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渐受重视。2006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立法技术规范》,第5章是关于法案语言的标准,包括对立法语言的一般要求、常用句式结构、特殊词语的使用、数字的使用、符号的使用和时间的表述等。这一规范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不少人土呼吁,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有语言审读环节,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准确,提高立法质量。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司法诉讼活动的用语用字。对河南某法院的一项抽样调查发现,该法院的司法人员40.6%在法庭和正式会议都说普通话,25.8%在任何场合都说方言,33.6%根据场合和对象选择说普通话或是方言。对于不具有普通话能力的司法人员,应进行语言培训。经过2005年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之后,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的庭审语言和司法文书不规范现象得到改善。此外,司法语言问题和语言作为司法证据等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重视。
注意保障法律领域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都被翻译成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对西藏日喀则地区的一项调查显示,法庭语言包括藏语、藏汉双语、汉语。基层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能够独立使用藏语或藏汉双语进行法庭审判,能够保证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语言权利。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后通过的法律全都译成英文,扩大了法律的国际知晓度。截至2006年底,被译成英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共2 07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