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

第67期(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通讯)

附录一:世界诸国宪法规定的单国语或单官方语言状况

[日期:2011-10-11] 来源:彭泽润  作者: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秘书处编 [字体: ]

附录一      世界诸国宪法规定的单国语或单官方语言状况

   

宪法条款

语言地位

阿拉伯也门

2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阿联酋

7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沙特阿拉伯

5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2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卡塔尔

1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黎巴嫩

11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叙利亚

4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2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科威特

3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4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吉尔吉斯斯坦

5

国语:吉尔吉斯语

尼泊尔

4

国语:尼泊尔语

(文字为天城体)

马尔代夫

3

官方语言:迪维希语

孟加拉国

3

国语:孟加拉语

土耳其

3

官方语言:土耳其语

土库曼斯坦

13

国语:土库曼语

乌兹别克斯坦

4

国语:乌兹别克语

亚美尼亚

12

国语:亚美尼亚语

印度尼西亚

36

国语:印度尼西亚语

奥地利

8

官方语言:德语

摩纳哥

8

官方语言:法语



上一页 [1] [..8] [9] [10] [11] 下一页   
【内容导航】
第1页:周有光:几个文字学问题
第2页:李平:介绍周有光先生的声韵母诗
第3页:何俊芳:多民族国家的一体化构建与国语、官方语言问题
第4页:俞士汶、朱学锋:关于汉语普通话声调名称的建议*
第5页:许长安:我是耕耘在语文园地里的老黄牛
第6页:毛主席看滑稽戏为什么离席?
第7页:缪迅:何来标准的上海话?
第8页:2010年度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情况
第9页:附录一:世界诸国宪法规定的单国语或单官方语言状况
第10页:附录二:世界诸国宪法规定的双(多)国语或双(多)官方语言状况
第11页:附录三:世界诸国宪法中“国家单语+地区语言”模式状况


阅读:
录入:

语网特别申明:各专栏专辑作者文责自负,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完整版权,在语网的发布不影响其再版权,即作者还可另行投稿或出版。任何人均可在本站发布或转载文章,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来函联系。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第66期(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通讯)

下一篇:第68期(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通讯)
相关文章       普通话  周有光  官方语言  声调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限500字,建议200字以内):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站内查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