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建議
-致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尊敬的胡康生主任委員
並敬請轉致
全國人大常委會:
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茲向您,並希望通過您,鄭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如下建議:
一.
自一百年前日本與中國的知識精英提出廢除漢字的主張以來,廢除漢字運動席捲了亞洲漢字文化圈。漢字在日本、中國、韓國、朝鮮、越南、蒙古的使用受到的嚴重的阻擾和破壞。蒙古、越南與韓國等國先後廢除了漢字;日本與中國則執行了嚴格限制漢字使用字數和對字形的「漢字改革」(簡化)的文字政策。然而,歷史的發展與實踐卻證明「漢字落後論」是完全錯誤的,廢除漢字是行不通,是有害的。因此,日本國已經於1981年率先放棄了限制漢字的政策,韓國也已經在學校中恢復了一度被廢除的漢字教育。
在中國,1982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條第4款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2000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第八條又重複了同樣的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然而遺憾的是,憲法和語言文字法的上述規定,沒有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尊重,嚴格限制漢字使用字數的政策,要求嚴格使用“簡化字”的政策,雖然明顯違背了憲法和語言文字法的上述規定,也受到民間有識之士不斷的質疑和反對,仍然在強制執行。
最近,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更拋出了一個倍受爭議的《通用規範漢字表》(徵求意見稿),企圖利用這個《通用規範漢字表》再繼續限制漢字的使用字數與字形。
歷史事實證明,限制漢字的政策是有害的。它不但限制了漢字的發展,而且有害于全民族的文化發展;另一方面,因為它明顯違背了憲法的規定,將給國家的法制建設造成嚴重危害。文字政策是現代國家的最重要的政策之一。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有正當的理由限制自己的人民使用自己民族的語言和文字。錯誤的文字政策將帶給子孫後代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我懇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關注這個問題並採取相應的行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關於「規範漢字」,中國全國人大教體文衛委員會教育室、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學習讀本》,有一段很明確的論述(解釋),茲抄錄如下: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漢語出版物中的使用。
現行規範文字的主要依據是:
1,《簡化字總表》(1986)
2,《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1955)
3,《現代漢語常用字表》(1988年發佈,共收3500字)
4,《現代漢語通用字表》(1988年發佈,共收7000字)
5,《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表》(1977年發佈)
此外,從1955年到1964年,國家有關部門還進行了更改生僻地名字的工作,共更改了35個縣級以上地名中的生僻字37個。適應資訊技術發展的需要,1981年至1987年,國家有關部門還先後發佈了《資訊交換用漢字編碼字元集》的基本集、第二、第四輔助集,這三個字元集均系國家標準,共收規範漢字21039個。這些規範標準,都是出版物使用漢字必須嚴格遵循的。」(抄錄完畢)
以上摘錄自中國全國人大教體文衛委員會教育室、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學習讀本》,2001年1月出版。
以上(應該還包括2001年國家標準化局後來公佈的、符合國際標準的中國國家標準漢字編碼集的20,600個漢字),應該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的規範漢字。
應當指出:除了以上政府規定的法定規範以外,漢字還有本身的傳統規範。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存在,一定有自己的規範。任何一種文字要成為文字,也一定有自己的規範。
漢字是人類最古老的文字之一。漢字當然是一種規範的文字,有自己的規範。從甲骨文、小篆、大篆、金文、棣書、楷書,到宋代的印刷體宋體,明體,以致現代的印刷體,漢字有各種各樣的生存形態,總字數不下百萬字;漢字的每一種形態,都有著自己的傳統規範。各種漢字形態的這些規範,存在於古物文物,存在于古經典書籍、著作、存在於歷代各種字典、詞典之中,為歷代中國社會與公眾,甚至為全世界社會與公眾所公認,所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所規定的「規範漢字」,應該包括上述的法定規範與傳統規範。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中國教育部文委長期以來不承認漢字的傳統規範,甚至不承認國家法律規定的文字規範。他們一直在堅持限制漢字字數(7000字)與字形的“簡化字”政策-即限制漢字的政策;在所謂“簡化字”的限制漢字政策遇到人民非難的時候,在國家語言文字法公佈以後,他們說「規範漢字還未出爐」,仍堅持要由他們制定漢字的規範。這就是8000餘字《通用規範漢字表》(徵求意見稿)出籠的背景。雖然由7000字增加到8000餘字,仍然企圖繼續限制漢字的政策,進而甚至企圖推翻上述漢字的法定規範與傳統規範。如若如此,這將造成影響深遠的嚴重後果,不應等閒視之。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條第4款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第八條的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對此,教育部和教育部文委多年來有自己的解釋:「這條規定是針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的,不適用於漢字。」公然將漢民族排除在憲法保障之外。
對於國家憲法有如此嚴重的曲解,其後果,其危害,是很嚴重的。
例如,如果將國家法定文字限定為《通用規範漢字表》限定的漢字,所有傳統漢字如棣書、楷書、行書、宋體、明體等等,都將淪為「非法定文字」;國家各級幹部、領導人以手寫體、繁體字起草、簽署的檔等等,民間以書寫簽署的各種檔、合同等等,都將有淪為「非法」之虞,後果堪憂。
因此我期望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您,能夠給以嚴重關注。我並且冒昧建議,請您,以及香港特區的人大代表們,能夠通過正式的管道,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正式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條第4款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的明確含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明確含義。以便讓政府相關部門能夠正確執行之,讓中國人民有使用自己文字的自由。
四.以上建議妥否?望回復並睗教。
五.作為參考資料,隨本建議信另寄上我之前遞交給中國政府的《建言書》、電子版《漢字的發展-從迷失到回歸》。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提議人:黃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