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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期(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通讯)

再谈汉字的类推简化——《通用规范汉字表》宣传中的一个误区(张书岩)

[日期:2014-07-04] 来源:彭泽润  作者: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秘书处 [字体: ]

再谈汉字的类推简化

 

——《通用规范汉字表》宣传中的一个误区

 

张书岩

 

 

【说明】在纠结于表外字不得类推简化,所有辞书在修订时必须将已经类推简化的表外字恢复为繁体字的烦恼时,拜读了北京大学苏培成先生的大作《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深受启发。为避免社会用字的新混乱,避免因修订各种辞书带来的巨大浪费,草就此文。愿此文能为苏先生坚持真理的学者精神助一臂之力。

 

 

(一)

 

研制了十多年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终于在今年发布了,作为一个曾经参与过字表研制的人来说,自然感到高兴。但是,没过多久,我又变得忧心忡忡了。起因就是类推简化问题。

对比2009812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和201365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我们发现有一处明显的不同,那就是,前者说:根据国务院1986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而后者的行文中,恰恰没有这样的表述。对于类推简化这样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国务院采取了不忙于下结论的慎重态度,非常正确,让人从内心拥护。

在字表发布之后的一个阶段,某些迹象也表明:表外字在某些领域可否类推简化?是否还需要就这一问题制定一些细则?此类问题似乎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我们也在等待细则的出台。

但是,事情的发展却并不尽如人意,《通用规范汉字表》课题组根据征求意见稿编写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未做任何修改就出版发行了,其中有专门章节谈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问题。对此,一介草民似乎只有服从的义务。但是,想到自己既然还忝居学者的行列,所以还是决定表明一下自己的态度,所谓知其不可而为之也。

 

 

(二)

 

本文以再谈汉字的类推简化为标题,是因为早在2002年初,我们初期工作的几位同仁,曾发表《研制〈规范汉字表〉的设想》一文(张书岩执笔,见《语言文字应用》2002年第二期)。类推简化的范围是其中所谈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回顾一下当时的认识(以下为原文摘录):

类推简化的范围问题

这个问题,本来在1964年《简化字总表》的说明中讲得是很清楚的,现转引如下:

第三表所收的是应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例如有旁的字,如果尽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个,其中有许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现在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这段话告诉我们,《总表》第三表是类推简化的示范,而不是给类推简化限定了范围。第三表未收的字,只要含有第二表所列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不仅可以类推简化,而且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但是,当一系列大、中型字、词书相继问世,大型计算机字库相继建立,简体版的古籍纷纷出版时,类推简化中的矛盾就逐渐显露出来了。例如:

1.字数大量增多。以含 纟(糹)的字为例,《总表》第三表收了149字,而《汉语大字典》纟(糸)部字中除去处于下方的字(如),有785字都是可以类推简化的。而且含纟(糹)的字还不只在 纟(糸)部,如在水部,在艸部,如果把这部分字加上,数量就更多了。而被类推简化的大多数字,都是今天不再使用的。如果一定要在辞书和字库中造出这么多不曾存在过的字形,是一种很大的浪费。

2.有些繁体字类推简化后,破坏了原字的结构,影响了字形的美观。例如79年版《辞海》在处理字时,就遇到这个问题。如果按与(與)的简化方式类推,那么鸒应简化作鸟,字形既不美观,还变得不好认了。经请示文字主管部门,鸒和左右结构的與鳥都没有类推简化。

3.产生了一批同形字。例如当油菜讲的类推简化后作,与芸芸众生同形。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倾向于要对类推简化规定范围,比如可限制在通用字(或再扩大一些)的范围内,在此范围之外,不再类推。现在字、词典及已制定的计算机用字标准、各类计算机字库,凡与规定范围不合的,允许使用一段时间,同时进行修订,使之逐步与新的规范保持一致。普通出版物的用字也按上述类推简化的规定执行。

但是,如果限定类推简化的范围,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在同一出版物中就可能出现同一偏旁有时简化,有时不简化的情况,读者看起来会很别扭。因此,也有人建议采用灵活的处理方法,即工具书的类推范围可自定,出版物中可类推简化的繁体字一律简化。

此外,还有一种意见,就是认为类推范围群众不易掌握,不如无限类推。至于无限类推的问题究竟有多大,需要拿出一个确实的说法。这种意见不无道理,目前我们正组织专人做这一摸底工作。

我们在文中罗列了几种意见,在当时的氛围中,课题组比较倾向于限制一下无限类推。但是,大家也认识到这个问题很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

从那时到现在,十几年过去了。我个人的主张有一定转变,即不同意一刀切地规定不分场合地限制表外字的类推简化。其原因有二:

第一,当时设想的字表的字数是30000字(不含对应的繁体字、异体字),远远大于现在字表的8000多字。在30000字以外限制类推,问题会比现在小得多。对于会出现的问题,首先想到的是联绵词。限制类推,应尽量避免联绵词出现一繁一简的不和谐现象。为此,我们还专门做过摸底的工作。但是,后来字表数易其稿,字量逐渐减少为8105字,在这种情况下限制类推,必然会使问题大大增多。

第二,当时提出的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在开过一次专门的研讨会之后,似乎在理论研究上并没有什么新的突破。未做深入研究就匆忙下结论,必然留下后患。我在2007年从兴趣出发,经过对当时字表稿的1万多字进行摸底,撰写了《因类推简化造成的简繁之间的复杂关系——兼及作为规范的字表的形式问题》一文(该文在第八届国际汉字研讨会上宣读,后来发表在《辞书研究》上),我发现,类推简化尽管会造成同形字等问题,但其实数量是很有限的,只要我们语言文字工作者花点力气,正确注释,就可以既坚持类推简化,又不使读者发生理解上的错误。总之,在面向当代的一个个封闭的用字系统中,出现少量表外的类推简化字,并不是那么可怕的事。

 

 

(三)

 

不过,后来有限类推似乎已成既定方针。既然未做深入研究,又要贯彻有限类推的主张,一个好办法就是到政府文件中找依据。《简化字总表》是没有指望了,因为其《说明》中明确指出: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于是想到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其中说到: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社会应用前几年,就有人问我这是不是可以作为不再扩大类推简化的依据,我当时明确地回答:不能。这段话是针对社会上乱造新的个体简化字的现象说的。作为过来人,我们都应该清楚这一点。从通知的标题就可以看出此语绝对是针对《二简》的。如果是针对不再扩大类推简化范围而言,那为什么在《通知》发出之后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不把一般应该同样简化的表述删除呢?其实,课题组对此也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因为在《通用规范汉字表》里面就出现了226个《简化字总表》里没有的偏旁类推简化字。可见他们并没有把这226个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当成新简化字看待。

作为有良知的学者,对历史、对政府文件,都应该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去任意曲解。

 

 

(四)

 

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调研项目组(北京语言大学承担)曾搞了一个访谈,尽管在访谈提纲中没有列类推简化一条(他们肯定认为这已经不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了),我还是跟他们谈了如下的想法:

《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但在发布时的说明中没有这句话。我认为这样处理非常妥当。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今后基本上不再扩大类推简化范围,特别是一些大型字库。但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掌握得灵活一些。因为确实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新进入通用字范围的字(科技,元素符号),简化字读物中出现了字表以外的繁体字,中学语文课本新出现了文言用字……应该有一些细则的规定。辞书中出现繁简混排,不仅很难看,也不利于读者使用。

从理论上讲,《通用规范汉字表》覆盖了当代社会的用字领域,超出字表范围的就不是当代通用字了。既然不是当代通用字,所以不需要类推简化。这似乎很符合逻辑。但是用字问题是这么简单的么?一来所谓覆盖只能是个相对的概念,你能保证8105之外的第81068107号字就不通用吗?凭什么8105号字可以类推简化,而81068107号字就不行呢?二来通用字的总数可能是个相对的常量,而其中的成员却是会有变化的,老成员有类推简化的资格,新成员就没有,这也说不过去。粗想了一下,以下几个方面都会产生新的通用字,也就可能碰上需要类推简化的字:

一、新产生的科技用字,如化学元素符号。这个问题,在《字表》发布之后不久就遇到了。今年75日,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召开了114116号元素的中文定名研讨会。会议决定从已有的汉字里选取两个字为新元素定名。其中字在《字表》范围内,可类推简化为;而字不在《字表》范围内,按照有限类推简化的规定,就不能类推简化。会上有人说,当然得遵循字表的规定。对此,我表示了不同意见。我认为,应该尊重名词委原定的四项原则(其中一条是:新科技术语用字,有繁体偏旁的,一律类推简化)。后来又听到这样的说法:名词委的原则制定在前,先有的应服从后出的。对此种说法,我只能无语。我们制定规范的目的是什么?难道就是为了设卡吗?遇到具体问题不想办法解决,让活的东西去适应死的规定,是负责任的态度吗?

二、中小学语文教材选收的文言文课文。字表研制过程中,依据的语料之一是中小学语文教材,其中三级字的收字与教材选收的文言文有关。教材选收的篇目虽相对稳定,但也会有所变动。须知,脍炙人口的文章中,也会有个别很生僻的字,例如:柳宗元的《黔之驴》中因跳踉大一句中的字,白居易的《琵琶行》中住近湓江地低湿一句中的字,原来《通用字表》就没有收入。这次字表收了,是个进步。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则说明,类似情况今后还有可能发生。既如此,在中小学语文教材的文言文课文中,就有可能出现繁体字。

三、辞书。辞书从性质来看,有面向古代,为查考古书中的字词服务的,也有面向现代,为阅读现、当代书籍服务的。不管是哪一类,都有一个字头以繁体字为主,还是以简化字为主的问题。目前,前者一般以繁体字为主,如《辞源》《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后者全部以简化字为主,如《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辞海》《新华多功能字典》。辞书的收字是个封闭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正字头是繁是简,应保持一致,也就是说,要保持字头字形的系统性。如果表外字不允许类推简化,势必出现繁简杂糅的情况,不仅不美观,还会影响排序,增加读者查找的困难。因为读者是不可能记住哪些字是表内字,那些字是表外字的(相信课题组成员也不会都记住),那么,当见到一个字,需要按笔画查找时,是数繁体字的笔画,还是数简化字的笔画呢?拿”“两字来说,都简化时,排序为:

驭(5画)、骏(10画)

假如是个表外字,排序就成了:

骏(10画)、12画)

如果同部首有许多字,产生的混乱将会很大。

其次就是联绵词的问题,这次我们对已完稿的一部字典的字头,违心地按要求将表外类推简化字改为繁体字,结果字典中出现了许多一繁一简的联绵词。仅举几例:

【叆靅】àifèi          【轒辒】fényūn

【轠轳】léilú          商鳥鹒】shānggēng

联绵词方面的弊端许多人都提到,这里不再赘述。相信读者会有自己的判断力。

我认为,如果确定一部字典是面向当代的,就应该全部以简化字为主字头。否则,像《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这样绝对是为当代服务的字典,也会出现繁体字字头了。

 

 

(五)

 

我不知道我们国家的政府是否有意改变已执行了60多年的简化字政策,如果真有此意,那另当别论。至少目前,如我等愚钝之人,还看不出这种迹象,所以我的立论仍站在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拥护简化字政策的立场上。

如果贯彻表外字不准类推简化的做法,将会迫使我们的孩子从小就学习繁体字,因为他们手中的《新华字典》里就会有繁体字的字头,他们学习的课文中,说不定哪天就会冒出一个繁体字。其结果,势必增加孩子们学习的负担。因为他们既要学习一套简化字,还得认识一套笔画繁多的繁体字,那么,减负又从何谈起呢?有人可能会说,让孩子们掌握繁体字,不是可以让他们掌握国学,继承传统文化吗?这一点,实在不值一驳,如今简化字版的古籍读物已有很多,难道非要孩子们去读原版的古籍吗?有些人总是把当前传统文化的缺失归罪于简化字,这完全是打错了板子。文化、文明的缺失需要从社会转型这个大背景中去寻找。转型期给人们带来的普遍的不适应、价值观转变造成的各种浮躁心态,才是导致文化、文明缺失的真正根源。

也许,有些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暗度陈仓,让繁体字一点点复活,最终取代简化字的地位。可能我的想法是杞人忧天,因为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终究会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但也不能否认,一项错误的决策,将会使我们多走许多弯路。

最后,提几条建议:

一、停止对表外字不可类推简化的宣传。字表有许多该宣传的东西(本人也有文章,概括了五点),不能让虚假的东西冲击了主要的东西。

二、对遇到的实际问题,不能硬性规定按上述原则办理;有关部门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类推简化问题制定一些细则。

三、应该给辞书一定的自由空间,不能动不动就扣上不合规范的大帽子。

四、尤其不能借此刁难群众。请看在有关宣传中一道出给群众的考题:

判断以下类推简化字正误:馼ð        ð

答案是:前者简化得对,后者简化得错。不知这样的考题有何意义?让语委的人答,让课题组的人答,能保证答对么?

    让规范变得亲民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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