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用字必须合乎规范。规范化的具体要求分述如下:
1、繁简字问题。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包括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2、异体字问题。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依据,凡是在这个表中已被淘汰的异体字(除去后来恢复使用的28个异体字),不得使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准。
3、字形问题。印刷体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不得采用旧字形。
4、其他问题。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为标准。部分地名生僻用字,以1955年到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更改后的字为准。
至于不要写错别字,这是规范化最基本的要求,尤其应该首先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