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辞学会章程
(2014年12 月13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修辞学会”(Rhetoric Society of China),是全国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过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有志于修辞学研究与教学的各界人士,探索修辞学术、交流研究成果、普及修辞知识,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我国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学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努力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密切关注修辞现象发展变化的最新动态与国内外修辞学研究的最新动向,积极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学术研究;
2.利用学会人才密集的优势,有意识地组织力量开展相关课题的重点研究;
3.在学术研究中注意培养青年学者,不断壮大修辞学学科队伍;
4.做好会员有关科研成果的出版、应用和推广工作;
5.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及时更新会员信息,搜集整理会员学术成果、研究动向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会员交流切磋和学术活动的顺利展开。
第七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且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凡有志于修辞学研究与教学并有相当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会员介绍,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如果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或本会章程,影响恶劣,严重损害本会名誉,本会理事会认为不宜作为本会会员者,可以用适当方式劝退或宣布除名。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有权提出有关建议并且监督本会工作:③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④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2.会员义务:①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分担本会各项任务,尽可能为本会做出贡献;③按期缴纳会费;④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任务是:
1.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汇报;
2.讨论通过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3.选举理事;
4.就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5.讨论做出重大决议,例如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会内的工作制度、规定,等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章程;
4.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5.讨论做出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如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当事先请假并且对所讨论的重大事项提出书面意见。重大事项的变动(如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等)须有到会理事的多数(可采用通讯方式)同意方为有效。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理事会,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
2.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领导本会各下属机构和下属组织进行工作;
4.审议会员科研成果;
5.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人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负责实施会长、副会长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下属机构的领导。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正副会长的领导下研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进行各方面的联络工作。
本会正副会长及秘书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港澳台地区的理事,由港澳台地区的会员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 学会领导班子的产生办法是:
1.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选举新一届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3.根据本学会的传统,会长须在上一届副会长中产生,副会长须在上一届常务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须在上一届理事中产生;
4.选举采取协商提名或直接投票,提名或投票办法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长只能担任两届,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6.本着培养新人、促进学会持续发展的精神,年龄超过70岁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不再进入新一届学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法人代表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顾问可以同时分别兼任各课题组或下属机构的顾问。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下设若干二级学会。二级学会的设立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二级学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计划与总结由常务理事会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党组,成员若干名,由学会常务理事中的中共党员担任;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德高望重的学者若干名组成。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
2.国内外个人、团体及有关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3.其它收入。
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的活动,包括会务、日常开支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由秘书处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1.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2.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根据各方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