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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湘教发〔2010〕55号: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日期:2013-04-13] 来源:湘潭市工贸中专  作者: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字体: ]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见附件1),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任务

(一)通过继续开展示范校的创建活动,进一步带动各级各类学校形成学科教学、课外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活动、社团组织活动等环节协调配合的语言文字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通过继续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进一步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充分发挥学校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使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

(三)通过继续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进一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实现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上一个新台阶。至2020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数占市级示范校总数的20.25%,市级示范校数占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10.13%。

二、创建省级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示范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成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模范,对当地学校和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起到良好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一)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高等学校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小学、中等学校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并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把语言文字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并定期检查评比;有值得推广的经验和成果。

(二)学校教职工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教师能利用信息资源和网上资源教学。学校将语言文字的应用能力作为对教职工业务考核、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将其列为职务晋级、评先评优的条件。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其中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行政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要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开设汉语文课程,进行双语教学。

(三)学校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学校教育培养目标,作为提升学生语言文字素质作为全面实施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各科教学都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其中语文教学注重学生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能把口语和写字教学、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做到有探索、有特色、有经验。义务教育阶段通过语文及其他课程、课外活动等教育教学环节培养学生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的应用能力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与习惯。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达到相应水平成为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把普通话课程列入学分教学计划,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的一级达标率。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方面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省、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要与“经典诵读特色学校”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创建活动相结合,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中小学省级示范校必须同时为“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和“经典诵读特色学校”,高等院校省级示范校要结合实际开展学生经典诵读和规范汉字书写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2010年前已经评定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中小学校必须积极创建和申报“经典诵读特色学校”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

(四)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较高。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意义。积极参与全面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成绩突出,对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三、省级示范校的产生

(一)根据我省情况,示范校分为省级和市级。省级示范校评估标准(见附件2)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制定颁布;市级示范校评估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制定颁布。

(二)以市州管理为主的学校参加所在市州的示范校的创建和评选活动,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省级示范校;以省管为主的高校和部属高校直接参加省级示范校的创建和评选活动。

(三)示范校应具有代表性,既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师范院校,也应有普通高等学校;既有全日制学校,也应有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应当特别注重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示范校创建工作。

(四)省级示范校的评选办法

1、在市级示范校基础上,由各市州教育局、市州语委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省教育厅、省语委组成省级示范校评估小组,按照省级示范校评估标准评估后确定,挂牌授予“湖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

2、以省管为主的高校和部属高校,由各高校自查自评后,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申请,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省级示范校评估小组,按照省级示范校评估标准评估后确定,挂牌授予“湖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

(五)省级示范校评估小组由省教育厅、省语委牵头,组织省教育厅语委办、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督导室等部门人员和语言文字专家组成。

(六)省级示范校原则上2-3年命名一次。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对认定的示范校进行表彰奖励。

四、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把示范校建设同二类城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实施由各市州教育局和高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协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到语言文字工作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二)为有效推动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与“经典诵读特色学校”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创建活动结合,全面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的条件之一,将教师普通话培训成绩与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列入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对已经取得普通话达标等级证书但普通话水平下降的教师,要继续培训;对普通话达标后仍用方言进行教学的教师,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

(三)加强中小学普通话口语教学和汉字书写教学。按照新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口语教学和写字训练。要组织力量,研制中小学口语和书写教学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认真进行试点和推广工作。省、市级教研部门的语文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所有学校积极参加此项活动。大力宣传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示范校先进经验。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应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学校师生作出表率。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在公务活动中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机关公文、印章、标牌、橱窗、个人名片等要做到用字规范。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附件:

1、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2、湖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检查评估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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