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提要
本文乃就海峡两岸规范字的对比中所得的260个“非对称字”加以剖析,说明就大陆7000规范字言,那些字可以当作异体字处理;那些字宜分列出来,并考虑加入规范字中。以使繁简体可作对称的转译,亦即计算机自动转换时,可能不需另作人工校核。
关键词:非对称(一对多)繁简字 异体 或体 累增
2.0 分析
笔者曾将大陆规范(陆规)通用字与台湾标准(台标)常用字及部分次常用字的字形,作逐字的比较[1],所得结果如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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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规常用字 |
陆规次常用字 |
陆规外 |
简一繁多 |
合计 |
台标常用字 |
3450 |
1571 |
120 |
260 |
5401 |
台标次常用字 |
46 |
1654 |
|
|
1700 |
台 标 外 |
4 |
275 |
|
|
279 |
合计(样本) |
3500 |
3500 |
120 |
260 |
7380 |
由上表可知,在两岸规范字对照中有260个是“非对称字”,即一个简化字相当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繁体字。其原因是台湾标准收字范围较宽,在其选字原则中有这样規定[2]:
⒈ 字形有数种而音义无别者,取一字为正体;余体若通行,则附注之。如:“才”的附体“纔”。
⒉ 字有多体,其义古通今异者予以并收(如:間/閒);古别今同者亦予并收(如:証/證)。
就大陆规范言,这些“非对称字”中,有些字可当作异体字处理;而有些字则必须分列增补,以便繁简对译时,免生歧义,或使表意更加精确。
处理异体字可用几何图形来比方。字义含盖的范围就像个圆形,如果甲乙二字互为异体,则是二个半径相等(或相若)的同心圆;如果甲字的字义含盖了乙字的字义,像个大圆内含着个小圆,就可采用甲字而舍弃乙字;如果两个圆形相交,只有部分字义(交叉处)相同,二者就不算是异体,而必须分列。另一方面,倘若二字在常见的字义上相似,亦可不予增列,以免增加太多的繁體字。
兹把此260个“简一繁多”的非对称字,照上述原则,逐字分析如下文附表,并获得结论如次。
3.0 結論
为使陆规的通用字,在繁简转译时对称,则现有的规范字(7000),拟增补如下38个繁体字:
“襬、蔔、衝、噹[口当]、彫、鬥[门斗]、髮[发彡]、彿、枴、後、薑、逕、釦[钅口]、睏、裡、慄、燐、麵[麦面]、糢、您、捻、盤[盘]、悽、拑、羶[膻]、牠、罈、醃[腌]、簷[檐]、札、搾、貲、併、幹[人干]、濛、係、祗、颱[风台]”
具体理由兹说明如下:
⒈ 因归部(偏旁)较佳,以台湾标准字取代大陆规范字者有4:
“盤[盘]、羶[膻]、醃[腌]、簷[檐]”。
⒉ 增补的繁体字,其偏旁宜类推简化者有4:
“噹[口当]、釦[钅口]、麵[麦面]、颱[风台]”。
⒊ 建议以新创的简化字取代繁体者有3:
“鬥->[门斗]、髮->[发彡]、幹->[人干]”。
⒋ 为求表意更加精确所增补的繁体字29个:
“襬、蔔、衝、噹、彫、鬥、彿、枴、薑、逕、釦、睏、裡、慄、燐、糢、您、捻、悽、拑、牠、罈、札、搾、貲、併、濛、係、祗”(此29字若不增补,繁简转译时亦不致发生歧义)。
⒌ 就目前个人所知,容易发生歧义的是下列5字:
(1)发/發髮(例如清朝称太平军为“髮匪”,转译后变成“發匪”);
(2)后/后後(“皇天后土”变成“皇天後土”);
(3)台/台颱(“台风”是指表演者在舞台上的“台风”还是海上吹来的“颱风”?);
(4)干/干杠幹(“干涉”翻成“幹涉”);
(5)面/面麵(“面粉”是吃的还是化装用的?)。
这5组易生歧义的字宜优先解决,其它只影响表意精确度的字(29个)或以繁代简的字(4个),则等到讨论繁简体统合时再行处理。
⒍ 因为台湾标准字中含有不少异体字,增补后“简一繁多”的情况还是会存在,但大陆规范字对应的是甲字或甲字的异体,当无碍于正确的转择。
⒎“非对称繁简字”的解决方向是缩小二者之间的差异,如果某些通行的繁体,有其优点,则不妨容纳并行。大陆规范如此做法,台湾标准也应该一样,这样就可逐渐的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达到繁简统合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