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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汉语 规范化 问题

 

罗 常培 吕 叔湘

关于语言规范化,有几个原则性的问题必须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民族共同语是怎样形成的?民族共同语和方言的关系如何?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进行规范化的方针的决定是重要的。

民族共同语的形成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不但是各个民族形成的方式可以颇有不同,而且各个民族原来的“语言生活”也是多种多样。这里只能极概括地说明。(一)民族共同语形成的方式,除决定于政治、经济条件外,还决定于这个语言原有的发展情况,比如方言的多少,方言之间的距离,各方言力量的对比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原来有无书面语言,以及书面语言的性质如何,如历史长短,使用范围,与人民口语的关系等等。如果书面语言是外族语言,在民族语言形成的时期它就要被抛弃而代之以本族的书面语言。如果原来的书面语言是在本族的某一方言基础上形成的,它就逐渐巩固自己的地位,并且对整个语言的发展发生显著影响,包括方言在内。(二)在民族共同语形成的时期,除书面语言的发展外,逐渐形成一种统一的口语。两者在其发展中互相作用,互相结合。原来的书面语言逐渐变成民族共同语的高级的、文学加工的、规范化的形式,成为它的文学语言;而民族共同语则通过文学语言得到传播,更有力地削弱方言。(三)民族共同语的最大特征在于它的规范性。规范涉及语法结构、词汇、正字法各方面,这些规范巩固在文学语言里。在民族共同语形成的最后阶段,规范才达到正音法。
民族共同语是在某一方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础方言的地区总是在这个民族的文化上和政治上占重要位置的地区,基础方言本身也常常最能代表整个语言的发展趋势。但是无论怎样,民族共同语不会采纳基础方言的全部内容,基础方言里非常特殊的东西不会被容留在民族共同语里边。同时,民族共同语在它的形成过程中也不断地从其他方言里吸取营养。逐渐把所有有活力的,为它的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东西都集中到民族共同语里,剩下来的在民族共同语里都已经有了同义的表达手段。方言对于民族共同语的贡献逐渐减少,方言本身在民族共同语影响之下也将逐渐萎缩而终于消灭。但这是一个很长期的过程。民族共同语的形成并不以方言消灭为条件,这两件事情在时间上是有先后的。
(注: 关于民族语的形成以及民族语和方言关系问题,请参考《苏联大百科全书》“民族语言”、“方言”、“文学语言”各题; Р.И.阿瓦湼索夫:“全民语与方言”,译文见《语言学论文选译》,北京,1956;Г.Д.桑席叶夫:“在斯大林学说启示下论民族语言的形成和发展”,见论文集《斯大林著作启示下的语言学诸问题》,莫斯科,1952;以及其他苏联学者论著。)

现在让我们来简略地看看汉语的历史发展。汉语很早就有书面语言,这种书面语言必然是在口语的基础上产生的。较早的文献或多或少地显示出地域和时代的特点,但是秦以后就不再有显著的分歧。杨雄《方言》告诉我们,汉朝是有很多方言的,但是也有一种“通语”,这种“通语”和当时的书面语言关系如何,还有待于详细研究。但是在古代社会里,书面语言只是一小部分受过教育的人的交际工具,这就很容易使它与人民口语脱节;用来书写的汉字的特殊性质也起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书面语言的规范和口语脱节的情形,《世说新语》等书和一些偶然留传下来的文件透露了一点消息;唐朝和尚的语录以及保藏在敦煌石室里的民间文学作品把它暴露得更加清楚。一种新的书面语言开始出现,到了十二、十三世纪就有了相当多并且相当纯净的作品:“语录”(禅家的和理学家的),外交使臣记录(如保存在《三朝北盟会编》里的),“诸宫调”,“话本”(注: 流传下来的“话本”的时代还没有定论,但这不能完全凭刊印的时代来决定。从内容上看,可以相信有—部分是有较早的底本的。),以及许多笔记小说里记下来的片段对话。这种书面语言是同口语密切联系的,可以从用它来写的作品的用途上得到证明。这种新的书面语言和旧的书面语言,用后世所起的名称说就是“白话”和“文言”,虽然也互相影响,但基本上是分道扬镳,各有应用的范围。这“白话”就是我们现在的民族共同语的文学语言的来源。白话作品,从“话本”和“元曲”到《儒林外史》和《红楼梦》,都带着各自的地方色彩,但是总起来说,它们的方言基础是一个,北方话。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些作品往往在非北方话地区刊印,并且也有非北方话地区的作者用这种白话来创作,可见这种语言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全民性。

共同口语的开始形成,难于指明确定的时代,但是不会晚于十四世纪。有可以推断是明朝初年编定的朝鲜人学习汉语的两种会话书,《朴通事》和《老乞大》;从这两种书的内容可以判断那里边写的是北京口语,可见这种口语已经被外国人承认是汉语的代表。这两种会话书里的语言和元曲说白里的语言,无论就语法说或是就词汇说,没有多大分别。这说明当时的新的书面语言怎样和活的口语紧密结合,一同向着民族共同语发展。这种口语不久就取得“官话”的名称。张位(1550?—1625?)《问奇集》里说:“江南多患齿音不清,然此亦官话中乡音耳,若其各处土语更未易通也。”北方话的逐渐渗入南方方言也可以用这些方言里的“读书音”来说明,这种“读书音”接近北方话的音,同“说话音”比较,代表语音的更晚的发展,是后来输入的。当然,官话的扩展还是落在白话后面。很多非北方话地区的人通过文学作品学会了“看”甚至“写”白话,但是“说”是不成的(这种情形现在还是很普通)。十八世纪初年,清朝政府曾经通令福建广东两省设立“正音书院”,教授官话,但是没有多大成绩。(注: 黎锦熙:《国语运动史纲》,上海,1934年,26页。)辛亥革命以后,官话的名称被“普通话”和“国语”所代替。

民族共同语的长期的形成过程,到本世纪初年开始加速。辛亥革命以前,包含文字改革、言文一致、口语统一等多种要求的“切音”和“简字”曾经被人提倡并试行;辛亥革命以后,由“读音统一”而“国语统一”,也曾当作政令来推行。五四运动反对文言文,提倡白话文,初步动摇了文言的统治地位。注音字母和拉丁化新文字在北方话的推广上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反动政权那里,这种种运动得到的不是帮助而是漠视或压制。虽然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终于还是获得了一些进展,但是进展的道路是曲折的,成绩是有限度的。直到1949年反动政权瓦解为止,文言还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例如在日报的新闻和评论上,在政府机关文件和商业文件上。但是从1930年前后起,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西革命根据地,白话已经大量地被用于政府文件,也有了全部用白话的报纸。白话文的应用范围随着解放区的扩大而扩大,到1949年才取得全面的胜利,新的文学语言才终于完全代替了旧的文学语言。共同口语的发展比白话文的发展更加迟缓。三十多年的国语运动有它的成绩,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方比较显著,南洋华侨中间尤其突出,但是以全国范围而论,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国语运动的成绩,我们应该肯定;它的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我们应该总结。

解放以后,民族共同语的要求提到了日程上来,语言学者中间展开了关于共同语标准的争论。主张拿北京话做标准的同志们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语言学说,民族共同语的形成是以一定的方言为基础的,在所有的汉语方言里只有北京话最有资格做民族共同语的基础。因为北京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北京话已经在相当广大范围内使用,如广播、电影、话剧等等;北京话拥有优秀的文学作品。而且,只有一个具体的活的语言才有内部一致的规范,普通话是没有内部一致的规范的。主张拿普通话做标准的同志们说:能说北京话的人不多,能说普通话的人却很多,应当重视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叫多数人去迁就少数人。而且文学语言的书面形式即白话文都是用普通话写的,连文学作品也只有少数是用纯粹北京话写的。

从民族共同语的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的这样提法是不合适的。这样的提法等于说:我们现在还没有民族共同语,让我们选择一个标准来建立一个民族共同语。在这样的提法之下,选择“普通”话,就会在规范问题上碰壁;选择“北京”话,就会在存在着的书面语言面前为难。从历史发展看来,问题就应当是另外—种提法:我们已经有民族共同语,但是规范化的程度不够,现在要使它进一步规范化,让我们来看它过去是怎样发展的。在这样的提法之下,普通话和北京话就不是对立的东西,在民族共同语的历史发展中,它们已经统一起来。从历史上看,文学语言(白话)的方言基础显然比北京话大,要重新把它的语法和词汇限制在北京话范围之内,显然是不可能;我们只要求它内部一致,不混乱。另一方面,普通话在语音规范方面一直是拿北京话做标准,学得不到家就成为所谓“普通”,“普通”本身不成为一种标准。“普通话”就是“通语”的意思,其中“普通”二字本来不含什么消极的意义。我们现在应该批判那错误地加在“普通话”这个名称上的不正确的涵义,使它恢复“有规范的民族共同语”的涵义。

但是在具体规范的处理上,普通话和北京话的关系究竟如何?比如哪些音该算是北京特殊的,不列入普通话的规范?在语法和词汇方面普通话和北方话的关系又如何?北方话里通行但是在别的方言区比较生疏的词语,是不是在普通话范围之内?这些都是很值得研究和讨论的。

第二个问题是:语言规范化的对象和标准的问题。

语言有多种多样的形式,需要规范化的是哪种形式呢?显然,“语言规范化”的“语言”指的是民族共同语,民族共同语的集中表现是文学语言,文学语言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形式,所以规范化的主要对象是书面语言。在这里,我们必须首先对于书面语言和日常口语之间的关系求得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会产生各种偏差。或者过分强调它们的共同性,要求书面语言同日常口语完全一致,形成一种口语至上主义;或者过分强调它们的差别,认为写文章和说话完全是两回事,写文章可以有独特的词汇和语法。这两种看法都是不正确的。

文学语言的发展,要从各方面吸取营养。我们不但要学习人民群众的语言,还要学习古人语言中有生命的东西,还要从外国语言中吸收我们所需要的成分。(注:见《毛泽东选集》第三卷,858-859页。)这种古代的成分和外来的成分一般都是不先通过口语而直接在书面上出现的。这个情况很容易把人们领上岔路。在汉语的历史上,有过长时期的言文不一致的情形。白话文运动是从言文一致的要求出发的,可是后来白话文本身又有脱离口语的倾向,以至于被人称为“新文言”。在文学作品方面,自从1942年毛泽东同志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之后,情况有了显著的改变。但是在文学作品以外的著作,脱离口语的倾向还是相当普通。直到最近,毛泽东同志还在提醒我们,指出许多同志写文章的时候“也不讲究文法和修辞,爱好一种半文言半白话的体裁,有时废话连篇,有时又尽量简古,好像他们是立志要让读者受苦似的”。(注:见《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下册,1134页。)可见这个问题在现在也还是严重的。为了纠正这种偏差,语文工作者在二十年前提倡用“大众语”,近年来又提倡“写话”。这在原则上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人民口语是文学语言的主要源泉。可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怎么说就怎么写”。如果这样,就会限制文学语言的发展,降低它的质量;同时,在目前的情况下,也很容易助长滥用方言俚语的趋势。文学语言有它的口头的一面,但是决不是所有的口语都是文学语言;文学语言不是日常口语的复制品,而是日常口语经过文学加工的形式。写文章和谈话的情况不同,对方不在面前,而内容又一般地较为复杂,较为抽象,就不能不要求语言更精密,更细致,有更高的逻辑性。事实上,书面语言通过印刷物在文化的发展上起着极其广大的作用,它领导整个语言,包括日常口语,向更完善的方向发展。所以语言的规范化必然要以书面语言为主要对象。

但是也不能忽视文学语言的口头形式——在公共场合使用的言辞。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是很讲究说话的,孔门四科,言语是其中之一。春秋各国使者往来,辞令之美,念过左传的都有深刻的印象。这个优良的传统没有能够很好地保存下来。一个人站到台上去讲话,按理说,所用的语言应该同写文章所用的差不多。在注重语言修养的国家,演讲的速记记录,整理出来就是一篇文章,在我们这里,能够这样处理的是例外。讲话的效果当然也就不一样了。这,应该说也是语言规范化工作中一个重要问题。恐怕得从小学做起,要让语文课的内容不仅仅是“读书”,也包括“说话”。

明确了规范化的主要对象是书面语言并且正确地理解了书面语言和口语之间的关系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研究规范化的具体标准,这就是说,什么样的词汇(词的形式和用法)和什么样的语法(语法格式和用法)应该被承认为现代汉语的规范?我们知道,语言的规范是随着文学语言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应该从现代文学语言的作品里找我们的规范。更明确一点可以这样说:现代汉语的规范就是现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里的一般用例。为什么不说是一般用例,而说是有代表性的作品里的一般用例?这是因为有各种各样的作品,有看过就丢开的作品,有长久传诵的作品,在规范的巩固和发展上无疑问地是后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什么不只说是有代表性的作品的用例,而又加上“一般”二字?这是因为即使都是有代表性的作品,不同作者甚至同一作者的用例也不是处处一致,永远没有冲突的,因此不得不舍弃其中的比较特殊的而接受其中的比较一般的。至于这些用例的必须是现代的,原因也很明显,因为语言是发展的,早一时期的作品,比如《水浒传》和《红楼梦》,无论它的语言多么美好,总是有些地方是不符合现代的用例的。

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考虑,需要大家讨论,取得一致的意见,否则在试图确定具体规范的时候必然会有“无所适从”的困难。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语言规范化和语言发展以及个人风格的问题。

有人怀疑,规范化是不是会妨害语言的发展。这是不用担心的。语言有一定的稳固性,具体表现在确定的规范上;但是语言是发展的,所以语言的规范也不可能一成不变。二者并不冲突,如果我们把时间这个因素考虑进去的话。

但是在确定任何一个时期的语言规范的时候,自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一个词的语音变了(比如“暴露”念pau4lu4),一个词的意义扩大或缩小了(比如“爱人”),一个新的语法格式在排挤旧的语法格式了(比如“完不成”和“完成不了”),这类事情是经常在发生的。对于这种新起的变动和已成的规范之间的竞争,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呢?中国过去崇尚传统,讲究“无一字无来历”,这当然是不对的。但是如果无选择地欢迎一切新的,轻易地给予它们文学语言的公民权,那也是不妥当的。有人说,“应该从发展上看问题”。是应该从发展上看,但是要结合汉语发展的整个方向来看,不能孤立地看每一个“发展”。不是每一个变动都是发展。不是每一个变动都会巩固下来,有的站住了,有的过些时候又消失了。不能否认,这是常常使记录和整理语言规范的人,词典和语法书的编写者,十分为难的事情。兼收并蓄既不合于规范化的原则,就不得不要求他们钻研汉语发展的内部规律,用来做权衡取舍的根据。所有关心祖国语言的健康发展的人也都应该参加这类问题的研究和讨论,这对于规范的确定是会有帮助的。

对于语言规范化的另一种过虑:以为规范化就是把一切都规定得死死的,一样东西只允许有一个名称,一句话不能有两种说法。规范化当然不能作这样的理解。如果真有人提议,只能说“读书”,不能说“念书”,只能说“肺结核”,不能说“痨病”,甚至也不要说“肺病”,那就有点强人所难,实际上也必然行不通。我们认为规范化只是把语言里没有用处的东西淘汰掉,一切有差别的语言形式,不论是在词汇方面还是在语法方面,不论是在基本意义方面还是在修辞色彩方面,都必须保存下来。语言规范化和文体多样化是不矛盾的,和个人风格也是不矛盾的。一种文学语言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有一个中心部分,这就是在任何场合都能用的成分(词汇和语法格式)。围绕这个中心的部分,一系列用途有限制的部分:古语、外来语、俗语、方言、专门术语、会话体、论文体、公文体、翻译体,如此等等。这些成分在一定的场合是可以用的,甚至是非用不可的。这样,文学语言才能丰富多彩,才能更好地为人们服务。再从另一方面来看,使用语言的是人,人和机器不一样。同样的意思,让两个人说出来或写出来,词句不会完全相同,味道不会完全一样。这就是说,文学语言,尽管是有一定规范一定标准的语言,它的天地是宽大的,是可以让每一个人自由发展他的个性的。但是正如一切自由都有限制一样,语言的使用也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写文章和说话可以有种种自由,可是不能有“不通”的自由,这是语言作为人类社会交际工具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的限制。

最后一个问题是语言规范化和语言学家的责任。

在十九世纪后期的欧美资产阶级学者中间流行着把社会现象和生物现象混为一谈的谬误理论。把这种理论应用到语言学上去,某些语言学家也就把语言当作独立发展的有机体看待,对它采取一种自然主义的态度:语言是自然发展的,它要变的时候没有人能叫它不变,它不变的时候没有人能叫它变,方言的分合,用例的分歧,都是语言自然发展的结果,人们只能听其自然,企图加以干涉是徒劳的。依照这种理论,人们,包括语言学家在内,对于语言的发展是不能有所作为的。这种信念决定这些语言学家的研究方向。他们热心研究语言的古代情况,热心研究口语和方言,可就是不愿意研究当代语言的规范和规范化问题。他们认为规范问题的讨论是无意义的争执,可以由着教师们编辑先生们去辩论,不值得语言学家过问。

在中国,在解放前,虽然参加语文改革运动和从事语文教学的人都必然要接触到语言规范问题,学院派的语言学家是很少关心这个问题的。在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特别是胡适之流的反动的实用主义思想笼罩着中国学术界的当时,这是不难理解的。胡适反对从根本上看问题,引导做研究工作的人走支离破碎的路。他的徒弟傅斯年,历史语言研究所的主持人,有过更加露骨的表示。他把研究语言学理论叫做“发挥……语言泛想”,同时又非常明白地要求语言学家不要联系实际。他说:“近百年中,拉丁文和希腊文在欧洲一般教育中之退步,和他们在学问上之进步恰恰成正比例,我们希望在中国也是如此。”(注: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一本,第一分,8页。)这种话不知是何居心!可以说是对科学研究尽了污蔑的能事。

自然主义的语言观的根本错误在于撇开语言使用者来看语言,在于不联系社会的发展来看语言的发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语言学说,文字(以及文学语言)的出现,印刷术的出现,民族语言的出现,都是语言发展史中最重要的事情。(注: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人民出版社,1953年,25页。)有了文学语言,有了民族共同语,就不能没有一致的规范。文学语言和民族共同语的形成本身就表示语言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就要趋向于规范化。语言学家应该研究语言的规范,并且通过这种研究促进语言的规范化。苏联《语言学问题》创刊号的社论里说:“确定各民族语言的结构并且为它制订条例,拟定字母和拼写法,编写规范性的语法和词典,建立正字法的规范,说明民族-文学语言和它的特点与民间-方言基础之间的关系,整理并发展学术名词,讨论翻译的问题……这一切是苏联语言学家紧张地工作的领域。”又说:“摆在苏联语言学家面前的任务是确定一个语言的历史上各个时代尤其是我们的时代的规范的概念。从词汇的、语法的、发音的(包括重音的)规范的具体的-历史的理解出发,我们的语言学家应该为各个民族语言编写一系列的参考书——词典、正音词表等等,供给学校和广大的读者应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各阶层人民的文化高度发展,规范性的参考书的需要是非常迫切的。”(注:《语言学问题》,1952年第1期,25页,26页。)

另外有一种看法,认为规范就是规律(法则),规律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和上述的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的出发点有所不同,但是结论却没有什么两样,否定了语言规范化的可能与必要。好像语言的,就我们讨论的题目说,就是汉语的全部规范,都已经现现成成的在那里,很明确,很整齐,只等待我们去发现。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也不可能是这样。即使是有了长久历史的文学语言,它的规范也是有比较明确的地方,也有不那么明确的地方,有一致的地方,也有分歧的地方。现代汉语的情况上文已经举例。为了语言使用者的利益,对于语言的规范进行整理,把明确的肯定下来,使不明确的明确起来,减少分歧,增加一致,并且通过教育和宣传扩大规范的影响,这就是语言规范化的工作。我们说语言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趋向于规范化,只是说就有这样的一种趋势,是不是因势利导还是在于人的。标准的建立不能违反语言本身的规律,但是建立或不建立一定的标准,采取或不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推广这个标准,这是完全由人们作主,完全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在规范化的工作中,语言学家不是无能为力,而是能起很大的作用的。

又有人认为,研究语言的规律是一回事,进行规范化工作是另一回事,前者是语言学家的任务,后者是教育工作者的责任。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不能把这两种工作割裂开来。事实上研究语言就不可能避开语言规范的问题。资产阶级学者常常强调描写语法和规范语法的分别。实际是,真正的描写语法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仅仅把不同的事例罗列在一起,不能算是正确的描写。必须说明哪是一般的,哪是特殊的,哪是符合语言发展规律的,哪是违背这些规律的。这样就是指出规范所在了。注:参考“编写描写语法的问题”,苏联《语言学问题》,1953年第4期,3页。)词典的情形也是一样,不可能有客观主义的、

“有闻必录”的词典。当然,语言规范是人们在语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规范的模糊或分歧不是出于偶然,因而规范的整理也不能草率从事。武断和教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需要的是虚心和谨慎,勤恳的调查,耐心的研究。要能够从语言实际中找出信而有征的规律,人们才会乐于接受。

汉语规范化是符合汉族人民乃至全中国人民的利益的,因而已经形成一种强烈的要求。我们相信,所有的语言学家都会采取合作的态度,热情地负担起这个光荣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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