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精简字形商榷二题 俋 耕 减少汉字数量,即精简汉字字形,这是汉字简化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汉字的精简字形,主要是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异体字,二是同音代替。汉字,其构成是讲究理性的。传统的“六书说”之中的象形、指事、会意和形声就是对于汉字构成理性的总结。汉字的构成理性,亦即字理,正是汉字所蕴涵的文化精神之所在,它在汉字认知方面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精简汉字字形,当照顾到汉字的字理。精简汉字字形的工作早已基本完成(实际上,这件工作是与对于通用字使用的规范工作一并进行的)。但是,如果客观公正地评判一下其得失,特别是如果把这件工作从争取完成大陆、台、港、澳书同文的历史任务联系起来的话,那么,回顾一下这件工作,并对它有所重新斟酌,则是有其相当的必要性的。 规范异体字,是指在一组异体字中,确立一个为正字,将其他的字作为非正字淘汰。异体字规范的积极意义在于:实现文字的形与音、义的固定对应关系。对于异体字的规范,我们有两个看法。 一 字理有显、晦之异,当以显者为正字 汉字的构成,贯穿着理性原则。或曰,汉字之结体,是有字理的,传统的“六书说”之中的象形、指事、会意和形声就是对于汉字结体理性的总结。在不同的文字——包括异体字——中,字理可能有着比较显著和比较隐晦的区别。规范异体字,在这或显或晦的情况下,当从显不从晦,选择其字理比较显著者为正字,而将字理比较隐晦者作为非正字淘汰。已经进行的汉字规范工作,很多情况下实际上做到了字理上的取显去晦。比方说,暗∥闇,同作为以“音”为声符的形声字,“暗”以“日”为义符,“闇”以“门”为义符;从“日”义较显著,从“门”义较隐晦。看∥,“看”为会意,从手从目(象手于目上搭凉棚作观看状),字理显豁;“”为形声,从目倝声,分析不易且声符难识。但是,也有些异体字的规范,因未重视字理上的选择,我们以为是值得商榷的。例如: 奔∥犇 奔,从夭贲省声。义符“夭”在结体中非取其“屈也”之本义,而是通过其字形象人两手摇曳状以表示“奔跑”,是为以形寄义;且隶变有讹。同时,识其声符亦属不易。当以“犇”为正字,字形从三“牛”,字理尚可理会。 耻∥恥 恥,《说文》训曰:“辱也。从心耳声。”耻,《说文》未收,初见于汉碑,辽僧行均《龙龛手鉴》归于“恥”之俗字。而今却以“耻”为正字,“恥”为俗字。原其事理,殆因不知“耳”本为声符,而认为以“止”表音较为接近。但是,殊不知本作为俗字的“耻”之形体是悖于字理的。当依古而以“恥”为正字。虽“恥”之以“耳”为声符今觉远隔,但其以“心”为义符则顺理而易知。 秘∥祕 秘,《说文》无载。《集韵》收有“”,作音蒲结切(今音bié),训曰:“香也。或作秘。”此义未见运用,用作“神秘”字当属假借。而“祕”字从“示”,《说文》训曰:“神也。”“神秘”为其本义。此当以“祕”为正字。其字理皎然,且是用其本字,所谓“名正言顺”者也(名,古有“文字”义)。 笑∥咲 笑,此字《说文》原未收,是徐铉新附字。大徐曰:“此字本阙。臣铉等案:孙愐《唐韵》引《说文》云‘喜也。从竹从犬’,而不述其义。今俗皆从犬。又案:李阳冰刊定《说文》‘从竹从夭’,义云‘竹得风其体夭屈如人之笑’。未知其审。”其字理原本费解。咲,颜师古《汉书注》曰:“古笑字也。”其字理虽未可尽晓,但结体从“口”,其旨趣尚可体会些许。当以“咲”为正字。 欣∥訢 《说文》:“欣,笑喜也。从欠,斤声。”段玉裁注:“《言部》‘訢’下曰‘喜也’,义略同。”然“訢”实为“欣”古字。《史记·万石君列传》“童仆訢訢如也”,裴駰集解引晋灼曰:“訢,许慎曰古‘欣’字。”是晋所据《说文》与大徐本异。“喜”义而从“欠”,字理隐藏难晓(欠,《说文》训曰:“张口气悟(牾)也。象气从人上出之形”);从“言”,虽亦较隔离,然而毕竟尚可委曲理解之。故以“訢”为正字,以字理论,当稍胜于“欣”。 野∥埜 野,《说文》训曰:“郊外也。从里予声。壄,古文野,从里省从林。”罗振玉《增订殷虚书契考释》:“许书之古文亦当作‘埜’,……今增‘予’者殆后人传写之失。”“里”表“野”之本义实非直捷,“予”表“野”之读音今尤不协。当以从土(不必认作“从里省”)从林之“埜”为正字,其字理显著。 佑∥祐 佑,许书无载,徐铉在“右”字下注云:“今俗别作佑。”祐,《说文》训曰:“助也。从示右声。”徐灏注笺:“右、祐,古今字。”朱骏声通训定声:“据许书,凡(泛)助为右,神助为祐。”是“右”“佑”“祐”本为一字,后分化。今将“佑”“祐”作为一组表示“保佑”义的异体字,规范而以“佑”为正字;然而“保佑”即“神助”,确立正字,当然以从“示”之“祐”为长。 又及,汉字左右结构的形声字绝大多数是左形右声。凡异体字之为左形右声与左声右形之异者,只要其并无繁简之悬殊,当从常不从特而以左形右声者为正字。这问题也可归入“字理显晦”的范围。比如: 视∥眎 视,从见示声——与“祖”“祜”“祧”“福”“禄”等左右结构字皆为从示某声者(这些字的意义基本上属于神祇祸福范畴)相悖;眎,从目示声——与“眨”“眩”“眼”“眠”“眶”等左右结构字皆为从目某声者(这些字的意义基本上属于眼目观视范畴)相同。当以“眎”为正字。 二 字形有繁、简之异,当以简者为正字 从简不从繁,这本来就是异体字规范的一条公开原则。汉字规范的现实,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充分实施。不过,如果完全不顾字理是显是晦,单纯从字形繁简方面考虑,怕也是一种偏颇。我们以为,异体字规范,应把从简不从繁与字理方面的考虑结合起来。如果一味求其形体之简,而在字理方面弃显取晦,则可能是得不偿失。实际上,很多异体字的规范,正是将这两个方面的选择统一起来了:既是在字形上面从简不从繁,同时又是在字理上面从显不从晦。比方说,矾∥礬,二字形笔画多少悬殊,且“凡”和“樊”作为声符,表音同样准确,自然“矾”被确立为正字。炼(炼)∥鍊,前者笔画亦少于后者,“火”和“金”作为义符,表义价值相等:所以“炼”者“火”,所“炼”者“金”,遂以前者为正字(再据之以简化)。当字形方面从简不从繁与字理方面从显不从晦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以为,取舍应适当地向字理方面倾斜。有些异体字的规范也体现了这个意思。比方说,袜∥帓,“帓”是“袜”之多个非正字之一;单论字形,“帓”简于“袜”,何以正字选择“袜”而不选“帓”?就是因为“袜”属“衣物”类,从“衣”比之从“巾”,于字理显然要亲切许多。但是,也有些异体字的规范,是在形繁者对于形简者字理无显、晦之别,或者无较大的显、晦之别,甚至是形繁而字理较晦、形简而字理较显的情形下,却选择了形繁者为正字,而抛弃了形简者。例如: 逼∥偪 逼,从“辵”,《说文》训作:“近也。”偪,从“人”,《说文》未载,初见于汉扬雄《方言》,南朝梁代顾野王《玉篇》训曰:“迫也。与逼同。”从“辵”抑从“人”,字理均不难体会。但“偪”字形毕竟简于“逼”,当以作为历史上的俗字的“偪”为正字。 餐∥湌 餐,《说文》训曰:“吞也。从食(今音cán)声。湌,餐或从水。”“餐”之声符难识,故而字理难以明了。而其异体“湌”,从食从水,是会意字,字理比较易于理解。当取“湌”为正字。 答∥荅 答,《说文》未载。字从竹合声。据元李衎《竹谱详录》所记“答竹,出安南”云云,其本义当为竹名。荅,字从艸,《说文》训其义曰:“小尗(菽)也。”二字用作“应对”义,皆假借也,本无所谓字理,自然无所谓字理显、晦之别。然而以今日书体论,“答”之与“荅”,字形亦有其繁简之微别,当以“荅”为正字。以“荅”为正字,还可以语音为纽带,和“塔”“搭”“嗒”“搭”“瘩”等一大批以“荅”为声符的字形成一个系列;如此,则于识字,于书写,于记忆,皆有其便利之处。这与“答”的情况显然不同:以“答”为声符的字惟个别而已,如:劄(与“劄”同为“札”之异体字,今已不用)。 筋∥觔 筋,《说文》训曰:“肉之力也。从力从肉从竹。竹,物之多筋者。”其从“竹”之义十分折绕。觔,初见于《龙龛手鉴》,从角从力。以“角(jué)力”会意,殆谓:角力,筋力强者胜。其结体之旨趣虽亦十分隐晦,但其字形简于“筋”,当以之为正字。 同音代替,是指依据语音相同的关系,用一个字形代替另一个或几个其本义不同的字形,或曰因同音而合两形或数形为一形。(这里的“同音代替”,不包括以“发”代“發”和“髪”之类的以一个新的字形代替原先的二形或多形的情况。)汉字同音代替,也往往与汉字简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字形从简——相结合。现行的同音代替一般说来是无恤于字理的。但是事实上,同音代替所涉及的不同的汉字,也偶有其字理可通者。对于其字理可通的不同汉字,同音代替是值得肯定的。例如:以本象人足出于某处,表示“出来”、“出去”、“出现”之义的“出”代替表示戏曲中独立之段落和剧目的“齣”(独立之段落和剧目“出现”了方为“齣”,二字虽本义不同但字理可通)。不过,这种情况是少数。完全出于简化目的的同音代替,大多是用于其字理本不可通,或者虽委曲可通但十分隐晦的不同汉字之间。如此,则必冲击或者抹杀了汉字构成理性在认知上的作用,从而相应地带来认知上的困难。从这个角度说,同音代替往往得不偿失,未必可取。特别是其用以代替的和被代替的两方中有一方仅仅是同形字中的一个字形的时候,这种代替更是不可取的。另外,有些时候,出于区别其假借义和非假借义的考虑,似乎也不宜仅存其一形。下面列出的一些同音代替的情况,似都值得再斟酌。 板 // 闆 板,字从“木”。张自烈《正字通》:“板,同版。解木为薄片也。”“木板”为其本义。“板筑”、“手板”、“钢板” 与“板结”、“呆板”等义皆其相关义或引申义。闆,字从门,顾野王《玉篇》训其义曰:“门中视。”晚近用作“老 ~ ”字。今则以“板”代替之。“老 ~ ”而用“板”,其义与“板”之诸义格格不入,游离于“板”原来的词义系统之外,节外生枝。当保留“闆”字。其所从之“門”,自可按其他从“门”之字之例简化。 别 // 彆 别,字从“刀”,《说文》训作“分解也。”彆,字从“弓”,段玉裁《说文注》训作:“弓戾也。”义为弓末反曲处。“别”音bié,有“分离”、“区分”、“插”等多义。今以“别”作音biè以代替“彆”,多见用于“ ~ 扭”一词中。其实,“ ~ 扭”与“弓戾”之“彆”关系密切,正是“弓戾”之引申义,而与“分解”之“别”意义远隔。 冲 // 沖、衝 冲,《玉篇》:“冲,沖俗字。”沖,《说文》训作:“涌摇也。”徐锴《说文系传》:“从水,中声。”原有多个意义,如“冲击”、“上升”等,大致皆与“水之涌摇”有直接、间接关系。衝,从行,重声(异体作童声)。行,罗振玉《殷虚书契考释》:“(契文)象四达之衢,人之所行也。”“沖”原亦有多个意义,大致都与“通衢”有关。“衝”自古可通用作“沖”。如《韩非子·喻老》:“飞必沖天”,“沖”是本用;而《庄子·秋水》:“梁丽可以衝城”,“衝”是通用。但是,通用的场合并不太多,整体看来,“沖”、“衝”二字的所有意义仍大致区分为两大畛域。愚意“沖”、“衝”二字本不当合并,“冲”之字形则可废矣。 雕 // 彫、琱 雕,《说文》:“从隹,周声。”(异体作从鸟)本义指鹰科的大型猛禽。彫,《说文》:“琢文也。从彡,周声。”“彡”,《说文》:“毛饰画文也。象形。”“彫”本义就是刻画。琱,《说文》:“治玉也。……从玉,周声。”“治玉”与“刻画”意义自可相通。古来二字亦可通用,如:《汉书·贡禹传》:“墙涂而不琱,木摩而不刻。”字本当用“彫”。当然,“雕”亦可用作“琱”,如《尚书·顾命》:“雕玉仍几。”亦可用作“彫”,如《尚书·五子之歌》:“峻宇雕墙。”但是,这只是依声假借。从既不失理性又实行简化计,一则不当以“雕”代替“彫”、“琱”,二则可以“琱”代替“彫”(因为“玉”之可识性远大于“彡”)。如此,则应并存二形,它们是:“雕”和“琱”。 考 // 攷 考,《说文》训作:“老也。从老省,丂声。”有“老”、“成”以及“敲击”、“考校”等多义。攷,《说文》训作:“敂也。从攴,丂声。”(敂,音kòu,击也,后作“扣”)段氏《说文注》:“攷,引申之义为考课。《周礼》多作攷,他经攷击、攷课皆作考,假借也。”显然,“老”之“敲击”、“考校”等义之本字皆为“攷”。并“攷”于“考”,造成了词义系统的淆乱。 克 // 剋、尅 克,《说文》训曰:“肩也。象屋下刻木之形。”罗振玉《增订殷虚书契考释》以为古文字“象人戴胄形”。说皆未可据为定论。“克”有“克服”、“完成”、“能够”等互有关联的多个意义,晚近又借之以表示国际公制重量或质量单位、藏族容量和地积单位。剋,字从“刀”,《尔雅·释诂上》训其义曰:“胜也。”用法大致同于“克”,惟无借作单位字的用法。尅,字从“寸”(从“寸”犹从“又”、从“手”),从“寸”与从“刀”可以相通,梅膺祚《字汇》称其字“同剋”。从词义的系统性考虑,当保留“克”、“剋”二形,以“克”为表示单位之专字(“克”之字理不明,视之为无义理的“符号”无不可,故而于无义理的假借用法最为契合),以“剋”表示那些互有关联的其他意义。 了 // 瞭 了,张揖《广雅·释诂四》训其义作:“讫也。”“了结”正是其常用义。另一较常用的意义是“彻底”,与“了结”义相关联。至于用作时态助词(读作le),表示“完成”,也显然是“了结”的虚化用法。此外,“了”还用作“聪明”、“明白”、“清晰”等意义,这些意义互有关联。瞭,字从“目”,顾氏《玉篇》训其义曰:“目明也。”《孟子·离娄上》:“胸中正,则眸子瞭焉”,是也。由“目明”自然可引申出“明白”等义。“了”之“聪明”等义,当是由“瞭”借去的。借“了”作“瞭”,由来甚久。如晋代郭璞《尔雅序》:“其所易了,阙而不论。”“瞭”读作liào,即表示“远望”之义。此义显然与“清晰”等义相关联。此义一直保留“瞭”的字形,没有被“了”所代替。愚以为,“瞭”字当从“了”字的义域中讨回借去的有关意义,以形成与“了”字义域界限清楚的两个此义系统。 苏 // 甦 苏,《说文》训作:“桂荏也。从艸,酥声。”本是植物名称。亦借以为“苏醒”字。甦,《篇海类编》:“死而更生曰甦。”此字产生较晚,颇有人讥其鄙俗,如《颜氏家训》即称之为“书迹鄙陋”,但其以“更生”会意,字理皎然。今以“苏”代“甦”,虽合于早初,但于字理则有碍。愚意以为,当让二形并存,“甦”如前只用作“ ~ 醒”字,“苏”则用作表示植物的“紫苏”、“白苏”和因比喻而成的“流苏”字,以及借音的“苏俄”字。 鲜 // 尟、尠 鲜,《说文》训作:“鱼名,出貉国。从鱼,羴省声。”用以泛指鱼,和表示跟鱼相关的多个意义;亦,表示“寡少”义(读音xiǎn),此显为假借。“寡少”义,字本作“尟”,段氏《说文注》:“《易·系辞》:‘故君子之道鲜矣。’郑本作尟,云‘少也’。”“是少”为会意。字亦写作“尠”,《广韵》:“尠,同鲜。”《楚辞·九思·疾世》:“居嵺廓兮尠畴。”旧注:“尠,少也。”“甚少”会意之字理更为显豁。为避免假借用法带来的意义上的杂乱计,当在字形上让“尟”、“尠”从“鲜”中分离出来;为使会意字理从俗计,当淘汰“尟”形而保留“尠”形。 注 // 註 注,《说文》训作:“灌也。从水,主声。”本义为“灌注”,有“聚集”、“放置”等多个相关义;亦用以表示“注疏”及其相关义“记载”。“注疏”、“记载”原曾用“註”字。《广雅·释言》:“註,疏也。”又,《广雅·释诂二》:“註,识也。”《正字通》:“註,记事物亦曰註。”“灌注”与“注疏”,二义虽于领会之中不无联系,但其联系是非常地隐蔽,似乎难以言传。愚意“註”最好从“注”中分离出来,以建立两个易于理解其内部联系的义域。 此外,以“丑”代“醜”、以“斗”代“鬥、閗、闘”、以“谷”代“穀”、以“后”代“後”、以“面”代“麵”、以“松”代“鬆”、以“只”代“隻”,等等,皆造成了文字义域界限的混乱。 现行字汇中,也有在确定规范字形的时候考虑到意义、顾及字理的情况。比如:帐,《说文》训曰:“张也。从巾,长声。”以“张”训“帐”是声训(可参看刘熙《释名》:帐,张也,张施于床上也)。顾野王《玉篇·巾部》:“帐,帏也。”为“帐幕”、“床帐”等义本字;但其字早就也用作“账目”字,《正字通·巾部》曰:“帐,今俗会计事物之数目曰帐。”汉字简化,起先并“账”于“帐”(“账”与“帐”,意义实可通:“帐”属“巾”之义类;“账”有“账簿”义,旧时“账簿”皆以“巾布”为封),但是近来又把“账”字从“帐”中分离出来。这一反复,究其缘故,无非是因为以从“贝”的“账”表示“账目”,字理显豁;而以从“巾”的“帐”来表示,则其理性不易明了。再如,起先并“馀”于“余”,近来则考虑到避免“剩馀”与“姓余”不同意义(“余”在古文中则更多地用作自称代词)的混杂,而让二字并存。从这两个例子中反映出来的,正是对于汉字文化精神的尊重。倘能把这里反映出来的“尊重”发扬之,前述同音代替诸例,以及与前述诸例性质相同的其他同音代替情况,就将不免“反复”更作了。 (通讯地址:扬州大学文学院 225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