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

汉字书同文研究若干术语之管见

[日期:2008-05-10] 来源:语言文字网  作者:陈明然 [字体: ]

汉字书同文学术研究中,有三个频繁使用的术语还需要斟酌。这三个术语,有两个是对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目前通用汉字系统的称谓;另一个是对非一一对应简、繁汉字字符集的称谓。

 

. 对大陆和港、澳、台通用汉字系统的称谓

目前,在汉字书同文的学术研究活动中,对大陆通用汉字系统和港、澳、台通用的汉字系统,所用的称谓有四种:一是称大陆用字为“简体字”(或称“简化字”),称港、澳、台用字为“繁体字”;二是对大陆用字仍称“简体(化)字”,而称台湾用字为“正体字”;三是称大陆用字为“新式汉字”,称港、澳、台用字为“老式汉字”;四是称大陆用字为“大陆规范字”,称台湾用字为“台湾标准字”。

1. “简体(化)字”和“繁体字”

“简体(化)字”和“繁体字”,是目前大陆有关场合使用最为普遍的一对称谓。“简体(化)字”被用于指称大陆用字;“繁体字”被用于指称香港、澳门及台湾的用字。本文认为用这一对称谓来分别指称目前的大陆和港、澳、台的通用汉字系统,不够准确。以不用为好。

首先,“简体(化)字”和“繁体字”这对称谓,不能准确地反映大陆和港、澳、台目前通用汉字的全貌。

准确地讲,“简体(化)字”,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56年公布,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部、教育部1964年3月7日联合颁布的《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中所规定,并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的2235个汉字。“繁体字”,应是指《简化字总表》中2235个简体(化)字所对应的简化以前的字形。

我国大陆当代的通用汉字数量,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3月25日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是7000个字。这就是说,我国大陆目前的通用汉字中,有4765字并不属于简化字之列;如果按汉字总数来算,就更是有数以万计的字不在简化字之列。由此可知,笼统地用“简体(化)字”来称谓大陆目前的通用汉字,是不准确的。

台湾有关当局于1998年公布的《國字標準字體宋體母稿》中,有常用字4808个,次常用字6341个,合计为11149个。这11149个字中,减去由《简化字总表》简化的2258个繁体字1,余下的8891字并不在“繁体字”之列;如果按汉字总数来算,就更是有数以万计的字不在繁体字之列。由此也可知,把台湾目前通用的所有汉字都称之为“繁体字”,也是不准确的。

香港虽然由“常用字标准字形研究委员会”于1986年9月发布了收4719字的《常用字字形表》;2000年,又由香港教育学院中文系负责修订并发布了《常用字字形表(二零零年修订本)》,增收了86版《常用字字形表》未收的40字,共计4759字,但这两个字表主要是供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科书时参照使用, 并不是香港特区政府对社会用字的权威性标准。香港教育局于2007年出版了新的《香港小学学习字词表》(附常用字字形表), 一般人也并不知道。实际上,香港社会上现在是繁、简并用。香港的学术刊物《語文建設通訊》就奉行“繁简由之”的方针,对于《简化字总表》中的字,依文章作者的意见灵活使用“繁体字”或“简体字”排印。即便以《常用字字形表》论,就有约2000字不在“繁体字”之列;这还没有把该字表未收的次常用字及非常用字计算在内。由上所述可见,笼统地把香港目前通用的所有汉字都称之为“繁体字”,同样是不准确的。

澳门,笔者还未闻有相关的标准;但澳门用字情况与台湾、香港的用字情况基本相同,按上述对台、港用字的分析来推理,结论也是十分明白的。

其次,用“繁体字”笼统地指称港、澳、台用字,这些地区的民众也难以接受。笔者在和港台人士,尤其是台湾人士的交往中强烈地感受到,他们对把港台地区所使用的通用汉字系统在整体上称作“繁体字”是难以接受的。

综合以上两点,为了准确、科学地指称研究对象,也为了兼顾两岸四地民众的感情,在指称大陆和港、澳、台目前使用的通用汉字系统整体时,以不使用“简体(化)字”和“繁体字”这一对称谓为好。

2.“简体字”和“正体字”

“简体字”和“正体字”,是目前台湾有关场合使用比较普遍的一对称谓。台湾人士往往喜欢把台湾目前的通用汉字称作“正体字”,而把大陆目前的通用汉字称作“简体(化)字”。本文认为用这一对称谓来指称目前的大陆和台湾两地的通用汉字系统,也不够准确。以不用为好。

首先,诚如在前一小节中已经论及的,“简体(化)字”这一称谓不能准确的反映大陆目前的通用汉字系统的全貌。

其次,说台湾的通用汉字是“正体字”,言下之意,大陆用字就是“非正体字”了。这也是不符合大陆用字的实际的。诚如本文“‘简体字’和‘繁体字’”部分所述,大陆目前的通用汉字,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简化字总表》规定的2235个简体(化)字;另一部分是2235个简体(化)字以外的未简化的其它汉字。后一部分字中,除了大陆和台湾的非等同异体字及少数在笔形上存有细微差别的字,其余大量字的字形与台湾用字的字形均相一致。如果说台湾使用的这部分字是“正体字”,那么大陆的这些用字也就同样是“正体字”。

其三,说台湾用字是“繁体字”,台湾民众在感情上尚不能接受;那么,把大陆用字排斥在“正体字”行列之外,大陆民众在感情上自然也不能接受。

所以,为了准确、科学地指称研究对象,也为了兼顾海峡两岸民众的感情,在整体上指称大陆和台湾目前的通用汉字系统时,以不使用“简体(化)字”和“正体字”这一对称谓为好。

3.“新式汉字”和“老式汉字”

“新式汉字”和“老式汉字”,是民间书同文研究学术沙龙内部,在某些场合所使用的一对称谓。“新式汉字”用于指称大陆通用汉字;“老式汉字”用于指称港、澳、台通用汉字。

如前面1、2两节所述,2235个简体(化)字及非等同异体字和少数在笔形上存有细微差别的字以外的大量汉字,大陆所用的字形和港澳台所用的字形并无不同,无所谓“新式”、“老式”之分;而2235个简体(化)字中,又有80%是“古已有之”的2,即并不是《简化字总表》新造的;真正可以称为“新式汉字”的,只是2235个简化字中的20%,即450来个新造字。这450来个字的字量,就是在大陆7000通用字的范围内,也只占6.4%,更不要说在全部汉字中所占的比重了。这样一个比重的用字特点,是绝对代表不了所有大陆通用字的特点的。

由上所述,本文认为用“新式汉字”和“老式汉字”这一对称谓来指称目前的大陆和港、澳、台的通用汉字系统,也还不够准确。以不用为好。

4. “大陆规范字”和“台湾标准字”

“大陆规范字”和“台湾标准字”这对称谓,始见于加拿大华裔学者李牧先生的《两岸汉字字形的比较与分析》一文3先生用“大陆规范字”指称大陆用字,在某些场合简略为“陆规字”;用“台湾标准字”指称台湾用字,在某些场合简略为“台标字”。本文主张在指称大陆和台湾两地目前的通用汉字系统时,以使用这一对称谓为好。

首先,用“规范字”指称大陆用字,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由此可见,把大陆通用汉字称为“大陆规范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

其次,用“规范字”和“标准字”这一对称谓,也分别符合两岸民众对各自通行汉字系统的指称习惯。第一,“规范字”这一称谓符合大陆民众对自己使用的通用汉字的指称习惯。多年来,众多的大陆学者,在就当代汉字问题著书撰文时,均频繁地使用着这个称谓。第二,使用“标准汉字”这一称谓符合台湾民众对自己使用的通用汉字的指称习惯。台湾有关当局发布的各种字表名称,就分别是《國字標準字體宋體母稿》、《國字標準字體楷書母稿》、《常用國字標準字體筆順手冊》等等。

其三、“大陆规范字”、“台湾标准字”这对称谓,基本不带感情色彩,较易被两岸民众接受。从词义上看,“规范”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即,“规范”和“标准”在词义上是相通的。

然而,“大陆规范字”的简略词“陆规”和“台湾标准字”的简略词“台标”,由于其词义并不明确且容易引起歧义而不宜使用。

 

. 对非一一对应简、繁汉字集的称谓

在汉字书同文的学术研究活动中,对非一一对应简、繁汉字集的称谓,主要有“非对称繁简字”、“非对称简繁字”、“不对称汉字”和“非一一对应”繁简字四种。本文认为,在相关学术研究中,对同一研究对象的称谓应该统一,因此,对这一组术语也需要进行讨论斟酌。

“非对称繁简字”、“非对称简繁字”、“不对称汉字”和“非一一对应”繁简字四者都可以分为被指对象和被指对象的特征两部分。“繁简字”、“简繁字”、“汉字”均是表示被指对象的;“非对称”、“不对称”、“非一一对应”是表示被指对象特征的。

表示被指对象的“繁简字”、“简繁字”、“汉字”三者中,“汉字”显得比较笼统,因为“汉字”这个概念包括了所有汉字;“繁简字”和“简繁字”把指称对象限制在了繁体字和简体字的范围之内,就比较准确了。

“繁简字”和“简繁字”二者中,本文认为又以“简繁字”为好。在非一一对应的简、繁汉字集合中,存在着两个子集:一个是一个简体 (化) 字对应多个简繁字的简、繁汉字集;另一个是一个繁体字对应多个繁简字的繁、简汉字集。两个子集中,一个简体 (化) 字对应多个简繁字的字组数,冯寿忠教授和周胜鸿先生认为有110多组4,而李牧先生认为有247组5;一个繁体字对应多个繁简字的只有14组6。由于一个简体 (化) 字对应多个简繁字的字组占了约九成 () 甚至近九成五 () ,又况且一个繁体字对多个繁简字的各字组中基本都有一个非常用字,故而在计算机上进行汉字文本中的简体(化)字和繁体字的相互转换时,一般情况下转换错误均发生在简体字转换为繁体字的场合,所以这里用“简繁字”是适宜的。

表示被指对象的特征的“非对称”、“不对称”和“非一一对应”三者中,笔者认为以《語文建設通訊》长期以来所用的“非一一对应”为好。

“非”和“不”字义相通,在这里都可以用。相比之下,“不”较口语化一些;“非”的书面语色彩比较浓。在表述学术研究的对象时,宜使用书面语色彩较浓的“非”。

“对应”是指“一个系统中某一项在性质、作用、位置或数量上跟另一系统中某一项相当。”7 可见用在这里较之“对称”更为贴切一些。“非一一对应”,既说明了被指对象是“互相对应”的简体(化)字和繁体字,又说明了这种对应不是严格一对一的这个特征。

顺便提一下,学界习惯使用的“一简对多繁”和“一繁对多简”这两个提法,也还不十分准确。实际上,除了属于统一简化类822组,所谓的“一简对多繁”的“多繁”中,都有一个是《简化字总表》中的简体(化)字,即“多繁”实际上是一简一繁;习惯上所说的“一繁对多简”也是同样的情况。出于这一点考虑,本文改称“一简对多繁”为“一个简体(化)字对多个简繁字”;改称“一繁对多简”为“一个繁体字对多个繁简字”。

 

. 结 语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在汉字书同文学术研究的相关场合,统一使用“大陆规范字”来指称我国大陆目前所使用的通用汉字系统;统一使用“香港用字”来指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所使用的通用汉字系统;统一使用“澳门用字”来指称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所使用的通用汉字系统;统一使用“台湾标准字”来指称我国台湾省目前所使用的通用汉字系统;统一使用“非一一对应简繁字”来指称非一一对应的简、繁汉字字符集。而“简体字”则只严格限制用于指称《简化字总表》中的2235个简化字;“繁体字”只严格限制用于指称2235个简化字所对应的简化前的字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简化字总表》列出的2235个简化字的简化前字形为2258个。

2. 李乐毅《80%的简化字是“古已有之”的》,载《语文建设》1996年8月刊。

3. 载周胜鸿、陈明然主编《汉字书同文研究》第6辑,香港鹭达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5月第1版。

4. 冯寿忠《“非对称繁简字”对照表》,载《语文建设通讯》总第53期,1997年9月; 周胜鸿《“非对称繁简字”是信息时代汉字走向互联网的瓶颈》,载周胜鸿、陈明然主编《汉字书同文研究》第6辑,香港鹭达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5月第1版,或《尽早迈开汉字书同文的第一步》,载周胜鸿主编《汉字书同文研究》第7辑,香港鹭达文化出版公司2008年1月第1版。

5. 李牧《两岸汉字字形的比较与分析》,载周胜鸿、陈明然主编《汉字书同文研究》第6辑,香港鹭达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5月第1版。

6. 这14组字是:“讎(仇/雠)、兒(儿/兒)、乾(干/乾)、閤(合/閤)、夥(伙/夥)、藉(借/藉)、剋(克/剋)、瞭(了/瞭)、麼(么/麽)、蘋(苹/蘋)、餘(余/馀)、摺(折/摺)、徵(征/徵)、著(着/著)”参见冯霞《繁简字字形转换中模糊消解的非统计方法》,载《语文建设通讯》第87期,2007年9月。

7.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276页。

8. 冯寿忠教授把非――对称简繁字分为三类,即同音兼并类、非同音兼并类和统一简化类。见冯寿忠《非对称繁简字对照表》,载《语文建设通讯》总第53期,1997年9月。

注:该文原载香港《语文建设通讯》第89期,2008年4月版。




阅读:
录入:陈明然

语网特别申明:各专栏专辑作者文责自负,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完整版权,在语网的发布不影响其再版权,即作者还可另行投稿或出版。任何人均可在本站发布或转载文章,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来函联系。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从汉字信息处理看异体字整理

下一篇:汉字定量之我见
相关文章       汉字  书同文  非对称简繁字研究  术语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限500字,建议200字以内):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站内查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