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普通话的语法规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应当促进现代汉语按照其内部发展规律健康地发展,它应当肯定并推行现代汉语中那些正确的、有生命力的,能促使现代汉语更加精密化、准确化、更富有表现力。促使使用汉语的人们能够交际得很好。为此,普通话语法规范“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不应仅仅局限于这个规范,为规范而规范。而应当依据语言的客观事实,以动态的语法规范来审视语言事实,从“最大限度地便于人们交际”出发,加强对潜在语言的预测和跟踪,从规范“语法”的观念转变到规范使用汉语人的思维、认知上来。毕竟,普通话的语法规范是实践性的工作,本文只是提出一个实践的指导方向而已,至于这些实践工作如何开展,如何实施,在开展、实施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注释
(1)刘兴策.《语言规范精要》[M].湖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0页,作者在这里认为“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中的特殊用例是典范作品中的个别失误,不属于“典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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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鹏 云南师范大学文新学院07级研究生汉语言文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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