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各类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日期:2007-03-30] |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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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正式施行,市民身边存在的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广告中篡改成语等用字不规范现象,4月1日后将都属于违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在广告中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及使用篡改成语的谐音字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各类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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