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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称“国家××委”

[日期:2013-02-1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字体: ]
  在记述国务院机构名称时,常出现把“国家××委”写成“××委”,去掉了“国家”二字的情况。如有文章写道,“外交部、国防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和财政部的领导参加了会议” 。 要知道,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替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不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设有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当需要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委时,怎样表示才规范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印发的《国务院机构及简称》规定,去掉前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七个字即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委”简称中不能去掉“国家”二字,很好理解,也好记。因为去掉了“国家”的“××委”,一般在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也对应设置,就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来说,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只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才表明是国务院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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