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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鹏:试论普通话的语法规范

二、普通话语法规范的传统认识

[日期:2007-10-14] 来源:  作者:楚雄师范学院 马鹏 [字体: ]

二、普通话语法规范的传统认识

普通话的语法规范是“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对这个规范,传统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 “典范”认识

标准中的“典范”,指的是在语言上有示范作用,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现代和当代的文学著作、科学著作、政治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都是典范的。也有人认为“典范”应为大家使用现代汉语好的榜样或范式。从这点来考虑,可以把“典范”解释为享有声誉的、在全国具有威信的。总而言之,这里的“典范”就应该理解为:“在这方面有权威、有影响力”,至于什么人才能担当起“典范”的责任呢?当然也是在这方面有所建树、有影响力的大家或名家,他们的作品就是典范的。如:鲁迅、郭沫若、巴金和其他优秀作家的作品、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等。为什么要以大家的、名家的作品作为典范?大概是因为他们在语言运用的技巧、作品是思想方面有过人之处。

(二)对 “现代白话文著作”的认识

标准中的“白话文”是与“文言文”相对而言的,白话文有古代和现代之分,“白话文”应当是指五四时期以来的现代白话文。《水浒传》、《红楼梦》是古代白话文,《子夜》、《骆驼祥子》是现代白话文。这里所说的“现代”,当从1919年的“五四”运动算起,因为正是“五四”运动大力反对文言文,提倡白话文,才使汉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同时,这种分期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学的分期也是一致的。所谓“现代白话文著作”有以下几种理解:

(三)关于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中的一般用例和特殊用例

有关普通话语法规范中的一般用例和特殊用例,在语法规范中并未提及,只是后来有人(刘兴策,1999)提出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应以其中的一般用例为语法规范,特殊用例只是“偶尔出现的不规范的现象”。(1)当然,也有人(骆小所,1998)认为还应该包括“人们习惯表到的、变异和艺术化的修辞语句。以往的现代汉语教材把语法规范限于‘一般用例’,这样,否认了汉语表达的灵活化、个性化。这是比较片面的。正因为如此,使现代汉语步入了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境地,严重地脱离了人们的表达的实际,否认了作家语言和大众化的现代民族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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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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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评论
  12223555   (1213 ,2008-11-04 )
  太长了,不好。   (无 ,2007-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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