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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无权用C——法院判决有误

[日期:2008-06-14] 来源:  作者:杨洪清 [字体: ]

67日《扬子晚报》上看到(原载《信息日报》)一条消息:《办二代证遭拒状告公安局  C讨要姓名权一审胜诉》。主要讲:江西鹰潭市月湖区22岁男子赵C,在办理二代身份证时遭当地公安机关拒绝。他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该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赵C的名字“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因此,判决相关的公安局应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我认为姓名无权用C,法院判决有误。

所谓姓名权即选择使用姓名的权利,应该有一个前提:是汉字姓名,还是其他文字如英文的姓名。赵C报的显然是汉字姓名,就应该使用法定的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办理身份证属公务,必须使用规范汉字。“C”显然不是规范汉字,理当拒绝使用,其他不属于规范汉字的数字符号,也应拒绝使用。汉语拼音字母与汉字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然不能混为一谈。不仅如此,依据上述法规第十七条,姓氏中的异体字可以保留或使用。除此,即姓氏中的繁体字和名字中的繁体字、异体字亦不能使用。古今汉字的累计数目已超过八万个,而国家制定的《现代汉字通用字表》只收七千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人名用字仅限于此表,但最好不要超出其范围。否则,使用冷字、僻字、怪字、死字,辨别困难,称说困难,电脑又打不出。给文字处理、社会交往带来诸多不便,有害无益。

维护文字法规是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也就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派出所和公安分局的同志告诉赵C: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赵C”进不了户口网络程序。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姓名进而其他用规范汉字的地方都可以用ABCD等字母充当,那汉字岂不是变成了中西杂交、不伦不类的文字?字母只有几十个,中国人的姓名却有十几亿个。如果可以用字母充当,在一个学校、一个单位里,赵C、AC、ABC、BCD……都会有许多个,如何分辨?再说汉字是表意文字,不是无意义的符号。根据传统习惯和常理常规,起名字应用吉祥的含义积极的字,至少是中性不带贬意的字,姓名权要维护的恐怕主要是自由用字的权力(包括选取自贬用字、自己臭自己的权利),而不包括违反法规、用任何“符号”取代规范汉字的权利。称赵C是“讨要姓名权”,未免有美化恶作剧之嫌,名不符实。称其他人为ABC之类更难免遭到居心何在、玷污人格的责难,因为这明显是对“姓名权“的侵犯。德国法西斯曾在集中营里用符号取代被迫害人士的姓名,这是他们的罪行之一。今天竟又有人要用字母、符号作为自己的名字,不是无理取闹,也是一种有权利而不知使用的愚昧行为,是颠倒是非、不合情理的法盲行为。应该受到批评、教育。谁知,他居然因此状告公安局,法院也居然不顾文字法规和公安部的通知,判决他“一审胜诉”,热心的报纸、记者还居然不辞辛苦地为之辗转宣扬,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的怪事,荒唐至极!

这件事的教训是:用字混乱已发展到有法不依、是非颠倒的地步,建议有关领导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依法用字,推行规范汉字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之一,是遵法守纪的原则问题,公务员和新闻工作者应该带头重视起来,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文字法规,不能掉以轻心。

221008江苏徐州市徐州工程学院802信箱

杨洪清 20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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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评论
  说的有理有据。法院连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都不知道,根据什么判诀呢?   (zhongyi77 ,200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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