观点
对于《征稿函》提出的系列问题,本文的观点如下:
1.主张把大陆通用汉字系统称作“大陆规范字”;台湾通用汉字系统称作“台湾标准字”;香港、澳门用字合称“港澳用字”[[1]]。
2.主张把不严格一对一的简化字和繁体字(包括简对繁和繁对简)集合称作“非一一对应简繁字”;把一个简化字对应多个繁简字的汉字集合称作“一对多简繁字”;把一个繁体字对应多个简繁字的汉字集合称作“一对多繁简字”。
3.主张严格以《简化字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以下简称《一异表》)为研究依据,以台湾国语推行委员会《国字标准字体宋体母稿》(或《国字标准字体楷书母稿》,以下提到的“台湾常用字”、台湾“次常用字”、台湾“异体字”,均指该母稿中的字)及香港教育学院《常用字字形表》(2000年修订本)为参照。
4.从前面第三项出发,笔者得出的结论是:非一一对应简繁字总数为196组;其中同时兼有一对多繁简字属性的有8组。
[1] 笔者在《汉字书同文研究若干术语之管见》(载《语文建设通讯》第89期)一文中,曾主张把香港、澳门使用的汉字系统分称为“香港用字”和“澳门用字”。考虑术语在科学准确的前提下应该尽可能的简明,现把这一主张改如本文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