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汉字构造理据”,实质上是指汉字结构跟所指事物、所体示的观念意图之间建立的一种“三角关联”。不同类型的汉字结构,关联的紧密程度是不等同的。汉字认知的关键是符合认知实际的字形分类问题,符合视知觉规律的分类标准就在于这种关联的紧密程度。
汉字的基本属性是依靠形体结构表义。许多汉字教学工作者都比较注意汉字结构分析,以此来作为汉字教学的帮助手段。但是,这里所说的结构,应该是指感知的整体,如果能够进行结构成分的解析,至少已经完成认知阶段,也就是已经进入认识的高级过程,而不复是一般认知水平。根据这个关系,我们会发现人们讨论的许多所谓“汉字认知”问题,基本上都不属于一般“认知”阶段。当然,这里是就一般认知程序而言的。一个汉字结构的真正认识,不论是古文字还是现代汉字,往往要经过从整体到部分、从部分到整体的循环往复过程。不过话说回来,就一般认知程序而言,这里的所谓“部分”,也是业经被作为认知整体接受过的。
实验证明,汉语为非母语的学习者认识汉字时,是整体性感知的。所谓整体感知,也就是首先接受整个汉字结构,这在思维科学领域叫作“完形”。[1]视觉观物,其一般程序被描述为:观物之初,得其大体(mood of perception,tertiary qualities);注目熟视,遂得其细节之实象,如形模色泽(primary and secondary qualities)。[2]基于此,对于汉字认知过程来说,这里首先碰到一个问题就是:汉字整体结构分解之后,对于认知者来说,首先是急于将被破坏的“完形”恢复起来,也就是将不完整的形状恢复到“完形”的认知努力。掌握这一视知觉认知模式,理论上,可以有助于汉字认知学习过程建立起“成分功能基于结构整体规定”的观念。实践上,通过不失时机地分析汉字结构的部分与整体关系,通过突出整体结构特征,可以帮助学习者建立起关于汉字结构认知的稳定联系线索。
根据符号学“语义三角”结构关系,汉字结构与所体示事物、所代表的观念意图之间建立的“三角关联”可以图示为:
构造意图
↑ ↑
汉字结构→所指事物
在一般汉字构形层面上,“同构”关联(具有相同的结构关系)[3]是揭示汉字构形表词比较易于建立与观念、事物之间的联系。比较印欧语系的记录符号,汉字自具的结构关系,比较容易实现与所表示的词、词所指称的事物,以及由此所传达构造意图关联;一般说来,这正是汉字的易于掌握之处,也是难于操作的所在。说其易于掌握,实际就是感觉上易于实现上述关联,人们认知意会的参与来得比较直接。然而其难于操作的关键也正在这里:人们的认知一旦接受了这一系统,如果要离散其中已经实现的联系,则是比较困难的。一难一易,对立依存,同在汉字一体,这是汉字系统的基本认知特征。
然而,不同类型的汉字结构,“同构”联系的紧密程度是不等同的。汉字认知的关键是符合认知实际的分类,符合视知觉规律的分类标准就是“同构”关联的紧密程度。基于此,我们曾经按照视觉形象抽象等级将汉字结构划分三类:图画类汉字视觉形象、记号类汉字视觉形象和除此之外的一般符号类汉字视觉形象。
(一)记号类汉字视觉形象
在记号类汉字结构中,“同构”联系的紧密程度是最低的。通过记号类汉字与“视觉意象”关系的分析,可以反映出作为记号类汉字的某些特质。
根据学者们关于视知觉思维的研究,所谓“视觉意象”,最简单的定义就是位于“实际事物”与“抽象模式”之间的一类视觉形象。这样看来,意象的特征就在于它的“中介性”。换句话说,意象在揭示世界联系时,既可超越“实际事物”领域,又可以让位于那些专门再现事物的领域。[4]视觉心理学研究表明,要是一个意象仅能够代表某种特定的内容,但又不能反映出这种内容的典型视觉特征时,它就只能作为一种纯粹的记号。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还无法找到一个只能作为记号而丝毫不具有其它视觉功能的视觉形象,因为凡是一个视觉形象总要带点描绘性的品质。代数中使用的那些字母,有可能最接近于纯粹记号,但即使这种记号,也有自己的形象,因而多少能起到点再现或象征的作用。从另一方面说,记号自身也有特定的形态,只不过这些形态不象绘画那样仅为了再现事物,而是一种由自身的功能所决定的完全不同的形态。假如某种意象被选择来作为一种记号,它就只能作为一种间接的媒介作用。因为它的作用就是使人看到它就想到它代表的内容。这就是说,记号与它代表的东西之间在形态上并不相似。因此,它自身不能作为思维活动赖以进行的媒介。[5]西方学者所讨论“记号”类意象,基本上是依据西方语言的记录文字。相形之下,汉字系统中的“记号”类型就更为复杂些。中国古文字学者曾经作过如下的分析:在文字产生之前,除了一般的文字画之外,人们还曾使用过跟所表示的对象没有内在联系的硬性规定的符号,把这种符号用作所有权的标记,或是用来表示数量或其他意义。一般文字学者归结记号字的特点是:其字形跟它所代表的词没有内在联系,比较难认难记,不容易被人接受。[6]虽然汉字里的数字类像一、二、三、亖等似乎较印欧语系中的文字像英语的基数词one、two、three、four等给人们的视觉意义来得更为直接些。但是,如果缺少其它背景(当其诞生之际,则总是与具体的事物相联系),我们同样不知道它们代表一、二、三、四个人,还是几个其它什么物体。就是说,汉语数字,仍然不外是起一种间接的媒介作用,与它们所代表的物体之间在形态上毫无相似之处,也因此同样不能作为视觉思维活动进行的媒介。上述分析,可以看作是有的学者概括的记号类汉字“难认难记,不容易被人接受”视知觉认知特征的一般说明。
(二)图画类汉字视觉形象
在图画类汉字结构中,“同构”关联的紧密程度是最高的。一般文字学研究者认为,汉字的发生,与图画存在比较直接的关系。儿童认知发展过程中语音、图像和文字的对应关系的调查研究,成为认知语言学的重要课题。有人曾经将直接来源于绘画的汉字类型称为“文字画”,也就是类似文字的那部分图画。考古发现,在整个汉字体系中,至少有一类汉字是可以作为“图画类”视觉意象来看待的。随着大量考古发掘,这部分汉字的发生学研究意义越来越丰富。就结构类型而言,这部分汉字主要就是通常所讲的“象形”程度相对较高的一类。视知觉心理学的研究关于这类意象的定义为:意象用于描绘事物,而当它描绘的事物在抽象性方面低于这一意象自身时,这种意象就成为这些事物的绘画。作为绘画的意象,总是捕捉所描绘物体或事件的某些有关性质,加以突出或解释,因为绘画不同于忠实的复现。上述定义并非表明“图画意象”不需要抽象,一幅画总是要比它再现的实际事物抽象,而且“抽象”乃是绘画用以解释所画物体的一种手段。[7]
关于图画类意象的汉字结构抽象程度,也就是从图画类文字与所记录的词、表达的意义关系来看,这三者所建立的“同构”关联,应是比较紧密的那一类。
(三)符号类汉字视觉形象
整体上总是晚于上述两类产生;但在数量上则占了全部汉字的相当比重,以至于人们习惯上笼统称汉字也是一个“符号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当且仅当符号性意象在一种文字系统中大量出现,并且占了决定性地位之际,就意味着该文字已形成完备的体系了。基于此,我们分出上述两类汉字之后,主要来讨论符号意象类的汉字。
视知觉心理学研究表明,当意象作为符号使用时,它的抽象性一定要低于符号所暗示的东西。换言之,一种符号必须能为某一“类”事物或某一“类”力的作用方式赋予具体的“形状”。意象本身当然是一种特殊的事物,而当用它代表某一“类”事物时,它便具有了符号的功能。视觉思维原则是,任何“标本”或标本的复制物,只要用它代表该“类”事物,就成为一种符号。[8]像合体字作为符号意象的例子,我们可以举出“牛部”一类字来观察。构成牡、牝、牧、牲、牢等字的“牛”符,从商代甲骨文反映的时间层次来看,实际上存在与马、羊、鹿、豕甚至包括犬等字符互换的关系。换言之,在有关牛部的合成结构里,牛符其实是代表着当时的“动物类”的。由“种”到“属”(即“类”)的过程,传达出汉字符号化的程度。如果说“牛部”反映的是某一时间层次汉字的符号化程度;那么,下面观察的“口部”一类字在历代字汇中的贮存情况,则体现出汉字符号化的历史:1、与构成音响的材料发生联系,《说文·言部》“谐”从言符,《玉篇·言部》替换作龤。2、与口部相关的感官发生联系,《说文·口部》“舌”从口符,《集韵·末韵》记录为“古从甘”。3、与口部运动发生联系,《说文·口部》“呻”字从口符,《广韵·真韵》记录作从欠符,欠就是口形的张大。4、与有关物质发生联系,《说文·口部》“唾”字从口符,异体构造从水。5、与引发口部运动的有关材料发生联系,嗜字从口构造,《广韵·至韵》异构将口符换作酉符。6、与发生音响的有关动物相联系,嗥字从口,《说文·口部》的异体又将口符换作犬。7、与口部发出物理音响意义发生联系,吟字从口符,《说文·口部》著录的异体作从音今声构造。8、与内在心理行为发生联系,“哲”字归口部类,《说文·口部》保存的异体替换从心符构造,《古文四声韵》所贮存古文又换成了两个或三吉符,等等。上述分析表明,那类介于抽象程度较高的记号类汉字和抽象程度较低的图画类汉字之间的符号类汉字,合体字构成其主体。对其构成进行分析,有必要进行单字与部件的区分,即单字和偏旁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否则,就难免在汉字认知问题上导致逻辑学的混乱。作为形符即合成单字的构形成分,参与到复合后的整体结构之中,该形符就不再是一个单字的身份。它在参与构形的过程中,必须再次舍弃作为单字的具体特性,而进入到更大的义类即它的上位概念里去。否则,像攴能参与到“教”字的组合,就无法进入“牧”字的结构:二者不类,不能纳入到新的义类组合关系之中。逻辑学里种概念要扩大外延到属概念,必须舍弃一些内涵。作为单字,一旦获得作为义符的资格,也就等于是又抽象了一次;进入义符构形过程中的“单字”,较之原先自足的单字,具体内涵减少,而涉及外延扩大。基于此,作为“自足单字”与充当“义符单位”,二者虽然仍旧使用同一符号,但其功能意义却已经不属于同一层次。有的学者探求文字本义,似乎认为字义越具体才越像本义。其实,本义并非意味着具体。
应该说明的是,上述分类仅仅是基于视知觉对于文字结构形体一般认知倾向性的大致相对划分,并不能对应严格文字学意义上的形体结构类型分析。有的比较文字学研究者提出文字的视觉分辨率问题,实际也涉及到基于视知觉的分类:符号形体差异越大,其特征越鲜明,对大脑的刺激越强烈,视觉分辨率也就越高;符号差异的程度由笔画的形式、笔画的组合方式和笔画的密集程度三个因素来决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