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语言文字问题上必须遵纪守法
——驳《建议立即废止“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六)
批驳:其实,任何工具到了人的手里,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改变工具的用途,有的会立即与法律和政治有了关联。例如小偷用扳手拆装汽车轮子或者撬门别锁之类,可以成为正常的劳动工具,也可能成为作案的凶器。这时工具还是工具,有的却沾上了血腥,你还能说与法律和政治无关吗?说准确一点,那就是持有工具的人与法律和政治有关。语言文字也是同样道理。此法要求“利用通用语言文字”如何如何,难道有谁会幼稚可笑到指的不是人而是单纯的语言文字吗?类似这样的“法律”,难道没有必要存在吗?没有人愿意执行吗?不可能监督实施吗?亲爱的作者,不要做梦了!
作者:因为有的商家把“大鳊鱼”写成“大便鱼”或制作“虚假广告”,或者有人散布“危害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言论和文件等等,就制定一个“语言文字法”,那与“扳手法”有什么区别?
批驳:作者又来抬杠了。国家针对各式各样的事务,均有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来制约。有人制作虚假广告,可能违反《广告法》;有人散布“危害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言论和文件等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刑事法律制度,怎能说“没有法律制约”呢?此法正是“语言文字法”之一。希望作者就不要拿“扳手法”之类来混淆视听了!此法不仅不能废止,而且必须强化——针对那些蓄意利用“汉字危机”谣言惑众或者唯恐天下不乱的人者!
作者:商家把“大鳊鱼”写成“大便鱼”或制作“虚假广告”,或者有人散布“危害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言论和文件等等,那是“人”的错误,不是“语言、文字”本身的错误。所以,这些属于“商品广告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市政管理条例”、“刑法”的覆盖范围,不属于“语言文字”本身的管理范围。
批驳:此法正好适合“语言文字”管理范畴。如果有人故意贬损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对国家文字改革散布谣言,进行行政和人身攻击;或者胡编滥造另外的什么“系统”企图取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利用语言文字大放危言耸听之类不实之辞,均在此法管辖范围之内。所以请作者在利用人民网络发表个人意见的同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包括此法和网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产生不良后果要由个人承担,想要往“语言文字”上赖账,是万万赖不过去的!
作者:如果把“干”写成“幹”和“亁”或者其他形式的“新字”,或者不用“英文字母”代替楷字,就算是“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了。那么,用这个“法”的第二章所列条文,来判定人们是否犯法?中国现在有13亿人口,除了2亿不识字的幼儿和文盲以外,另外11亿人都会犯法的;使用汉字“繁体楷字”的香港人、台湾人、澳门人、外国华人和日本人、韩国、新加坡人等等,都成了违法者。“法不责众”,这是基本的常识。一个让80%的人们都犯法的“法律”,还能执行吗?“楷字保守派”就是依据这个“法”的第五条,给改进汉字楷体的人们扣政治大帽子的:“汉字是维系中华民族统一的纽带,改变汉字就是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大团结”;“改变汉字,就是企图毁坏中华民族的文化,是数典忘祖的不肖行为,是汉奸……”
批驳:如果你一时马虎大意,把“干”写成“幹”和“亁”或者其他形式的“新字”,或者不用“英文字母”代替楷字,只要纠正过来就是了,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问题是有人故意挑战法律,专门用一些歪瓜裂枣来冒充“新体汉字”,与此同时还对通用语言文字及汉语拼音进行恶意诽谤,那就怨不得法律无情,众人鞭挞和声讨了!至于“楷字保守派”依据这个“法”的第五条,给那些蓄意扭曲通用语言文字的不法之徒扣上政治大帽子,“汉字是维系中华民族统一的纽带,改变汉字就是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大团结”;“改变汉字,就是企图毁坏中华民族的文化,是数典忘祖的不肖行为,是汉奸……”,那也是情之所系,法之使然,怨不得他人,只怨你自己!
作者:按照这个《法》的第五条的逻辑,我们也可以反诘“汉字罗马派”,你们极力推行“汉字罗马化”,并制定了 “英文字母”的《汉语拼音方案》和这个《语言文字法》,不是要把中国统一到英国或美国去吗?也可以反诘“汉字保守派”:“韩国、日本都使用繁体楷字,你们极力提倡使用繁体楷字,不是要把中国统一到韩国或日本去吗?”。对于这样的诘问,汉字罗马派和汉字保守派,应当承认;如果他们不承认,那么,这个《法》的第五条,就是他们保持他们的错误理论、错误做法、维护既得利益、阻止汉字正常升级更新发展的一个阴谋。
批:作者面对其极力否定和贬低国家通用性语言文字及其汉语拼音的恶劣行为,不知反躬自省,反来倒打一耙——岂不知英文字母也好,罗马字母也罢,拉丁字母也行,那都是世界通用的语言文字符号,是没有国界的。利用这些字母组合形成的《汉语拼音方案》,是洋为中用的典型案例,不仅不是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巨大贡献!
驳:无论繁体字、简体字还是简化字,都是中国人的发明创造和改革创新。须知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向全世界推广应用尚且不及,何来什么“把中国统一到韩国或日本去”?你这种颠三倒四的混乱逻辑,但只怕连你自己也会罩在五里雾中,何以拿来训斥他人?国家此法建立在前,你的“楷体升级”冒出在后,何来“就是他们保持他们的错误理论、错误做法、维护既得利益、阻止汉字正常升级更新发展的一个阴谋”——岂不是“羊吃小狼”一样栽赃陷害?可见作者为了“废止”此法,甚至连童话故事也不放过,简直荒诞幼稚可笑到极点!
作者:按这个《法》条文来看,除了国家公布的“简化楷字”和“罗马化”的拼音文字以外,其它形式的汉字和群众创建的“新汉字”都是非法的了,但英文却是“合法”的;除了“普通话”和英语以外,地方语言却是非法的。
批驳:请作者不要拿着不是当理说!国家并没有阻碍任何人创建“新汉字”,包括利用拉丁字母或汉语拼音改编汉字编码,那是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要而采取的合理化行动,不仅没有禁止,而且大力提倡。就是你那不伦不类的东西,不是也任你占用网络资源,随意发表的吗?问题是你在推销自己的货色之余,却还在喋喋不咻地攻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且试图“全面取代”(“无缝转换”),这种李代桃僵的卑劣伎俩,是合法还是非法,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作者:这个《法》虽然是没有正确的语言文字理论依据的、完全违背了汉语、汉字的发展规律,脱离了广大人民使用汉语、汉字的实际情况、漏洞百出的,对于汉语汉字的发展只有阻碍和破坏作用、毫无积极作用的。但是,“汉字罗马派”却可以利用这个“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强制推行“汉字罗马化”和禁止“非法”语言、文字;能以此“法”为依据,对于汉字楷体(不论“简体”还是“繁体”) 在今天凸显出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10大缺点,可以放着不管;对于如何解决这10大缺点,不予讨论。(因为这些缺点和弊病,正是他们推行“汉字罗马化”的借口。)对于民间提出的各种解决10大缺点的方案,不与理会(因为别人的方案,都是“非法”的。)
批驳:此法若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满可以利用必要的司法程序进行反馈和反映,提交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讨论修改,用不着如此大动干戈,甚至妄言“废止”!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我们看到,此法不仅建立在正确的语言文字理论的基础上,而且符合广大人民使用汉语、汉字的实际情况,具有积极进步意义,是一部值得严格遵守的好法规!可能唯一不足之处,就是没给作者企图篡改汉字系统大开方便之门!你说汉字有10大缺点,就是10大缺点?那优点哪里去了?难道你一点也找不出来吗?像你这种从“无政府”到“无优点”的极端行为,又有谁敢来恭维呢?还是多一点自知之明,主动向庄严的人民法律自首、投降吧!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