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

汪惠迪:天下本无事,委员自扰之

[日期:2008-03-21] 来源:  作者:汪惠迪 [字体: ]
  《南方都市报》3月13日报道,郁钧剑、宋祖英、黄宏、关牧村等21位文艺界的政协委员,联名递交了一份《小学增设繁体字教育的提案》。消息一经披露,立刻在网上引起热评热议。笔者饶有兴趣地在网上浏览一番,发现弹众赞寡。

  网友向宋祖英们呛声,或调侃、或挖苦、或讽刺、或抨击,不乏情绪化的语言:

  “宋祖英、黄宏等人实在没议案可提了,偏偏提了带有复古意味的繁体字教育,这不是吃饱撑的又是什么?”等等。

  在凤凰论坛上,一位署名“广州老农”的网友发了一个题为《宋祖英们,请饶了中国的孩子们!》的帖子。

 

教育部长发话否定提案

 

  宋祖英们的提案究竟说了些什么呢?他们建议在小学开始设置繁体字教育,以便将中国文化的根传承下去。他们认为,繁体字是中国文化的根,知晓繁体字,就是知晓中国汉字的由来、知晓中国文化的由来。

  宋祖英们当然不敢公然否定简化字,所以承认汉字的简化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不过,随即话锋一转,说“汉字简化造成了中国文化的一种隔断”。他们提议将繁体字设置成必修课,或在讲授简体字的同时也教繁体字。今后大家即便不使用,也要知晓,因为这毕竟是中国文化,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兴旺都有好处。

  挺宋者说,让小学生认识繁体字,何错之有?要说议案有错,就是错在将繁体字设置成必修课。又说,宋祖英们为繁体字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一个思考空间,让繁体字在中小学生面前消失不是理性之举,让小学生认识繁体字并不会复古,了解繁体字也是中国人的一项基本素质。如果提案能因此让学生了解繁体字,宋祖英们真是功不可没。

  就在网上激辩之时,教育部长周济用几句话就否定了宋祖英们的提案。周济在3月14日上午举行的记者会上说:“建议大家学习我们国家的语言文字法,我们国家有基本政策,就是要使用规范字,就是要推广普通话,这是一个基本要求。”

  周济提到的语言文字法就是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此法第三条说:“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所谓规范字是指经过简化和整理的现代汉字,现代汉字包括古今通用的和现代通用的汉字,文言古语用而规范化的普通话,不用的汉字应归入文言古语专用字。

  1988年3月,中国官方发表了《现代汉语通用字表》(7000字)。2001年4月,国家语委成立了《规范汉字表》课题组,开始研制规范汉字表,目前,此表已进入最后审核阶段,一旦通过,将由国家发布实施。

 

说成文化隔断站不住脚

 

  汉字简化运动从1909年陆费逵提出《普通教育应当采用俗体字》以来,差点就100年了。1935年8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一批简体字表》,但是未能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于1956年1月28日发布了《汉字简化方案》。

  1964年5月,文改会编制的《简化字总表》(2236字)出版,1986年10月,中国国家语委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2235字)。目前,新马两国所使用的汉字,字形都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含2235个简化字)为标准。

  从1956年1月中国官方发布《汉字简化方案》以来,在汉字文化圈内,繁简之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笔者看来,宋祖英们的提案不过是冷饭重炒,既不加热,遑论加料,毫无可取之处。

  我佩服21位联署提案的委员的只有一点,就是他们在这么重要的会议上,提出这么一个提案的勇气。自暴其短,有失身份。

  “繁体字是中国文化的根”,这个命题能成立吗?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它的产生比语言迟得多,而且即使今天,中国有的少数民族还没有自己的文字,难道在文字产生前,他们都没有本民族的文化吗?

  有关“汉字简化造成了中国文化的一种隔断”,由繁趋简是汉字字体演变的总趋势,宋祖英们难道不知道吗?按照宋祖英们的论点,三千多年来,从甲古文演变到楷书,中国文化岂不是一次又一次地被“隔断”了?文化被隔断,各位又怎能活跃在文艺界呢?

  天下本无事,委员们又何必自扰之呢?(作者 汪惠迪)




阅读:
录入:湘里伢子

语网特别申明:各专栏专辑作者文责自负,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完整版权,在语网的发布不影响其再版权,即作者还可另行投稿或出版。任何人均可在本站发布或转载文章,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来函联系。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简体繁体和网语之争

下一篇:周济回应:使用规范字是基本国策
相关文章       繁简之争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限500字,建议200字以内):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站内查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