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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2003-06-08
附录四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修订发布
十二、着重点(.)
着重点要求读者特别注意的字、词、句。例如:
(48)
。
索引: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点、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专名号、标点符号的位置、直行文稿的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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