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字法:《现行正字法》序章 正字法与规范化 第1节 正字法与规范化的关系 0.10导语 文字规范化是一种运动,正字法是一种法规。文字规范化离不开正字法,没有正字法的制约和引导,就不可能实现全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正字法又是专为文字规范化而制订的,并且又是在文字规范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没有文字规范化的过程就没有正字法。 0.11 何谓正字法? 正字法是关于文字使用的规范性法则。它既不同于书法,也不同于造字法。书法主要讨论汉字书写艺术的规律性问题,造字法主要讨论汉字标记汉语的规律性问题,正字法则主要讨论如何使用汉字才合乎规范的问题。三者讨论的问题都与汉字有关,但分工不同。本书主要讨论现行汉字使用的规范性法则,因此取名为“现行正字法”。 本书所谓“正字法”,是立足于汉字体系的广义的正字法。它既不同于拼音文字的正字法,也不同于只针对字形的狭义的汉字正字法。它主要包括字音法、字义法、字形法和字体法四项内容。一般认为,汉字是形、音、义的结合体,除了本身固有的形体之外,还有记录自汉语语素(或词)的读音和意义。某个汉字可以表示哪个语素(或词)的读音和意义,不可以表示哪个语素(或词)的读音和意义,这属于字音法和字义法的范畴。汉字的“形体”,实际上包括字体和字形两个方面。字体是就群体汉字而言,指的是某一范畴中汉字所具有的共同的字形体式;字形是就个体汉字而言,指的是属于一定字体的各个体汉字的特定书写造型。从历时范畴上看,汉字曾发展出甲骨文、金文、大篆、六国古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多种字体;从共时范畴上看,在某种历时性字体中,往往还包括正规体、草写体以及欧、柳、颜、赵等个人风格性字体等;印刷术出现以后,汉字还出现了手写体和印刷体等的分别。同一个字,在不同的字体里其笔画的具体造型往往不尽相同。如印刷体中宋体的“隶”和隶书体的“隶”,在笔画上就有区别。某个汉字字形,只能这样书写而不能那样书写,这属于字形法的范畴;在什么情况下某些字应该用什么字体,而不应该用什么字体,则属于字体法的范畴。另外,标点符号、数字、汉语拼音等,在书写汉语的过程中,起到了类似于汉字的作用,它们的使用法则,也应归入广义正字法的范畴。只因篇幅所限,本书没有详述,但附上了国家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以填补这一空缺。 0.12 何谓规范化? 汉字规范化有广狭两种含义:狭义的汉字规范化专指汉字使用的规范化,这种意义上的规范化,是指全社会要根据国家及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各种正字法标准使用汉字,不能各行其是,放任自流。广义的规范化包括使用的规范化和汉字系统本身的标准化整理两个方面。通常所说的“四定”(定量、定形、定音、定序),就是指要把汉字系统整理成符合这四项标准的文字体系。 汉字使用的规范化跟汉字整理的标准化,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没有一个标准化的汉字系统,规范化的使用就没有明确的标准,大家都无章可循,也就无法达到真正的规范化。反之,进行标准化整理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用字的实践,如果有了标准化的汉字系统,而大家不好好维护,不严格按照它的各种标准规范地使用,那标准化的汉字系统也就形同虚设,毫无用处。当前,汉字的标准化整理工作已经取得丰硕成果,各方面的规范化字法标准已基本确立;但相比之下,规范化使用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不仅不规范字泛滥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就连人们的规范化用字的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总之,普及正字法知识,抓好全社会用字的规范化,已成为语言文字工作的当务之急。 0.13 正字法与规范化 在不同的时期,文字规范化的正字法标准往往是不同的。从字体方面看,几乎每个朝代都有其特定的字体标准。例如统一六国前,秦国的字体标准是以《史籀篇》等为范本的大篆,统一六国后的字体标准则是以《仓颉篇》等为范本的小篆,汉代的字体标准是以《熹平石经》等为范本的隶书,唐代的字体标准则是以《干禄字书》等为范本的楷书。历代所编纂的各种字典,大多具有综合性正字规范的作用。如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晋代吕忱的《字林》,南朝梁顾野王的《玉篇》,宋代王洙等的《类编》,明梅膺祚的《字汇》、张自烈的《正字通》,清代的《康熙字典》等,都体现了当时的正字规范。即便是解放后,随着汉字规范化整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规范化的正字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1965)未公布前,旧的印刷体及其字形并不是不规范的,但该表确立的新的印刷体及其字形公布后,旧的印刷体及其字形就不规范了。 当前汉字规范化的正字法标准,是随着汉字标准化工作的不断深入,逐步制订出来的。汉字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积极稳妥地整理汉字系统,使之逐步实现标准化,首先达到所谓“四定”的目标,即: A.定量:确定现行汉字的标准用量,如常用字量、通用字量、专用字量等; B.定形:确定现行汉字的标准字形和字体,如简化繁体字、废除旧形字、淘汰异体字等; C.定音:确定现行汉字的标准读音,如废除异读音、统一人名、地名读音等; D.定序:确定现行汉字的标准序列,如笔画顺序、拼音顺序、部首顺序、数码顺序等。 汉字系统本身的标准化,为实现全社会用字的规范化铺平了道路。随着标准化工作的不断不断拓展,国家曾发布过许多与用字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从音、义、形、体各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规范化用字的正字法标准。主要有: A.《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1955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一致通过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草案》,并建议由新闻出版部门立即实施。同年12月,文化部和文改会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以下简称《一异表》),要求从1956年2月起在全国实施。该表收异体字810组,根据从简从俗的原则,从中选出810个作为正体,淘汰了1055个异体字。该表发布后,不仅精简了汉字的字数,使汉字系统向规范化方向大大前进了一步,而且有效地遏制了汉字使用中的字体混乱现象。《一异表》无疑是我们淘汰异体字的正字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它是在旧形字和繁体字的基础上淘汰异体字的,因此,它只能作为淘汰异体字的主要标准,而不能作为书写新形字和简化字的规范性标准。即使在淘汰异体字方面,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由于该表颁布后又曾作过某些调整,在以后颁行的《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还恢复了不少异体字,因此,凡是与《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后两者为准。 B.《简化字总表》 汉字的简化工作从1956年开始,到1964年3月,制订出了《简化字总表》(以下简称《总表》)。1977年曾推出过《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但遭到不少人的反对。1986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语委《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从此,“二简字”被停止使用。为便利人们正确使用简化字,同年10月,国家语委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了《简化字总表》,并作了个别调整。调整后的《总表》,实收简化字2235个,不仅精简了汉字系统的字数和许多字的笔画,而且为人们确立了一个明确的字体规范,大大方便了群众的学习和使用,对于消除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发挥了重大作用。使用简体字,应当以此表为主要标准。 C.《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下简称《现通表》)是在1965年1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以下简称《印通表》)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印通表》收字6196 个,《现通表》收字7000个。它们确立了同手写体接近的印刷体及其字形(一般称之为“人民体”和“新字形”),规定了所收汉字的字形结构、笔画数目以及笔顺等,是我们使用新型印刷体和新字形的规范性字法标准。同时也是淘汰异体字、使用简体字的新的补充性标准。 D.《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该表是由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和广电部于1985年12月发布的。该表着眼于普通话词语的一些异读现象来审定读音,它继承了1963年发布的《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的成果,重新审订了某些读音。到目前为止,它是关于异读词读音规范的最新的法定标准,是我们规范异读字读音的主要依据。 E.其他的用字规定 《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1987),《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1977),《标点符号用法》(1990),《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1987)等,都是以上几个表的必要补充,也应成为我们规范用字的正字标准。 F.可作为参考性正字标准的工具书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现代汉语规范字典》(李志江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1992重排本)、《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等工具书,都是为贯彻上述规定,匡正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混乱现象,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编写的;虽不是国家文件,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文件的精神,在音、义、形、体各方面,可以起到同国家文件相类似的规范作用,因此也是我们所需参考的正字标准。 第2节 汉字规范化的历史和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