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语”“通用语”两概念不可混淆
青海 魏元石
随着普通话的推广普及,普通话的社会地位日益攀升,把普通话称为“各民族共同语”的声浪越来越高。笔者对此颇为忧虑,因为这种不确切的称谓可能引起误解,不利于民族的团结。一般作者的文章也就罢了,更为严重的是政府部门的文件上也如是说,长此以往造成的后果会不堪设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习读本》上说:“作为唯一能跨越汉语方言隔阂,沟通各兄弟民族交际的语言,普通话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语。”(《读本》47页)《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工作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讨论稿)》上说:“增强各民族对母语、对中华民族共同语和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和珍视。”(《纲要》17页的19)这里的“中华民族共同语”显然是指普通话。
笔者认为上述语句中的“共同语”都应该改为“通用语”(“通用语言”)或“共同交际语”。理由如下:
法律文献支持“通用语”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全国通用的”“通用语言”都说明普通话在“国家”或“中华民族”层面上是通用语,而不是共同语。
权威性辞书支持“通用语”一说。《中国百科大辞典》668页释“共同语”词条有三项(1)跨地区共同使用的语言。(2)特指民族共同语。(3)可指国际共同语(一般指未来国际通用语言)。《辞海(语言文字分册)》2页释“共同语”为“部落或民族内部共同用来交际的语言。”又释“共同交际语”为“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共同使用的语言。”从以上解释可知,一个民族内部共同使用的语言才叫“共同语”,而各个民族共同使用的交际语言叫“共同交际语”。再看辞书对“普通话”的解释:《中国百科大辞典》解释为“汉民族的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解释为“我国的通用语言,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两种辞书的解释大同小异,从汉民族角度来说,称作“共同语”,与辞书对“共同语”的解释基本一致;从国家各民族角度来说,称作“通用语言”,与法律文献的规定相一致。上述解释告诉我们,“共同语”是对方言而言,“通用语言”(“通用语”)是对全国56个民族语言而言,“通用语言”可以称作“共同交际语”,不宜称作“共同语”。
从60多年的推广普通话实践来看,从1956年开始,强调消除方言隔阂,一直称普通话为“汉民族共同语”;进入新时期,普通话已被各民族认可为共同交际语,所以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在“普通话”前面加上了“全国通用的”这一定语,“通用语”的说法开始流行;到了世纪之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开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这一概念。“通用语言”这一概念既说明普通话在汉语各方言区是普遍使用的交际语,在中华各民族之间也是普遍通用的共同交际用语。不但正确体现了普通话和方言的关系,而且正确体现了汉语普通话和五十五个少数民族语言的关系,有利于语言和谐建设,也有利于中华各民族的团结。把“普通话”称作”中华民族共同语”的提法因为有歧义,则可能造成误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既然要“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那就不该使用“普通话是中华民族共同语”的说法,《读本》和《纲要(讨论稿)》上的类似话语都应该改为“普通话是中华民族的通用语言”。“通用语言”也可以简称为“通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