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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书同文研究

二、关于“书同文”的标准与范围的探讨

[日期:2007-02-06] 来源:汉字论丛  作者:冯寿忠 [字体: ]

二、关于“书同文”的标准与范围的探讨

在第二次书同文研讨会上,我提交了论文:“书同文”的标准刍议”,对“书同文”的标准与范围进行了探讨。

㈠关于“书同文”的标准

我在文章中指出,实现两岸乃至华语圈的书同文,首先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标准,起码是大家基本认同的标准,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谓“同”,就没有着落。仅就汉字的书“同”标准而言,大体应分为:⑴字量标准;⑵字体标准;⑶字形标准;⑷字序标准;⑸字音标准;⑹字义标准等方面。

 

⒈关于字量标准

我认为应分别研究“常用字量、通用字量、汉字总量和专用字量“等不同使用领域的字量。“目前急需解决的是两岸统一的常用字表和通用字表,然后再考虑与韩国和日本的统一用字问题。”

⒉关于字形标准

我认为,汉字的繁体字形和简体字形,都是汉字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性字形,并没有你死我活的利害冲突。要论优缺点,哪种字形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或一无是处的。在历史上,秦代曾出现过官方以小篆为正体字形,民间则大多使用隶书字形的情形,我们今天为什么不可以允许官方和民间在用字上有一定差别呢?譬如,内地官方可以简化字为正体,民间则繁简由之;台湾官方可以繁体字为正体,民间也繁简由之。实现“书同文”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即现阶段,先要求书同“字”,而不要求书同“形”;第二步,待条件成熟后,再讨论书同“形”乃至完全实现“书同文”的问题。也就是说,目前“书同文”的字形标准应该有繁、简两套,以供各方各取所需。

⒊关于字体标准

字体是汉字体系在某一范畴中所具有的共同的字形体式。从历时范畴上看,汉字曾发展出甲骨文、金文、大篆、六国古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多种字体;从共时范畴上看,在某种历时性字体中,往往还包括正规体、草写体,以及欧、柳、颜、赵等个人风格性字体等;印刷术出现以后,还出现了手写体和印刷体等。某个汉字字形,在什么情况下应使用什么字体,而不应该使用什么字体,就属于字体标准的规范问题。我们要确定“书同文”的印刷体标准,就必然要考虑使用新字体还是旧字体的问题。另外,宋体、楷体等各种印刷体之间,也存在字形差异问题,如宋体的“心”和楷体的“心”等。我们在确定印刷体的标准时,不能只考虑宋体的字形标准,而应将各种字体的字形标准都考虑在内,要制定一整套变形规则,如笔画变形规则、部件变形规则等,以使构形规则化,让人们觉得有章可循,否则,即使搞出了标准印刷体,也难以推行。

⒋关于字序标准

字序问题包括两个方面:⑴个体汉字内部的笔画和部位顺序;⑵汉字系统内部个体汉字间的排列顺序。相对来说,前者比较容易统一,而后者则仍未找到理想的标准。汉语的字典、词典,查检起来特别麻烦,就是因为我们尚未找到理想的字序标准。“书同文”标准字的排序,可以在继续沿用传统排序法的基础上,适当推出部分新排序法,如与计算机输入码一致的编码排序法等。

⒌关于字音标准

从表面上看,字音标准问题似乎与“书同文”关系不大,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语同语”是“书同文”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不实现“语同语”,也就无法实现“书同文”。就拼音文字而言,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发音不同写法自然也就不同。汉字似乎特殊一些,因为它具有超方言的特点,但实际上其“超方言性”也是以各方言间的有对应的方面为基础和前提的,在各方言间非对应的方面,其“超方言性”就不存在了。其次,作为“书同文”标准的个体汉字,都需要注上标准的读音,语音标准不确定,就无法给标准字注音。不管是内地的“普通话”还是台湾的“国语”,都选取北京语音作为标准音,在大的方面为“语同语”和“书同文”奠定了基础,但就个体汉字的具体读音看,仍然存在很大差异,如两岸的“审音表”就不完全相同。

⒍关于字义标准

我认为,字义问题也是确立标准字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因素。两岸虽然都有各自的几部权威性字典,但用作“书同文”的标准恐怕都不太理想。若要编一部“书同文”字典,势必牵扯到更多的问题,需要做很多事情。关于字义标准我在另一篇文章中从规范化的角度叫做“字义规范”。所谓字义规范有两种含义:⑴是指某个语言社会中关于文字与语义对应关系的共同约定;⑵是指用该共同约定去规范人们的用字行为的活动。作为一种共同约定,汉字的字义规范是指汉语社会中关于汉字与汉语语义的对应关系的共同约定,可以从文字和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从文字角度看,汉字的字义规范是指汉语社会中关于某个个体汉字字形所应承载的语义量的社会约定,其目标标准是“字有定义”。譬如某个字只能承载某几项意义,不能承载其它意义等。例如在现代汉语中,“粲”,能承载两条义项:①“鲜明、美好”,②“露齿而笑”,适用于“粲花”、“云轻星粲”,“粲然可见”,“粲然一笑”等词语。“璨”,也能承载两条义项:①“美玉”,②同“粲”①。“灿(燦)”,只能承载一条义项:“鲜明耀眼”,可适用于“灿然”、“灿烂”、“金光灿灿”等词语。(《现代汉语规范字典》,1994)正是承载语义任务的分工不同,奠定了每个汉字在整个汉字系统中的特有地位。

第二,从语义角度看,汉字的字义规范是指汉语社会中关于某一语义(词义)或语义范畴所对应的汉字量的社会约定,即什么意义由什么字来承载的问题,其目标标准是“义有定字”。这种约定的不同可以通过历时比较观察出来,如古代汉语与现代汉语有不同的语义系统,因此与之对应的汉字体系也就不同。从甲骨文到现代语文常用汉字量都是三四千字,但汉字的累计数量却越来越多,目前已经达到八九万(《中华字海》收85568字),这说明为了与当时的语义系统相配合,每个时期都要更新自己的常用字系统及其字义规范。譬如建立现行汉字体系的过程中,在淘汰异体字、简化繁体字的同时,也用新的字义规范代替了原有的字义规范。例如“徵”与“征”的处理,正是简化中有意分化的例子;又如“麯”字归并为“曲”,“麯”的意义便都托付给了“曲”,而在旧书刊中“麯”与“曲”是本不相涉的。

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文字,过去两岸在制定用字规范标准时,都没有充分考虑对方以及港澳的用字习惯,在汉字的整理上出现了不同步:内地对部分异体字进行了整理,对部分繁体字进行了简化,同时也大幅度调整了有关字与义的对应关系;台湾的《标准行书范本》等字表也采用了部分简体字,但字与义对应关系的调整幅度较小;而港澳则因“繁简由之”而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表示同样的意义,内地只用“舍”,而港澳台“舍”、“捨”并用,内地只用“斗”,而港澳台“斗”、“鬥”并用等等。这种差异的存在,不仅造成了各地间交流的不便,而且大大影响了汉字在国际上的声望。要消灭这种差异,就应在调查研究这种差异的基础上,制定一种各地域通用的字义标准,以便作为统一用字的标准性规范。

利用字典来推行标准化的字义规范,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但问题是:⑴目前的现代汉语字典大多是以拼音为序的,无法体现“以字统音、以音统义”的编排构想,因此不利于“字有定义”的直观化;⑵有的附有以形为序的检字法,但由于手续烦琐,不易激发人们勤查字典的兴趣;⑶没有一种“以义统字、以字统音”的字典,无法将“义有定字”的规范标准直观地展现给读者;⑷两岸及港澳之间没有统一的字典以展示统一的字义规范标准。

㈡关于“书同文”的范围

我在1999年的第二次研讨上不仅探讨了书同文的“同”,而且还探讨了“书同文”的“文”,即书同文的范围问题。我认为,“书同文”的“文”是不能专指汉字的。书写汉语的符号体系并不仅仅是汉字一种,汉语拼音字母、数字、标点符号等,也都是书写汉语的符号体系,并且同样存在能否“书同文”的问题。就是说,在强调汉字“书同文”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了汉语拼音、数字和标点符号等的“书同文”问题。汉字的“书同”问题要研究,汉语拼音等其他符号体系的“书同”问题也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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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评论
  ding   (湘里伢子会员 ,2007-05-28 )
  hao '   (nishishui ,2007-05-17 )
  全世界书同文!支持!!!!!   (大声疾呼 ,2007-02-07 )
  好   (妇女干部 ,2007-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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