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 促使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开展,确保测试质量,根据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和教育部语用司印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测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二条 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省教育厅对全省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全省各市、各高校和各行业测试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确定各测试实施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职责、权限;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测试工作,对测试工作实施常规管理和指导,对测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各级测试员和其他测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科研工作,编写统一的普通话培训教材;颁发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三条 各省辖市语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推荐;对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实行行政管理,对测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市以下普通话培训工作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需要并按照省语委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在各县(市、区)、有关学校建立普通话培训辅导站。
第四条 各省辖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接受市语委及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评估;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其他部门、行业及其他社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测试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进行聘任管理、工作考核、业务培训和指导。普通话培训辅导站要协助市测试站做好培训工作及测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高校语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领导和组织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推荐。各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接受校语委及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评估, 具体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本校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进行聘任管理、工作考核、业务培训和指导。未成立测试站的高校,由校语委办统一委托其他高校或所在市测试站对本校应试人员实施测试,并报省语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经省语委办公室批准成立的非教育系统测试站,负责本行业系统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培训测试站的建立与撤消
第七条 申请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已建立语委和语委办公室,工作范围内测试对象超过6000人;有足够的测试用房和良好的测试设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名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第八条 部属、省属高校直接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市属高校经所在市语委同意后,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县(区)及以下地区不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第九条 省语委办每年对各测试站的工作情况和测试质量进行考核,测试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消:(1)连续2年年测试人数少于800人;(2)复审合格率低于80%,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3)有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影响较大;(4)在省组织的评估检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第十条 省语委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布局进行适当调整。
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
第十一条 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二条 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校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标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测试站可对本校正式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任何测试站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进行测试须报请省语委办公室请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
第十五条 测试员分为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各级测试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五十岁以下。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热爱普通话教学和推广工作,热爱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具有较强的语言规范意识和语音听辨能力,具备一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且在省级测试员资格考核中各项成绩优秀,在实际测试工作中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表现出色,并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八条 各市和各高校语委办制订本市和本校的省级测试员年度培养计划,选拔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省级测试员资格培训考核。省语委办公室通过集中培训考核,向合格者颁发“江苏省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达的国家级测试员培训计划,结合本省需要,在各市、各高校语委办推荐的基础上,选拔优秀省级测试员参加国家级测试员资格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对测试员实行资格认定与聘任使用分开的原则。各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测试员的工作表现,并征得测试员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本地(校)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聘任期限为1-3年。被聘任的测试员方能上岗执行测试任务。测试站应定期将测试员聘用情况上报本市(或本校)语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测试站每年应组织测试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每位测试员一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培训时间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时。测试站每年应对聘任的测试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测试员的流动情况及时上报省语委办公室。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各测试站提供的考评情况,每三年对全省测试员进行综合考核或对全省测试员进行一次后续培训考试,考核或考试合格者,由省语委办公室根据不同对象发给“江苏省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或“江苏省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工作证”作为测试员继续受聘和上岗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测试员工作纪律:
1. 测试员应努力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省语委制定的《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测试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本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站有关测试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认真负责地完成测试工作任务。
2. 测试员必须在测试站的组织下进行测试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实施测试,否则成绩无效,并按违纪处理。测试站如因工作需要,向其他测试站借用测试员时,必须通过组织形式,并征得对方测试站同意。
3. 测试员执行测试任务时必须佩戴“江苏省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测试过程中,应关闭通讯工具,不随意离开考场,不接待来访,不相互聊天,不与应试人谈论与测试无关的话题。
4. 测试员应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接受应试人任何礼品、礼金。应独立评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集体评议的,必须在应试者离场之后。测试员有义务发现并制止应试人测试中的违纪行为。
5. 测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市测试站对某县(区)教师和公务员测试时,应全部使用外县(区)测试员。高校测试站对本校教师测试时,应全部使用校外测试员。担任培训工作的测试员不得对培训学员实施测试。
6. 测试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测试内容、缩减测试篇目或测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测试员的奖惩:
1. 在市(校)语委办公室主持下,测试站对所聘用的测试员的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测试工作纪律、业务培训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态度认真、业务能力强、完成任务好的测试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2.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测试员, 测试站应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约等处罚。属于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必须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3. 测试员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由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原因,严重影响测试质量的, 测试站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测试视导员。测试视导员的选聘,可以由各市、各高校语委办推荐,省语委办综合考核后择优聘任,亦可由省语委办提名,商得所在市(校)语委办同意后直接聘任,聘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和测试经验,或长期从事推广普通话工作,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二十六条 测试视导员在省语委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检查、监督和评估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质量,参与指导测试管理和业务工作。
测试规程
第二十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内容、范围、题型以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为依据,评分操作按省语委制定的《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试站应提前2周向省语委办报告测试具体时间、地点、人数。如时间、地点有临时调整,应提前3天告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第三十条 测试站统一使用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计算机管理系统组织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测试场所应有专人负责。有明显标志,整洁肃静。要在醒目处张贴应试者名单、序号及应试须知,在醒目处公示测试站、省语委办公室举报电话。
第三十二条 测试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每间测试室只安排1个测试组。每个测试组配备2-3名测试员。每个测试组日测试量以3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5人。测试员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配有巡考人员。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参照测试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测试室应配备计时器和录音设备。测试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包括:考号、姓名以及全部测试内容。测试录音标签完整规范,包括:考场、测试组别、序号、应试人姓名、测试日期、考卷号、测试员姓名、录音人签名。录音内容与标签相符。为了保证录音质量,便于保存、检索相关资料,提倡使用先进的录音设备。
第三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库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试卷由省语委办公室统一编排发放。试卷由专人负责,严格保管多余试卷。当日测试结束后,测试员应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封存或销毁。试卷交接等各环节的经手人均应签字。
第三十五条 测试员佩戴有效的“江苏省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上岗。工作人员佩戴印有姓名、编号的胸卡,认真履行职责。测试员必备材料为:考卷、工作卷、评分表、朗读材料各1份。录音员有一套规范题签。
第三十六条 应试人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查验无误后,在指定候测室候测。应试人提前10分钟进入备测室领取考题,其中说话话题二选一。应试人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包括书本、纸张、通讯工具等)进入备测室,不得与其他备测人说话,否则按作弊处理。除工作人员和备测应试者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备测室。
第三十七条 测试时,测试室内除测试员和工作人员外,只允许1名应试人在场。由专人对应试人身份核对无误后,引导应试人进入测试程序。
第三十八条 试卷应及时更换,周转试卷一天不得少于5份。
第三十九条 测试评分记录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规范书写。测试成绩和等级应填写准确,最后成绩保留一位小数。测试员在评分表上签署全名和测试日期。
第四十条 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评分未出现等差时,以平均分为应试人最后成绩。同组测试员评分出现等差时,如果是三人组,则以不出现等差的2人平均分为应试人最后成绩;如果是两人组或三人组中3人均出现等差时,则由测试站请国家级测试员主持复审认定。
第四十一条 评分成绩达到一级的,必须由一名国家级测试员主持认定。其中达到一级甲等的,须由省语委办公室统一汇总送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
第四十二条 测试结束,考场负责人应填写测试情况记录。
第四十三条 应试人档案包括:测试申请表(或报名表)、试题、测试录音、测试员评分记录、复审记录、成绩单等。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四十四条 应试人再次参加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四十五条 应试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本次测试成绩,并明确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测试。
1. 伪造身份参加考试, 报名信息不真实;
2. 冒名顶替,请他人代考;
3. 向测试员或工作人员行贿;
4. 测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
5. 扰乱考场纪律, 经劝说无效;
6. 威胁测试员、工作人员,言行举止极不文明;
7.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情节严重还应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巡视与复审
第四十六条 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各市、各高校测试站上报的测试日程,视工作需要派遣视导员前往巡视。
第四十七条 视导员前往有关单位巡视时,应佩戴省语委办公室颁发的视导员证。巡视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并交回统一的巡视记录。
第四十八条 巡视中发现有违规事项或评分错误的, 由巡视人员及时予以批评纠正,属于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的,上报省语委办公室,由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各测试站应对每次测试工作进行自我复审,复审比例一般不低于测试人数的5%。复审意见应有具体规范的书面记录,并由复审人签名。
第五十条 省语委办公室统一组织视导员对各站的测试结果进行抽查复审。省语委办从各测试站上报的验证人员中随机抽取2%左右作为复审对象,最少抽取5人。各测试站根据抽定的名单, 在一周内送(或寄)达应试者的考卷、工作卷、录音资料、测试员评分表等原始材料,被抽查的应试者的录音资料必须单独汇总。
第五十一条 复审结果由省语委办公室书面反馈各测试站。复审结果作为对各测试站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归入被抽查测试员的业务档案。复审结果将定期向全省通报。复审中发现有违规违纪事项的, 或复审合格率低于80%的,由省语委办公室给予有关测试站暂缓办证、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测试站等处分。
等级证书
第五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是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五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语委办公室审核、编号并加盖印章(包括钢印、红印)后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五十四条 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要求:
1. 测试站应在测试后三个月内到省语委办公室指定地点办理证书,并应提前一周预约。
2. 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成绩数据盘一张,《江苏省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登记表》和《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领表》各一份,加盖测试站印章。如有一级甲等应试者还须同时提交单独汇总的录音带和试卷,以便报国家测试机构复审。
3.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经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计算机管理系统用统一字体、格式打印,项目缺漏、手工填写或其他字体打印的证书视为不合格证书,不予办理。空白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流失,损毁的证书(包括错打、缺损等)必须交还省语委办公室。
4.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五年内(以原发证日期为准)本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原测试机构证明,向省语委办公室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上加盖“遗失补发”专用章。
第五十五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高校可以根据人才培养和使用的不同要求,在毕业、用工、职称评定等环节中对当事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时效性作出规定。
测试收费
第五十七条 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和证书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各地的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培训、测试实施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并公示收费标准。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培训与教材
第五十九条 各级培训、测试实施机构应针对不同基础的应试者进行测前培训,以提高应试者的普通话水平和测试工作效率。
第六十条 省语委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我省方言实际情况,编印统一的普通话培训测试专用教材,供应试者使用。
其 他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