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一刀切地规定“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
钮 葆
汉语言文字的规范化、现代化是推动汉语言文字走向世界的基础性工程。
一、“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由来
无论是《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国发〔2013〕23号文件),还是这个《字表》本身(含其“说明”),均没有“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规定,当然也没有“表外字采用历史通行的字形”的规定。
这两项规定来源于2009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呈报国务院审定、并按照国务院指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收字8300个的《规范汉字表》(现称《通用规范汉字表》)。那份《字表》有个“说明”,其中第六条规定:“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第十一条规定:“字表以外的字……宜采用历史通用字形”。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两条规定以及其他一些内容在社会上引起了明确的反对。于是,根据广大群众意见,在2010年10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对《规范汉字表》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将收字8300个削减为收字8105个,删除了《字表》原“说明”中的上述条款,并在调整后形成的《〈规范汉字表〉及相关材料》里面附了一份《关于“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报告》,明确告知“删除了原字表说明中‘表外字原则上不再类推简化,且宜使用历史通用字形’的规定”(见该份《报告》的第三部分第1条)。尔后,再次上报国务院。这样,国务院于
然而,距2010年的重新送审件时隔三年,《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教语信〔2013〕2号文件)却在不含上述两项规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已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后,再次恢复了2009年《规范汉字表》上报国务院前的上述两项规定,匪夷所思。
二、一刀切地“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其负面影响很大
一刀切地“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在汉字的社会一般应用领域中难免会出现繁简杂糅的用字混乱。这种混乱预计大体将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造成单字使用的混乱。
比如:“宾”是“賓”的简化字,《简化字总表》规定,这是个可以作简化偏旁的简化字。《通用规范汉字表》依据这个规则,将“儐、濱、繽、檳、鑌、臏、髕、鬢”等的类推简化字“傧、滨、缤、槟、镔、膑、髌、鬓”作为规范字收列在表中,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通用规范汉字表》没有收列现今常用作人名的“瑸”(查人民网、新华网等可知,不算古人,今人以“瑸”作名字的数量相当大),按照教语信〔2013〕2号文件的规定,这个字是不能类推简化的,必须写作“璸”。于是,若某人姓陈名宾,要写作“陈宾”,因为“宾”是“表内字”;若某人姓陈名瑸,那就必须写作“陈璸”,因为“璸”不是“表内字”,不得类推简化为“瑸”。
又如:“觍(tiǎn)”是“覥”的简化字,通俗文学作品中常用到,如“觍着脸”(厚着脸皮)等。但它是“表外字”,尽管“见”是可以作简化偏旁的简化字,《通用规范汉字表》据此收列了一些由“见”作偏旁的类推简化字如“观、规、觉、觅、视”等作为规范字,但“觍”不在其内,所以只能写作“覥”,不得类推简化为“觍”。
对于社会用字如此采用双重标准,这恐怕是相当不妥的。《字表》较之《元素周期表》《字母表》等,数量规模要大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让人们记住“草帽缏”的“缏”、“觍着脸”的“觍”、“纥”的“”等手头字是“表外字”不得类推简化,分别要写成“緶”“覥”“繨”(“臉”“紇”则要类推简化,分别写作“脸”“纥”),这不是难为老百姓吗?一篇普通文稿中,“表内字”写成简化字或传承字,“表外字”写成繁体字(即教语信〔2013〕2号文件所称的“历史通行的字形”),如此繁简杂糅难道不是新的用字混乱吗?面对数量庞大的汉字,牢记哪些是“表内字”,哪些不是“表内字”,这将给人们增加多么大的记忆负担呢!
其二,造成复音词语用字的混乱。
比如,“鲂” 是常见的鱼,经济价值高,种类多。其中的“鲂”是表内字(编号为5237),所以不写作繁体“魴”;但“”是表外字,按照教语信〔2013〕2号文件的要求,必须写成“鮄”。于是,在一个复音词“鲂”中就要一个用简化字,另一个用繁体字,写作“鲂鮄”,形成立竿见影的繁简杂糅。
又如,“针”不但是古代中医所用的“九针”(九种不同形状、不同针法的针)之一,主要用来治疗血脉病、热病等,针体粗大,针尖较钝,而且现今也在中医临床治疗中使用,如电针、新九针针疗法等,可参阅《中国特种针法临症全书》(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版)。但是,其中的“针”是表内字(编号为0757),所以不写作繁体“針”;但“”是表外字,按照教语信〔2013〕2号文件的要求,必须写成“鍉”。于是,在一个复音词“针”中就要一个用简化字,另一个用繁体字,写作“鍉针”,形成立竿见影的繁简杂糅。
再如,《蝂传》是柳宗元一篇简短而寓意深刻的寓言故事,长期选入中学语文教材。但是,尽管中小学语文教材的文言文用字是《通用规范汉字表· 三级字表》的主要来源之一(见该《字表》之“说明”的第五条第⑷项),“”却并没有被收入该《字表》,是表外字。于是,按照教语信〔2013〕2号文件的要求,在篇名《蝂传》中就要一个用简化字“传”,一个用传承字“蝂”,另一个用繁体字“蝜”,写作《蝜蝂传》(文中的“蝂”自然也要写作“蝜蝂”),形成立竿见影的繁简杂糅。
如此人为地繁简杂糅,能不造成社会用字混乱吗?
三、“历史通行的字形”,概念模糊
“历史通行的字形”这个说法其实是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实际使用中很难把握。
比如,草字头,即使把“艸”忽略不计,可“艹”(3画)与“”(4画)则都是在历史上通行的,如果这两个部首在现今的社会一般应用领域中被广泛地并行并用,必然造成新的用字混乱。
又如,“个”与“個”,作为量词,《集韵》称“箇,或作个,通作個”,即是说它们都属于“历史通行的字形”。前者,不但《广韵》《集韵》等工具书收有该字,而且也有相当权威的历史文献用例,如“木千章,竹竿万个”(《史记·货殖列传》)、“负矢五十个”(《汉书·刑法志》)等。后者,不但《广韵》《字汇》等工具书收有该字,而且也同样有相当权威的历史文献用例,如“……除持服月日外,亦以四年余两個月”(宋·范仲淹《求追赠考妣状》)、“那個人生得身长八尺”(《初刻拍案惊奇》)。如果“个”与“個”这两个字在现今的社会一般应用领域中被广泛地并行并用,同样必然造成新的用字混乱。
至于偏旁问题,
四、一刀切地“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与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不符
新中国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具有很强的连贯性,保证了社会语文生活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于1992年对语言文字工作所作“三点指示”的第一项就是“继续贯彻国家现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汉字简化的方向不能改变”(引自《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记事》,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组编,语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而“表外字”一刀切地不再类推简化的主张所发出的信息显然是:汉字简化到此为止(“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嘛!),哪里还有“汉字简化的方向不能改变”可言呢?这恐怕不符合中央对语言文字工作所作的“三点指示”。
诚然,在社会一般应用领域这个层面,以至在有些语文辞书中,包括随意简化在内的文字使用不规范现象确实存在,但这不该是削足适履地停止汉字简化方向的理由。对于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来说,针对随意简化这个问题应该做的恐怕恰恰是: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195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简化字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64年)和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简化字总表》(1964年发布,1986年重新发表)所提出的汉字类推简化规则为基础,面对语言文字使用实际,积极稳妥地制定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汉字类推简化实施细则,并在社会用字中严格执行这个实施细则。我认为,这是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的“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力尽己责,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广大语言文字工作者都应为此而努力。
前段时间,北京大学中文系的苏培成同志、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的张书岩同志等分别就“表外字”是否应该允许类推简化、如何类推简化的问题发表文章。我认为,这几篇文章的意见确有道理,且有深度,值得学习。
五、我的两点建议
1.准确完整地执行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撤销教语信〔2013〕2号文件,停止“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推行。
2.尽快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立项,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195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简化字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64年)和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简化字总表》(1964年发布,1986年重新发表)所提出的汉字类推简化规则为基础,面对语言文字使用实际,积极稳妥地抓紧研制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汉字类推简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