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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字形与新旧字形

广州 刘琼竹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学术界在“字体”“字形”两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上存在的模糊和混乱状态提出:⑴汉字有“字形变体”和“字体变体”两类变体;⑵汉字字形有“结构字形”和“外貌字形”两种;⑶所谓新旧字形,实际上属于“字体变体”。因此,两套汉字之间的这种差异应当保持,并可各自发展,但没有必要相互交叉、渗透,新字形的标准没有必要贯穿到老式汉字的体系中。

【关键词】字形 字体 变体

我们在讨论繁体、简体、异体、正体、新字形、旧字形的时候,明确界定这些术语的含义,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很容易犯那种内行人的外行错误或外行人的内行错误。

按照我们的理解,字体属于集合概念,是指群体汉字的共有特征;字形属于个体概念,是指单个汉字的个别特征。繁体、简体、异体、正体等概念,实际上属于“字形的变体”,而新字形、旧字形等概念,则属于“字体的变体”。

字形变体与字体变体

任何文字体系中都存在着同一个字的不同变体问题,但汉字较为特殊。汉字有两类变体:⑴字体变体,如汉字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真、草、隶、篆、手写体与印刷体等,这类变体其他文字体系也有,它们的存在对整个文字体系有利,书面上的变化运用,可以增强文本的视觉美效果;⑵字形变体,如一个汉字往往有繁体、简体,正体、异体或俗体等多种变体写法,这类变体实为汉字所独有(西方语言中一般表现为一词多形),对整个汉字体系有害无益,历来是汉字规范化的主要对象。

从总体上看,属于同类字体(如同是行书体)的个体汉字之间,往往具有笔画方面的共有特征,一个汉字的不同字体变体之间,往往具有笔画方面的体系性差异,但一般不存在组合方式或造字原理方面的不同。而属于同类字形(如同是异体字形)的各个体汉字之间,往往没有什么共有特征可言,一个汉字的不同字形之间,也往往具有组合方式或造字原理方面的巨大差异。

作为一个汉字的两种写法的新字形和旧字形,其间的差异主要涉及笔画的笔形和笔向,并不涉及部件的组合方式和造字原理,因此宜归属“一字多体”的范畴,如“并——幷、兑——兌、户——戶、值——値”。从新字形的诞生看,其创造宗旨就是要将楷书印刷体(宋体)改造得跟楷书的手写体基本一致。这足以说明,新字形的本质是字体变体,而非字形变体。

异体字、繁简字的情况正好相反。就异体字来说,一个字的正、异两种写法之间,都存在着组合方式或造字原理方面的不同,纯粹是“一字多形”的反映,如“峰——峯、够——夠、皂——皁、噪——譟”。就繁简字来说,一个字的繁、简两种写法,有的同正体与异体的关系一样,如“才——纔、邓——鄧、枣——棗、凿——鑿、灶——竈、泪——淚”等,有的因其偏旁已变成不再象形示意或表音的记号,其造字原理也已面目全非,如“发——發髮、财——財、连——連、说——說、阀——閥、给——給”等,本质上也都属于“一字多形”的范畴。

有人可能要说,在由篆变隶、由隶变楷的过程中,有不少字改变了造字原理,应如何解释呢?是不是字体之间也存在着组合方式和造字原理方面的差异呢?我们认为,这其实是字形变异与字体变化同步重合的一种现象,后起字体只反映了后起字形而已。例如,“弦”在隶变过程中由象形字变成形声字,“表”在隶变过程中由会意字变成无理字,作为偏旁的“月、肉、舟”在隶变过程中同化为“月”,不同字头的“奉、春、秦、奏、泰”同化为相同的字头等,这些后起字体都只能与其后起字形的造字原理相一致,原先字形的造字原理就无暇顾及了。这种情况也存在于新式汉字中,例如“东、农、书、发、过”等,都是由草书(或隶书)楷化而成的新式字,因此只有新字形写法,而没有旧字形写法。

总之,新旧字形与异体字、繁简字有本质不同,前者属于字体变体,而后者属于字形变体。在汉字的数字化信息处理过程中,同一个汉字的不同字体之间,通常需要由一种字体转换成另一种字体。这种字体层面上的对应转换要求,在一种字体范畴内,一个汉字最好只有一种字形,否则将不便于字体间的对应转换。就字形转换来说,如果一种字体内一个汉字只有一种字形的话,也就不会有所谓字形间的对应转换,但由于实际上有很多字是存在多种字形的,如繁体、简体、异体、正体等,而新老两种汉字体系对它们往往又有不同的认定,因此字形间的对应转换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了。由此可见,字形转换与字体转换虽属于不同层面,但又密切相关。只有把字形转换的问题解决好了,才能最终解决好字体转换的问题。

结构字形与外貌字形

在汉字研究中,所谓“字形”,实际上有两种含义:⑴与偏旁和偏旁组合相关的结构字形;⑵与笔画和笔画组合相关的外貌字形。前者反映的是字的内在关系特征,后者反映的是字的外在形貌特征。例如:“够——夠、群——羣,解——觧、刨——鉋、吞——呑、匀——勻”等字的各种变体的差别,主要跟偏旁和偏旁的组合关系有关,反映的是字的内在构造关系特征,因而属于“结构字形”的差异。而“户——戶——戸、虚——虛、亚——亞——亜”等字的各种变体的差别,则主要跟笔画和笔画的组合造型有关,反映的是字的外在形貌特征,因此属于“外貌字形”的差异。有些字的变形则比较复杂,如:


前三个“及”之间,即“篆、隶、楷”之间的变化,主要跟笔画和笔画的组合造型有关,反映的是字的外在形貌特征的变化,而第四个“及”与前三个“及”之间的变化,则涉及到了部件问题,由会意字变成非会意字了。类似的例子还有“吞——呑、吕——呂、彦——彥、兖——兗、俞——兪、争——爭、真——眞”等。总之,区分两种“字形”的性质,对我们深入分析所谓“新旧字形”的差异,是十分有用的。我们可以据此将那些属于字体变体的差异和那些属于字形变体的差异区分开来,从而将属于字体变体范畴的保留下来,将属于字形变体范畴的逐步消除。

按我们的理解,繁体、简体、异体、正体等术语,实际上都属于“字形变体”的范畴。也就是说,其中的“体”,不是“字体”的“体”,而是“变体”的“体”。所谓繁体,实际上就是一个字的各种字形变体中的写法较繁的变体或字形;所谓简体,则实际上就是一个字的各种字形变体中的写法较简的变体或字形。所谓异体,实际上就是一个字的各种字形变体中的未被推举为选用字形的变体或字形;所谓正体,则实际上就是一个字的各种字形变体中的被推举为选用字形的变体或字形。因此,繁体和简体、异体和正体,都属于待消除的对象。如果说一个字的繁体字形和简体字形,还有某些不得已而存在的社会原由的话,一个字的异体字形和正体字形,则完全是应该彻底消除的。

新体字形与旧体字形

新字形是跟手写体一致的印刷体,原只属于新式汉字,并不属于老式汉字。但GBK规范规定:在CJK汉字认同规则的总框架内,对所有的GBK编码汉字实施“无重码正形”,即在不造成重码的前提下,尽量采用中国新字形(“GB化”);对于超出CJK汉字认同规则的、或认同规则尚未明确规定的汉字,在GBK码位上暂安放旧字形。根据这条原则,GBK对许多繁体字都同时收入了新旧两种字形。例如“产”的繁体,它同时收入了新字形“産”和旧字形“產”。这样,新字形就不是新式汉字的专利了。某些专为阅读古书服务的字典、词典,大概是采用了装有GBK的软件排版的,也把繁体字头改成了新字形写法。但问题是,这样做到底有没有必要呢?

老式汉字只是在阅读古书或跟还使用它们的人们打交道时,才被使用的,本来都只有旧字形一种字体,人们已经习惯了。现在又多出一套新字形字体,是否有利于人们学习和使用老式汉字呢?这的确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这样做的初衷,也许是为了扩大新字形的影响或覆盖范围。对于没有繁简对应关系的汉字来说,统统“GB化”,是新式汉字建设的需要,是完全应该的,但对于同简化字对应的繁体字来说,也通通来一个“GB化”,似乎就是在建设老式汉字的新字体了。可是,老式汉字的字体还不够多吗?这样做是不是有点画蛇添足的味道呢?

我们赞同这样的办法:新式汉字的字体应当新形化(GB化),老式汉字的字体应当保持旧形化。一般情况下,一个不需要简化的汉字,可以同时拥有新、旧两种字体变体,没有新字体变体写法的,应抓紧建设,尽快完成GB化的任务;而对于存在繁简两种字形的,或需要按类推原则简化的汉字来说,则应该简体字形使用新字体变体,繁体字形使用旧字体变体。既没有必要给简体字形建设旧字体变体,也没有必要给繁体字形建设新字体变体。

另外,除非修辞等特殊需要,同一“文面”应使用同一种字体变体。在老式汉字中搀杂进新形字体,在新式汉字中搀杂进旧形字体,都有违字体统一的原则。在某些字处理软件上,有时竟打印出新旧字形相互穿插的词语,如“轉换、鬥争、异樣”等,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主要参考文献

⑴冯寿忠《现行正字法》,中国书籍出版社,1997。

⑵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汉字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语文出版社,1989。

⑶文化部、文字改革委员会《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

⑷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1965。

⑸台湾国语推行委员会研订《国字标准字体楷书母稿》,1993。

⑹台湾《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1982。

⑺高更生《汉字研究·待规范异体字整理表》,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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