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正医疗乱收费 重树医护传统品德 剖析《温鹿卫[2001]126号文件》与医疗管理混乱的因果关系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金良澄 我国古代称挂牌行医为“悬壶济世”,从来没有列入商人行列。旧社会也都把医院归于慈善事业。解放前的我市有瓯海医院(一医)、白累德医院(二医)、董若望医院(三医)和普安施药局(儿童福利院)等四所较大的医院。有许多著名医师定期坐诊,药品都是低收费或赈施的。有钱的人则都到私人诊所看病。现在我们提出了一个“医疗市场”的新概念,把医师看病等同于商业行为,使临床医德面目空前未有的危机。 《医疗乱收费,此风不可长》刊出后,引起市纪委高度重视。屋漏偏逢连夜雨,中央一台焦点访谈又播出《谁为庸医撑伞》。医疗行业中一个又一个问题不断浮出水面,一波又一波冲击着政府领导人不安的心。 医疗行业中的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我整理了近一段时间在这个行业中的个人调查和采访部分温州名医的意见,以《温鹿卫[2001]126号文件》切入,作为调查剖析的具体依据,写成这篇文章,提供给政府工作做参考。 病人挨宰是医护道德败坏,问题出在领导部门 《医院院长说药费》(见附件1)一文揭露了市场只值18元的克拉霉素,医院里竟要卖48元,而医院院长还理直气壮毫无愧色。领导不予追查,群众无法关注。办医院没有使病人受惠,不仅是医院缺德,更体现行政管理领导的不当。 《温州商报》刊出《只要进“诊所”,一律有“性病”》的报导后,今又见《医疗乱收费 此风不可长》(见附件2),内容都是病人挨宰:一个手指外伤,要花连“整形费”在内的1159元钱,太过分了,因此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召来检查。假设不是这么贵,而只是三四百元,虽然是已经乱宰,毕竟数额还小,也许不至于弄得这样张扬,引起市领导的关注。于是乎卫生局抓紧检查,当事医生受罚。主持处理的是卫生管理当局,只罚了当事人,连当事医院也不触碰,这种处理结果,今后如何可想而知。 “病人”这个概念是指一个应该给予同情和帮助的人。病人要支付医疗费用,要忍受治疗的痛苦,要吃苦的药物。任何人都有义务同情、关怀,并对他们提供救助。因为生病就意味着痛苦和需要帮助。所以国家才投入经费,办起非营利性的医院表示对生了病的人的一种关爱。现在病人在这些公立医院(或卫生行政退离休领导创办的集体诊所)里挨宰,不是个别人的问题,而是主导思想的问题。如果这次处理,只是个别人开除、罚款,不认真检查主导思想,不认真检讨现行的医疗管理体制和管道,当然毫无用处。 生病就应给予救助的思想,被转化为病人花钱买平安的社会现实。这是逆当前社会道德潮流的。在这种思想主宰下的医疗服务态度及其衍生出大量的不良后果,我们应深究其根源。错误的医疗丑行,只有根治,断枝摘叶,只伤皮毛不可取。 医疗保健工作本来是以服务病人为目的,现在被转化成十分危险、恣意宰割病人行为的趋势,于是才出现了将不是性病的当性病(因为性病吓人,病人愿意出大钱);手指包扎费,变成整形费(因为整形费可以乱加);医院药价比市场价高数倍,而诸院长还认为理所当然。这种不正常现象的产生,有极其深层的内在原因。 卫生保健事业的管理是否优良,体现在病人的受惠状况 卫生保健的行政管理是否优良,直接体现在病人的受惠状况。病人受惠状况可以见三个方面:一是病痛能得到迅速治疗;二是治疗期间得到良好的服务;三是支付医疗费用合理。现在人们普遍反映到大医院治病排队难排;医护人员服务态度极坏;药价比市场价格高出太多。这种现实,说明毛病不在具体医疗部门,而出在思想意识的主控部门。 任何一个多年坚持临床诊治的医师都知道,临床上个人能治疗疾病的范围亦极其有限。不管医院办得多么大,设备添置得多么完善,可是对疾病的多样性,治病医师的个体性,都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这里的意思是说,由于疾病的多种多样,治病的医师仍然是决定性的。医院再大,设备再多,看病的不是医院,不是设备,而是某一个医师。由于个人的认识的局限,无法包揽所有疾病。基于以上认识,社会上才会有了除非营利性的大医院之外,还要办许许多多营利性的专业小医院、诊所;不仅需要许多名望甚高的教授级医师,也需要名不见经传的草药医,甚至还需要许多无医师之名,行医师之实的人员(例如放痧)。即使这样,因为信息不通畅,买家不知道卖家,仍有可能使许多病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 “一味单方,气死名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它说明大医院、大医师面对众多的疾病,束手乏策的很多;也说明一个社会必须拥有一个多样的医疗手段,才能更多地、更有效地帮助许多不幸的病人解除痛苦,才能使许许多多患不同的疾病的患者都能够及时治疗。 国家设置卫生行政管理,就是为了组织医疗保健力量,防止疾病流行和对病人的及时救治,让每一个人都能健康地快乐地生活。卫生行政领导是认为病人在受苦难,需要人们关爱;抑还是认为病人生病求医,正是可以“宰割”的时机。表现不在言词而在操作。2001年鹿城区卫生局发出了一个严重违反《医师法》的《温鹿卫[2001]126号文件》(以下简称《126号文件》(见附件3)。这个文件上的许多条文,都是背离社会医疗保健宗旨的。 《126号文件》规定经营范围 把看病当生意 如上所述,医疗保健的宗旨在于使每个病人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及时地解除痛苦。 可是《126号文件》规定: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周围300米内不得设置诊所和门诊部(二、3)。现执业地点位于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围300米范围内的诊所须于年底前迁出,最迟不得超过明年6月底(二、4)。 这个规定是把病人看作生意经,害怕公立医疗机构被个体诊所抢了生意。区局领导不理解医师治病是个人的技能决定治疗效果,而不是牌子的公或私。作为公民,个体医师与公立单位的医师在权利和尊严上一律平等,为什么要给划地盘?鹿城区医院是公立的,安排主持这个科室的程某却不是个医师。按区局的意思只要打着“公”牌,假医师可以叫真医师让位。也许他们认为,如果公立医院里看不好的病人,很方便地找到个体诊所并被看好了,岂不是倒了公立医疗机构的霉?这就基本立场问题。如果是关爱病人,当然会这样想:谁能把他医好就给谁医,不管是大医院或小诊所。 我们在上面强调医师治病的个体性,就是想说明不管大医院小诊所,治病的权利和尊严,应该是平等的。下文件把合格的执业医师赶得远远的,让不合格的像程某之流的医师打着公立医院的牌子看病,这是忽视治病的个体性的结果。选择谁来治,不是卫生局讲了算,而是病人讲了算。那么,卫生局有什么理由,把个体医赶离公立单位的300米之外呢? 事实是不管多大的医院,也会有许多医不好的病;也可能医了很久医不好,而竟然被一个个体医师一下子医好了。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如果一个个体医的临床见识和技术要远胜公立单位的医师,要求他搬走而让技术不合格的,却打着“公”字牌的独揽,显然不是病人的意愿。许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成员,都还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滥竽充数的。局方这一规定当然会影响病人的及时救治。据我们所知,“服务中心”的人事权归于区局,安排的都是有关系者,基本上是一支助医队伍。作出这样不为病人着想的决定,只是为了这支队伍的生意。这种医疗保健意识,不是帮助病人迅速择医、就医,不是替病人着想。而是认为1.医疗服务相等于商业经营;医师与病人的关系,商品买卖的关系。2.医疗保健没有技术的高低,只有牌子的公、私。因此,没有任何资历的程某,才能够支配一个医院的科室。 这个规定,还有一个附带的问题。如果一个花了半生时间才获得执业医师职称的人,正好住在所谓公立单位的300米之内,卫生局就不能给予执业许可。一定要他搬出300米之外,要他租或买另外的房子,这岂不是强人所难?因为,只有自己的房子,是自己可以决定的。别人的房子,谁能说租就租,说买就卖。买不到,租不着的话,一辈子也不能当医师了? 《126号文件》违抗《执业医师法》 轻视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一个已经授予助医资格的人,必须在正式执业医师指导下才能操作。程某是一个进医院还不到三个月的实习生(见附件4、5),连助医的资格还没有,就可以独立操作,这是藐视《医师法》,轻视病人的生命安全。程某除违法独立操作外,还可以随意决定诊治价格和药价。一般的医院都有专门划价的人,程某不需要划价。这意味着这个科室:一是已由程某承包;二是程某按收入与医院比例分成。不管属于一或二,都是双倍违法。区医院直属区局,如果说区局不知道,这是渎职;如果说区局知道,这是共谋。 《医师法》明文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在城镇开设个体诊所,而鹿城区局却大量发放了许多助理执业医师的执业许可,让他们独立操作。为了防备指责,鹿城区卫生局在发放之前还特地下发了这个温鹿卫[2001]126号《关于整治医疗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该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开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聘请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报卫生局批准后可继续开业。”这个规定的目的是借聘请执业医师指导为名,为助医独立执业“护航”。后来国家卫生部认为这是违反《医师法》的,不同意。(见附件6)因此,这个不合法的执业许可发放工作被迫拖了半年之久,但是,后来还是照样发放了。为什么《执业医师法》作如此规定?是为了病人的生命安全。可是,鹿城区卫生局不知道! 鹿城区卫生局认为《执业医师法》要受“当地卫生规划的限制” 《医师法》十三条规定,凡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任何个人,都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申请执业,还限定当地卫生行政当局必须在30日之内批准其执业。可是鹿城区卫生局却认为“《执业医师法》对医师(包括助理医师)的执业资格做出了规定,但具备执业资格是否可以开办个体诊所却要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限制,如要求开业,则须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因此,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不是一定就可以开办个体诊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鹿城区卫生局给省人大教科文副主任邵宗杰的答复) 谁能想到一个区卫生局会说出这样大言不惭的话?“《执业医师法》要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限制”。此话的意思等于: 当地卫生规划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执业医师法》 只要具有最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省或地方所作出的规定不能背离国家大法;如有违背的地方,都得按国家大法纠正。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抵制《医师法》的落实。这就使得许多已经拿到正式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无法依据《执业医师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据笔者所知,区局的“区域规划”是欺上蒙下的一纸(嘴)空文,目的就是使正式执业医师不能按《执业医师法》得到应有的执业许可。 根据鹿城区局给邵宗杰同志的答复:“个体诊所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方便群众就医方面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容否认,由于管理方面及个体从业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等原因,也出现了一些负面效应。因此今后必须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管理。以前我区的个体诊所总数为250家,辖区内的卫生技术人员为9.65/千人口,人力资源已处于超饱和状态。今后我区对个体诊所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将来我区对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人员要求开办个体诊所在数量上必然从严控制。”这个答复借用“素质”、“业务水平”、“负面效应”、“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人力资源超饱和”,最终提出在“数量上”必然“从严控制”的逆经济发展、逆社会文明、逆关心人民群众健康、逆发达社会对医师数量要求的歪理。 拿“素质”来说,我们没有看到过个体医有比公立单位如此宰人的现象;拿“业务水平”来说,我们没有听说过助医比正式执业医师高的;拿“负面效应”来说,我们没有听说个体医惊动了市纪委来检查的……从最近的一系列报导中可以知道,产生负面效应的不是个体医,而是许许多多“公立”单位。 《126号文件》的目的是降低医疗保健质量 “人力资源超饱和”的意思是指医师已经很多,个体医就应该“从严控制”,因此,《执业医师法》十三条不能执行。照理说,既然医师很多,“超饱和”了,病人就可以很方便地就诊。可事实正好相反,现在医院排长队候诊? 只要区局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让合格的执业医师都能如期领到执业许可;只要大力兴办合法的、合格的个体诊所,排队候诊现象就会迅速消失。非法的地下诊所也会自动关门,因为没有生意。区局倒唱《执业医师法》要受“当地卫生规划限制”的“山歌”,人为地制造了求医难,这才学替非法诊所开了方便之门。 再看鹿城区局所“创造”的“人力资源”是如何“超饱和”的?他们说“辖区内的卫技人员为9.65/千人口”,这就是“超饱和”?谁不知道卫技人员不等于临床医师。现在的卫生局里,也有很多卫技人员,,他们对于看病排队起了多少作用?而个体医,个个都是临床医师。用鹿城区的人口与鹿城区的卫技人员做比例,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骗人手段。鹿城区是文化中心,是全市医护人员集中的区域,全市各县人民都会到鹿城区的各大医院看病,有的还远地赶来,怎么可以单用鹿城区的人口做比例呢? 《温鹿卫[2001]126号文件》又规定:单独开设诊所男性年龄要在65岁以下,女性要在60岁以下,超龄即予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四)。 《执业医师法》没有任何一个条目涉及对执业医师的年龄限制。正是考虑到对年老中医的保护,就是对我国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保护。因为中医越老,辨证论治经验越丰富。2001年省人大教科文副主任邵宗杰对《126是号文件》提出质询,鹿城区卫生局答复的理由是65岁以上医师“因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担任法人开设个体诊所。说别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人格侮辱,一个有知有识者决不会讲这样的话。法律没有给任何公民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一个公民选定以行医为终身职业,并经过国家考试、鉴定,承认具有相应的能力,靠行医收入终老。区卫生局有否权力剥夺他的工作权、生存权、专业研究权? 即使如其所说“人力资源超饱和”,应该注销谁的执业许可,这是提高质量或降低质量的根本。现在把临床经验丰富的、合法的执业医师注销,将执业许可证授予助医,这是提高质量吗?这是对人民群众身心保健极不负责的态度。 《126号文件》将断送中医药事业的科学发展 现在鹿城区的局面是正式医师行医算非法,因为没有他们的执业许可;助理执业医师行医算合法,因为有他们的执业许可。现状是:一个区卫生局的权,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医师法》。 《126号文件》还规定“诊所不得外聘临床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聘请指导医师的除外),不得带徒,可聘请一名执业护士协助工作(六)。” 世界所有国家的法规和任何一个行业的基本规则,都只有允许有执业资格的聘没有执业资格的来协助工作,没有允许无执业资格的聘有执业资格的做“招牌”(就是把非法变为合法的一种方法)。唯独鹿城区卫生局的规定相反。 中医中药临床疗效比之西医西药不仅有更大的覆盖面,还有更好的安全性,它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由于西医见病治病的局限,可以预见二十一世纪的中医中药必将在全人类保健事业中起到巨大的作用。中医临床取决于辨证论治能力。而辨证论治能力来自临床经验的积累。看病找老中医是最普通的常识。尊重和保护老中医是继承和发展中医事业的关键。65岁以上的老中医临床辨证能力更是不可多得,要视之如珍宝才是常理。奇怪的是区局领导却一点也没有这种常识。个体中医比之集体单位中的中医更具有信息反馈快的优势,更需要严加维护和关怀,政府的专业职能部门竟加以摧残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发展中医事业,《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支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经验丰富的中医、中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带学徒)。鹿城区局却下令“不得带徒”。“经验丰富的中医”(即是那些“超龄”的中医),不仅要允许带徒,还要鼓励带徒。这是省人大的决策,鹿城区局唱了反调,其结果有二:降低了医疗服务质量;使中医药事业后继无人。这个文件的起草者与赞同者的思想观点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 《126号文件》的目的是维护少数管理者的私利 市场经济使卫生行政领发生了体制上、思想上的突变。区局领导下的医疗保健工作,把对病人的关爱,转化为对病人的宰割;病人不再是帮助的对象,而是生财的源泉。过去的这些市、区级大医院,因属于国家补贴,医师诊治费用定价很低,都是非营利性的。为体现政府对病人的关爱,医院的业务收入,一律免税。市场化后,所有的医院都为营利而存在。他们享受免税优惠,再加上规模优势,每月分到的奖金都在2000元~6000以上。因为近水楼台,卫生行政退离休(甚至还在岗的)头头们联合大办集体的私立医院和诊所(或中心),依靠关系熟识,批复方便,借一个名目(例如某某协会等等)就可以得到许可。但头头们毕竟不是临床医师,他们需要一批能为自己挣钱的医师,就采取降低社会医疗保健质量,来保证自己的腰包鼓胀。这就是不准年老医师自己开业,让他们成为联合诊所(或中心)的医师资源。许多“超龄”医师质问卫生局:“不给开个体诊所,生活出路在哪里?”答:“可以到集体诊所去。”请注意,让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临床医师,不怕病人的生命安全吗? “超龄”医师自己无法开办诊所,但由于尚有精力,还要发挥余热,就不得不进入这些由原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人创办的集体诊所为它的“老板”赚钱。毕竟退休医师有限,仍有多余科室空缺就进行承包。他们的性病科医师基本上就是全国有名的“莆田族”一类人。这些人打着“主任医师”的招牌招摇撞骗,为自己与老板拼命赚钱,才产生了《只要进“诊所”,一律有“性病”》的故事。后来也是卫生局去处理,由于触及了前领导人,就不了了之。 《126号文件》画地为牢 阻碍农村医护水平的提高 《126号文件》规定:诊所及各类门诊部变更地点原则上在原执业的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变更(二、1);跨辖区变更地点原则上只允许城乡结合部之间、新区之间流动或老城区向城乡结合部、新区流动(二、2); 这也不符合《执业医师法》精神的,是违法的。一个医师觉得在某个地方不适应自己的发展,或者他所住的街道执业医师已经过多,可以允许另谋发展的地方。限定他们在自己已经待过的乡镇、街道里变更地点,即不允许搬来搬去,人民享有的迁徙自由在哪里?这不是违法吗?过去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医疗保健事业也相应落后,所以在农村里允许一部分助医执业。这一点,应该视为临时性措施。从发展的观点来看,随着农村文化整体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护技能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所以,在农村应限期要求执业的助医提高执业资格,未达要求要淘汰出局。农村也要引进竞争机制,不能画地为牢。城镇合格执业医师,愿意在农村开业,局方就应允许他执业。这也是城乡文化交流的一个部分。乡村政府无权干涉。只有这样,城镇医疗人员就永远不会“饱和”,农村医疗保健也会不停地提高。 卫生行政管理当局要把精力集中在提高医疗技能方面,组织临床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及时掌握医疗信息,不使经验埋没。只有这样才会加速医疗文化的积累。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老中医总结经验和带徒。因为,西医学的兴起到现在还只有一百多年,他们见病治病的方法,在临床治疗中局限性很大;中医的系统治疗理论,在二千年前就整理完成。中医的临床能力和疗效,整体治疗的手段,非西医所能攀比。所以,中医走向世界是必然的趋势。中西医结合虽然在理论上困难重重,而在临床实践中却已经显示出惊人的优势,将来必然受到全人类的重视。多了,就会自然走出国门,去国外发展。现在连自己都还不够,还排队看病,为什么要害怕“饱和”?这不是私心在作怪吗? 《126号文件》与卫生建设基金的黑箱操作 众多的助医看了《温鹿卫148号文件》后(见附件6),曾经联合大闹,纷纷要求退还卫生建设基金(每人18000元)。但是,局里已经拿不出这笔钱了。这就是鹿城区卫生局坚持让助医“合法”执业的根本原因。据悉这笔钱是归入卫生局的小金库的,是他们作为请客、送礼或分奖金用的。照理,基金会的资金,应按时向出资者公布。出资者有权知道使用情况并监督使用。就笔者所知,至今还没有一个出资者知道这些资金的如何花掉,五六年来区局从未有过一次公布。这不可公开的肮脏账,请纪委督查。 且看卫生建设基金是如何筹集的?《温州日报》2003年6月12日7版有个报导说平阳昆阳镇个体医欧阳益琴,“由于原来诊所场所太小,前年7 月份,他向平阳卫生局个体医管理办申请在本村变更执业地址,新址与旧址相隔只有100多米,符合医疗规划。当时,个体医管理办有关负责人说,要想变更地址必须交卫生基金费。据欧阳益琴反映,他在1997年已按《温州卫生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已缴纳4000元的卫生基金费,重新缴纳是没有道理的。但不交,个体医管理办不给他变更地址,最后在无奈之下不得不缴纳了12000元。但让人气愤的是,拿到的发票名目却变成了自愿捐资费(明明是强迫),印章是‘平阳县卫生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此外,又因他未在批准变更地址就搬往新地址,罚款1800元。”这是借基金会进行敲诈!根据规定,任何基金会基金的筹集,必须贯彻自愿原则,用执业许可换基金已属违法,再利用手段,要缴第二次,还科以罚金,算什么自愿?后来人家有意见,则说如果他不愿意可以退还。迟了要罚款,退还这么容易?(见附件7)我们认为,既然是温州市的卫生建设基金,照理应该由全市人民担负,怎么可以让个体医来担负?这些让人不能理解的事,温州市卫生局应公开交代,不应黑箱操作。因为钱是腐败的首要原因,只有交代清楚,人们才能明白这里是不是藏有腐败。 《126号文件》破坏了社会卫生保健生态 疾病的多样性决定了一个社会保健医疗队伍的多样性。只有多样性医疗队伍的存在,才能使多样性的病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卫生行政领导的主导思想应该是全力发展这支多样性的队伍,建设一个完整的社会医疗保健生态网。但我们所看到的是对这个生态网的破坏,是许多应该及时解除病痛的人得不到及时的治疗。 个体医的执业批准权是很有油水的工作。几年前鹿城区卫生局正局长叶某与副局长张某发生了矛盾,其原因就是个体执业批准权之争。后来引来了大换班。一批新局长进门伊始就炮制出这个126号文件。可见“权力导致腐败”确实是千古不移的真理。 一个牙医镶一个牙要价1000元,胜过一个打工仔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使他们获得执业许可,回报当然可观。然而作为草药医和中医,就没有这个能力。一是中医看病诊费、药费已有定数,过去的低标准,一时也改不了。所以收入有限;有的草药医仅够糊口,农民们还有肩挑手提来参与竞争,更卖不起大价钱。这就使得草药医和老中医拿不出钱来向“官老爷”们上供,因此,只能等待着被消灭的命运。对吃惯了计划饭的管理者来说,在一个城市,计划安排多少诊所是名正言顺的。而这么多诊所中,中医、草药诊所是他们的“低产田”。借口65岁注销执业资格,就可以彻底消灭老中医和草药医。腾出来的空位,增加了他们安排计划数字,也是他们增加收入的途径。 草药店大多数为老年超龄人,因此,温州市的草药店已所剩无几。一些草药单方,将会因此而绝种;一些使用中西药无效的疾病,必须使用草药治疗的病人,也会求告无门。一些无钱看中西医,而只需要草药治疗就可痊愈的病人,有病无药治。卫生局对草药文化的扼杀实质是对中华文化的扼杀,也是对社会医疗生态网的破坏。 重建非营利性医院 再树医护传统道德 生命的可贵,就在于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真正的医师,认为他们的职责就是恢复病人的健康。只要是他们手中的病人,没有高低贵贱、不分远近亲疏,不管这个人涉及何等严重的问题,没有他们的允许就不能惊动;在他们的心中,唯一的目的就是救治这个病人。这是一种职业道德。国家办起非营利性医院,就是代表国家关爱病人。十年文革使国家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市场经济冲击了毫无思想准备的医疗卫生事业。所以,许多本是非营利性的医院,全部进入了市场经济的行列。但是,他们仍旧多少少地享受着国家拨款和免税的优惠。不平等的竞争必然导致医护队伍传统道德的丢失。这种失落表现在治疗处理上和药价上的不平等、开大方、兜检验圈,没有一点显示对病人的关爱,反而处处体现对病人的宰割。 如果有非营利性医院,院领导不为经济操心,医师不会开大方,检验室不需要给医师提成,一切都为病人着想。这才是医护工作者的传统道德。因此,必须划清非营利性医院与营利性医院的界限。地方政府要根据自己的财力规划,重新创办非营利性医院,才能重树医护职业道德。对非营利性的,拨款计划不能吃不饱饿不死;从基建到设备,必须实行全包;出高工资聘用德才兼备的医护人员,要求处处做医护界的表率。 对营利性的医院、诊所,都应按所得征税。医疗既为营利,就得依法纳税。不能靠免税来增加腰包。地方政府要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收入,弥补非营利性医院的支出。以医养医。凡涉及经济,做到来去明白,不能像卫生建设基金,既可多可少,又来去不明。 由于过去规定的医师诊治费过低,以药养医成为普遍现象,这是市场经济的逆动——主任医师挂号费仅10元,打的车钱要付十几元;一张药方的药价几百元,算利润能赚上百元,十个医师只抵一个配药工。现在上海古北名都城的国际医疗中心,单挂号费就要900元;现在有的老板聘保健顾问,出价年薪10万元以上。这表明对知识的尊重,也是对健康的重视。在非营利性医院里少收诊费,可以表示政府对病人的关爱;营利性的医院、诊所就应该体现医师的价值,没有本事的不敢定高。营利即商业行为,买卖双方自愿。但必须明码标价,不允许在药费中做手脚,这才能树立信用。明确营利与非营利的界限、明确医与药的界限、体现医师知识的价值,才能重树医护传统道德。 依法引进市场机制 提高医护工作质量 医护工作如此不如人意,其原因有二:一、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落实《执业医师法》;二、医护人员(包括单位的领导)道德堕落。如果不在这两个根本问题上着手,光讲“信用医院”、“收费一日清”、“拒收红包”等,都是治标不治本、好看不顶用的耍花枪。因为,大多数病人是不敢与医疗单位讲价钱的;他们也不知道价钱,“清”了有什么用?再如收红包,思想没解决,今天风大不收,明天风过照收不误。 我们认为,《执业医师法》高瞻远瞩,它的第十三条实际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即只要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提出申请,卫生局必须在30日内给予执业许可。个体医在过去那个不正常的年代被视为异类。现在的卫生局仍陷在这个思想窠臼之中,故以为已经有了250个个体医就“超饱和”了,要“严加控制”了,却没有顾到病人还在那里排长队。究其实,控制是虚,腐败是实:一个执业许可,有的人请客送礼,用了十余万元。这与卖官鬻爵并无不同。 “严加控制”不仅是别有用心,必然是缺乏远见。一是对执业许可审批权的掌握者来说,有人抬轿、拍马、送礼了(为腐败开方便之门);对市场经济、对普及与提高社会医疗道德没一点好处。二是即使给予“控制”,控制了今天,控制不了明天。医学学生一年一批地出来,公立的能全部包吃吗?很多人势必要社会容纳。控制只能增加失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或使用非所学,浪费人才。社会上的个体医多了,竞争机制建立起来,就会自然淘汰。迫使所有的医疗单位不管公立、私立,都不得不提高医护技能,提高服务质量。没有远见的管理计划,最后必将伤害国家与民族。徐剑、陈昌本《水患中国》中有两句很好的警言:“历史上当黄沙逼近古楼兰国的城郭,国王才发出最后通牒文告——‘砍伐一棵树,杀头。’”“人类的滴水,将是自己因破坏环境而悔恨的泪。”也许这些话对鹿城区卫生局的领导干部毫无用处,因为,他们所想的不是将来如何管理社会的医疗保健事业,而是现在使手中的权力给自己带来最多的利益。 一个个体医师能否执业,能不能合法行医,照理是应该根据《执业医师法》,看他是不是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但鹿城区卫生局的说法和所作所为,是只要他们许可,没资格的可以执业;他们不许可,有资格的也算非法。这是对行政许可权的玩弄,是腐败根源。怪不得鹿城区人民医院的程某,没有任何资格,可独掌一个科室。 “严加控制”应该用于对所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上,不合格的坚决不许可。如果这种控制使合格的得不到许可,使不合格的能滥竽充数,这就是腐败。只有依法发展个体医疗事业,健全竞争机制,才能提高医护质量。 如果卫生局不折不扣地执行《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使个体医大力发展。其好处自不待言: 其一、看病不用再排队,病人能及时得到治疗; 其二、非营利性医院除外,其他医院、集体诊所、个体诊所公开竞争,谁宰病人,谁服务态度不好,媒体及时曝光,谁就没病人登门,谁就得关门; 其三、非法的地下诊所就没生意,也就没人开了。 据报导,“市纪委将以此为契机,严查医疗乱收费,狠刹医疗行业不正之风。”此举当然会受到广大求医者的欢迎。究其实,医疗乱收费只是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的“冰山之一角”, “宰病人”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根子是卫生行政领导的思想观点已明显跟不上社会的发展。 卫生保健是一种文化。文化的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必须长期积累。常言道“三代出名医”。因为,中医靠的是临床经验的积累。历史以来就是直接师徒传承,或父子相传。由于生命有限,临床疾病的多样性,一代人认识不了多少疾病,积累不了多少经验;只有多代的积累和治疗,才能认识较多的疾病,积累较多的治疗经验,然后方可出名医。 非典流行给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不知道中医学用药的基本原则是辨证论治,普通老百姓更不要说了。这说明中医学中的许多基本原理没有普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鼓励和支持老中医积极从事普及中医学知识的工作,要使许许多多的中医学知识变成常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医疗保健事业再现一个新的局面。 过去的温州曾经出现过许多有名的中医和草药医,例如金慎之、白仲英、方鼎如、邱鞠初、陆干夫、胡天游、黄七甲等,构成了温州医疗文化的一大特色。由于种种社会历史的原因,他们的经验都没有记载流传。只有潘澄廉、谷振声、许国华等留有少许记述。这无疑我们医疗文化的一个大损失。我们要建设新温州,要使温州人民实实在在的富裕(包括精神和物质的),要给我们的后代留下扎扎实实的遗产——多种多样的文化,唯一正确的途径就是关注它的存在和积累。我市的中医文化,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有过中断,但余香仍存。现在国家非常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如果我们能认真正确执行省人大的《发展中医条例》,一定能重建温州中医文化。“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温鹿卫[2001]126号文件》对温州市的卫生保健事业的思想建设,和重树温州中医文化起到不可低估的破坏作用。基于此,我们认为市领导应下文撤消《温鹿卫[2001]126号文件》,并以此为鉴,严令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浙江省中医发展条例》。
附件1: 医院院长说药价 “老百姓”扬言来温,引得温州药店价格战硝烟渐起,市民不禁对居高不下的医院药价很疑惑——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近日我到一家医院看病,除其他费用外,药费共计233元,其中有一种药叫“甲力牌”克拉霉素(6粒装),售价48元。我拿此药到几家药店问了一下,有两家均说只要18元(同一品牌)。 还有一次我到医院看病,药费单开出是118、80元,我把那些药拿回家,给当地医师看后,经过反复计算,药价不到50元。医院药价这么高,让病人觉得上医院看病是挨宰。这就造成“医院收费高,病人看病难”的老问题。特写信给贵报参考,望请重视关切。 一个热心的读者 近几天来,关于“老百姓”要来温州开平价药店的消息,在我市药品市场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就前两天,我市的叶同仁堂又率先宣布,近千种药品将实行降价销售。 医院、药店、药商一时间众说纷纭而消费者的支持却是一致的。正如那位读者在信中所说的:“医院药价这么高,让病人觉得上医院看病是挨宰。”对此记者采访了当事的另一方——医院,且看他们对这一轮药店“降价风”是怎么看的。 随着药店的降价,有些人便把矛头指向了医院,认为医院也应该跟着降。事实上,医院是国有的,没有自主定价、自主降价的权利;进药也必须从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或者按政府规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购买。“可以说,医院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药价问题上,几乎没有什么自由。”温州市中医院程锦国院长说。 “医院药价比药店高这一点这是正常的,因为我们是执行国家的统一定价。”温州市第二医院药剂科主任林中告诉记者,“国家这二十多年来药价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我们一般不问药品的进价是多少,一律执行国家定价,以此来补偿医疗上的损失。” “医院和药店不一样。”程锦国说,“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的投入,人员的工资等都很大,国家的拨款有限,而诊疗费用相对来说太低了,一个主任医师的挂号费还不到十块钱,打一个比方,你到好一点的理发店理发一次还要几十块呢。”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要想保证一个好的医疗效果,必须保证药的质量,尤其是中药,质量、剂量都非常重要,但患者在院外买药的时候,很好容易发生以次充好、擅自换药、缺斤少两等事情。 医疗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医院的收费是一种综合服务的体现。现阶段医院的补偿机制不解决,“以药养医”的弊病就难以根治,至于会不会对医院的药费收入产生影响,“因为从医院流出的处方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还不至于对医院有很大的冲击。” “我们欢迎正常的、公平的竞争。”温医附一院张启瑜院长认为,“但前提是必须保证患者的利益。”对医生来说,最重要的是病人怎么用好药、治好病,尽量减少疾病带给他们的精神和肉体上的伤害。 医院首先做到的是保证治疗质量、服务质量做得更好,医院的药品由市卫生局统一公开招标,对那些平价药店没有必要阻止,更没有必要加入其中,甚至形成恶性竞争,因为医院买的主要是技术和服务。但医院会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让利给患者。 张启瑜院长提醒广大患者:“生命是最重要的,真正对病人产生伤害的,是那些不正规的医疗机构,和那些假冒伪劣药品。”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现在我国要求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来医、药分业管理已是一种趋势。让办医院的一门心思抓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不用考虑让药品收入来养活职工、改善条件、提高技术等问题,这也是医院的最大心愿。 (《温州晚报》2003/7/14二十五期健康周刊) 附件2: 《医疗乱收费 此风不可长》 本报讯:手指被电风扇划伤,本来只需要花几百来元进行缝合包扎,但湖南民工王小青却为这个划伤的手指花了1159元钱。其中包含了“916元”整形费,但医生并未对王小青实施植皮、缝肌腱等项目。市纪委日前会同鹿城区有关部门对此事展开了初步调查。市纠风办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要以此事为契机狠刹医疗行业不正之风。 7月20日中午,在市区一家复合材料厂务工的湖南人王小青,左手食指不小心被电风扇划伤,在厂方负责人郑女士的陪同下,到鹿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医生程某查看了小王的伤情,郑女士就问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医生说“200元左右”。于是就给小王打了麻醉,清洗了伤口,用一般的伤口缝合手法将小王的伤指缝好、包扎,并说一天换一次药,14天后拆线。但结算时,药费229.2元、放射费13元、整形费916元。郑女士很吃惊,问为什么收费这么高,医生说是手外科手术,属于整容整形范围。 王小青的病历上写着医生的诊断:左手指皮肤裂伤并肌腱操作。但王小青称,“整形费”中麻醉费占了300多元,至于缝肌腱费、植皮费,医生并未在手术中实施这些项目。据该医院一名外科医生的说法,对类似伤口进行缝合包扎,若采取一般的外科手术,百余元即可。 市纠风办王主任说,在前不久市纪委二次全会上,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艾华指出,要“切实解决群众就医收费过高的问题。”此事发生后,市纪委高度重视,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并初步查明,程某系外聘人员,无任何从医证件。她说市纪委将以此为契机,严查医疗乱收费,狠刹医疗行业不正之风。 (《温州都市报》2003/7/29社会新闻版) 附件3: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文件 温鹿卫[2001]126号 关于整治医疗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 鹿城区整治和规范医疗市场工作即将开始,为使你们能更好地配合整治、规范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我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温州市城乡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等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核定根据《温州市城乡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拟对诊所及不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各类门诊部核定登记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及门诊部在核定登记完毕并取得换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须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二、医疗机构执业地点 1、诊所及各类门诊部变更地点原则上在原执业的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变更; 2、跨辖区变更地点原则上只允许城乡结合部之间、新区之间流动或老城区向城乡结合部、新区流动; 3、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周围300米内不得设置诊所和门诊部 4、现执业地点位于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围300米范围内的诊所须于年底前迁出,最迟不得超过明年6月底; 5、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须报区卫生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 三、诊所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1、1999年、2000年未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所开设的诊所自即日起立即停业,再开业一律作为无证诊所处理; 2、已开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独立行医,但可聘请本辖区专业对口的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报卫生局医政科批准后可继续开业。指导医师与助理医师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合作手续,做到一对一挂钩; 3、提倡诊所为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并; 四、开设诊所人员年龄界限 单独开设诊所男性年龄要在65岁以下,女性要在60岁以下,超龄即予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执业范围 诊所、门诊部必须按照批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行医。门诊部的诊疗科目不得超过3个,口腔诊所的牙科治疗椅不得超过2张。 六、诊所外聘人员 诊所不得外聘临床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聘请指导医师的除外),不得带徒,可聘请一名执业护士协助工作。 七、诊部配备医生人数 各类门诊部每一科室配备医生数不得超过2名。 八、由于改制而不再具备举办门诊部条件的企业,其门诊部予以注销,注销后原门诊部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作为特殊情况申报诊所。 九、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做到知法、懂法、依法经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了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专业法外,还要严格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在进药渠道、用药范围、药品购销台帐、药品的保管使用等方面严格遵守该法律的有关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货渠道正规,手续齐备,建立台帐,使用后做好毁形、消毒、回收工作。 《价格法》——凭《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做到明码标价,掌握好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价的关系。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诊所、门诊部不得开设产科,不得擅自开展人流、放环、取环业务,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做引产手术,设产科的医院、卫生院要凭准生证、身份证接生。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二○○一年十月十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区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 附件4: 《清收费 查科室 辞医生》 有关部门表示,将对医疗系统进行收费专项大检查 本报《包扎手指一伤口 竟收千元整形费》连续报导刊出后,引起市区领导以及市、区纪委、物价部门的极大关注。经过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已查明确实存在乱收费事实。与此同时,鹿城区人民医院也对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 在市政府纠风办公室会同鹿城区纠风办、区物价局、区卫生局的调查中,发现程某给患者实施并非所谓的“整形手术”,之所以收费单上写着“整形费”,院方称是“电脑程序的问题”。经经调查发现,为患者做手术是一名到医院实习仅三个月的程某。程目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这起手术中,存有“重复收取手术材料费”、“重复收取决麻醉材料费”、“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无服务”(如监护医院收取了心电监护费)及“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共计乱收费168元。 与此同时,鹿城区人民医院也对“整形费”一事展开了全面调查。院方给本报流动编辑室的一份书面材料中承认,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重损害了病人利益;对个别科室管理不严,没有及时更改电脑收费项目。院方就此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全面整顿相关科室,清查该科的一切收费,并作出了辞退当事人程某的决定,还将五倍于多收费用的金额返还病人。至此,这起“手指整形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主持调查的市、区纠风办有关负责人指出,他们将以此次严查“整形问题”为契机,联合有关部门,对事发医院、进而对市医疗系统来一次专项收费大检查,切切实实为民办实事,让老百姓都能放心、安心就医。(2003/7/29《温州晚报》3版) 附件5: “大刀”砍向医疗乱收费 本报讯 本报7月28日9版刊登《医疗乱收费 此风不可长》一文后,引起市卫生局高度重视。昨天下午市卫生副局长卢智远约见本报记者,明确表示,8月份开始要在全市范围开展医疗乱收费人专项整顿。重点整顿医疗机构违规承包滋生出来的一系列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医疗乱收费 此风不可长》报导是湖南民工王小青因为左手食指被风扇划伤,到鹿城区人民医院就医,没有任何医疗资格的程某给王小青进行了伤口包扎后,就收取了包括“整形费”、“药费”等在内的费用共计1159元。事实上,程某并没有对王小青施行缝肌腱、植皮等手术项目。昨天下午,鹿城区人民医院负责人在接受市纪委纠风室调查时,竟无法说出究竟多收了多少费用。市卫生局副局长卢智远说:“医院让一个没有任何从医资格的人对患者进行手术,多收了费用又不知道多收了多少,这医院的管理存在多么大的漏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乱收费的问题,这样大的管理漏洞给患者带来隐患不可估量,必须进行全面整顿。 据悉市卫生局将联合市政府纠风办、市纪委纠风室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乱收费专项整顿。专项整顿以医疗机构的违规承包为重点,对营利性医院因违规承包滋生出来的开大处方、医疗乱收费、不按规定书写病历、不保护患者的知情权等进行整顿。卢智远表示,对专项整顿中查到的所有违规行为,都要一查到底,追究到人,绝不手软,一定要树立医疗行业的新风。市民如果发现医院有违规行为,可以拨打举报电话。88370035 88370032 2003年7月31日星期四《温州都市报》5版 附件6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文件 温鹿卫[2001]148号 各社会医疗机构: 最近,卫生部卫医[2001]163号函对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作了批复,批复中明确了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的意见。在此之前,我局下发了温鹿卫[2001]126号《关于整治医疗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该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开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聘请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报卫生局批准后可继续开业。由于此规定不符合卫生部批复精神,故该条款内容从发文之日起停止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市卫生局、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区政协科教文卫体委 这个文件说明,鹿城区卫生局讲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有利就执行,没利就不执行。文件是给领导看的,做不做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办。 附件7: 平阳一家个体诊所在本村变更执业地址结果是—— 移址一百米 得缴一万二 2003年6月12日7版《温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蔡建旺)一家个体诊所申请在本村执业地址变更,变更后的地址距原地址100多米,却要交12000元的卫生发展基金费。昨天,一平阳昆阳个体医生向记者投诉。 在平阳昆阳汇水河北路H幢4号的欧阳益琴诊所,个体医生欧阳益琴向记者谈了这件气愤事。据欧阳益琴介绍,由于原来诊所场所太小,前年7 月份,他向平阳卫生局个体医管理办申请在本村变更执业地址,新址与旧址相隔只有100多米,符合医疗规划。当时,个体医管理办有关负责人说,要想变更地址必须交卫生基金费。据欧阳益琴反映,他在1997年已按《温州卫生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已缴纳4000元的卫生基金费,重新缴纳是没有道理的。但不交,个体医管理办不给他变更地址,最后在无奈之下列不得不缴纳了12000元。但让人气愤的是,拿到的发票名目却变成了自愿捐资费,印章是“平阳县卫生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此外,又因他未在批准变更地址就搬往新地址,罚款1800元。欧阳益琴说,其实,从提出申请到个体医管理批复足足有4个月,是个体医管理办把时间给拖了。他说,如此无任何收费依据的捐资费及罚款叫人如何心服。 记者随后采访了平阳卫生局及个体医管理办的负责人。据个体医管理办负责人介绍欧阳益琴诊所前后两处地址,虽在同一个村,但以汇水河为分界线,一边是农村,一边是城镇,变更地址不能随意批的。至于要交40000元的卫生基金费,他们的本意是通过设置经济障碍,不让一些农村个体医随意进入城镇。欧阳益琴的情况有些复杂,但12000元的自愿捐资费完全是他个人行为。平阳县卫生局的主要负责人对记者说,虽然没有文件规定哪里是农村哪里是城镇,但后村情况确实特殊,欧阳益琴诊所现在的位置确实是昆阳新城,如果欧阳益琴对捐资费有意见,可以考虑退回。(记者蔡建旺) 附件8: 部门有人纵容 非法行医猖獗 我市高度重视,立马着手调查 本报讯 前天晚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了乐清市郑元叨个体烫伤诊所在治烫伤过程中导致多人残疾甚至死亡的消息后,引起我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温州市卫生局局长夏爱华称,乐清市卫生局存在的部分违法违规操作手法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法行医的猖獗。为此,温州市卫生局昨天召开会议,针对我市目前医疗市场存在的非法行医和医疗乱收费等违法、违规现象,决定开展对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据悉,8月中旬开始,卫生部门将在医疗机构分阶段开展学习动员、自查自纠和查处整改专项活动。对全市城乡个体行医进行地毯式全面检查、整顿、取缔非法行医;终止承包式停办剥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附属、分支、派出机构向社会承包的机构整体、科室、病区和项目;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诊疗范围,自行设置的科室要停止开诊,确需开设并符合条件的,需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开设,与《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名称不符的机构印鉴、各种标牌、宣传牌、医疗文书等需予以更正;整顿医疗广告播放;清查各种医疗违规收费行为。会议强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法制管理,依法行政,落实卫生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官衔责任追究制,以规范医疗市场。 见习记者 黄敏《温州都市报》专题新闻2003/8/15 请注意: 一、某局长没有说要整治“违法、违规操作手法”,而是要整治医疗市场,这是一种源流颠倒的做法。医疗市场中的非法行医明明是卫生局里的违法操作引起的,不整治卫生局里的违法操作,如何能整治医疗市场? 二、“医疗市场”是个错误的概念?即认为医师是做买卖的商人;病人是买货的顾客。如果是这个认识,那么为什么不直接由工商局管理算了,何必多设一个卫生局?所有的国营商场都要纳税,为什么我们的大医院不纳税,还要国家拨款? 三、谁去整治医疗市场?某局长当然不会亲自去,而是由原来那些搞“违法、违规操作的”那些人去。会有好结果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