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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鹿城区卫生局

取缔65岁以上个体医师执业资格的意见

 

省卫生厅医政部门认为《管理条例》中的65岁以上医师不能申请个体开业的规定是因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故在执行时借年检换证的机会取缔所有65岁以上已经开业的个体医。这种解释暴露出医政部门的管理思想仍然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窠臼。他们认为个体医的数量必须实行计划控制。这种思想不仅使他们跟不上自由市场的法治形势,造成医疗卫生工作的被动,还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望。笔者对温州市鹿城区个体医疗工作作了一次了解,发现了许多无法自圆的矛盾。

一夜之间使许多几十年合法行医的个体医统统变成了“非法”行医,而病人们仍然茫无感触,他们仍要找原来熟识的老医师看病。因为他们认为,老医师临床经验好,对自己病况熟悉,用药比较有把握。治病,对病人来说,可以认为是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师,让医师来帮助恢复健康。病人们当然认为一个不熟悉自己病情的医师是不可以的。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医疗工作是一种服务工作,卫生管理部门没有权利决定病人寻找为自己服务的医师。为什么昨天还是合法为自己看病的医师,今天就变成非法的了?

 

行医多年的合法个体医,一夜之间变成非法医师

浙江省全省的执业多年的65岁以上的个体医师,一夜之间就变成了非法医师,为什么?

据悉,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借换证之机,取缔了全省65岁以上的个体医的执业资格。其理由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规定年满65岁(女60岁)的医师,不能再申请个体执业。

关于这个问题,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副主任邵宗杰同志曾向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提出质询。鹿城区卫生局认为“主要是考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即65岁以上的医师不能正常行使“民事行为”,因医疗机构的法人是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的。这就是说,65岁以上的个体医师昨天还是一个能代表合法机构(个体诊所)的公民,过了执业期限,就变成一个不能正常行使法人权力的医师了。倒霉的那些老医师,他们不得不私下替人治病。去年年底,这些私下替人治病的医师都受到“非法行医,高额罚款”的警告。还有一些医师则收到非法行医的罚款的通知(如老中医朱鹤、卓荣光等)。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姑置别论,从它被执行后的几年来从温州市鹿城区的情况来看,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个体诊所医疗队伍的素质降低。

    现在鹿城区的个体执业者,其中许多人临床时间短,有的甚至在职高毕业还不到几年,就独立开业行医。这种没有临床经验或临床经验很少的个体医师,对患者治病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而且,医师治病是出卖知识。病人求诊,是要求知识服务。医师靠临床积累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才能使病人满意。因此,只有要求临床经验缺乏的个体医师不断进修,不断向老年医师学习、求教,才能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职称级别降低。鹿城区原有个体诊所(除草药医外),其中65岁以上的,大多数人都有医师以上的职称。取缔了这一批人的执业资格后,现经几次考试,使许多没有职称或只有医士职称的青年人进入个体执业的队伍,使这个队伍的技术水平普遍降低。

二、草药文化被消灭。

草药医疗是一种地方文化。这种文化为传统医学增砖添瓦起很大的作用。故中药称为“本草”。它常常可以弥补中西医学的不足,

由于人体医学仍然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谜团,难症、怪症仍然很多;同样由于人的生命极其有限,不管是中医学或西医学,一个人拼其一生,所能掌握的医疗知识,实际没有多少。故任何渊博的医师,在临床上常常免不了有捉襟见肘的难堪,应付不了繁的多疾病。有的人往往看遍名医,不得痊愈,却被一剂草药解决问题。因此,人们常说:“一味单方,气死名医。”有的人由于低收入无钱上医院,也往往会因几味草药,而得以愈病。例如带状疱疹,使用西药阿昔洛韦等都不很理想,但使用草药却能很快解除病痛。而且草药治病价低效速,可解决部分低收入者的一时之困。正因为草药价格低廉,收入少,年轻人很少有接班的,都是一些老年人在支撑。这种政策一出,温州的草药摊几近绝迹。

三、传统医学越见衰微。本世纪来,由于多种原因,和文化上的自我贬损,传统医学受到各种各样形式的扼杀,趋于衰微。

中医学是一种宏观的整体医学,依靠辩证治疗。任何一个初出茅庐的中医学院的毕业生或研究生,不管他们的学识是如何渊博,如果没有自己多年的临床经验,处方用药的效果都会大打折扣。老中医受到患者信任是一种普遍现象,正说明中医的治疗能力与临床时间有重要关系。温州市本有一批出名的老中医,如金慎之、方鼎如、白仲英等,他们的出名,都在60多岁以上。因为,对中医来说,书本知识与临床实践有较大的距离。个体医所接触的病人,形形色色的症状极为复杂,即时处理困难很多。也正因为这个情况,也最容易丰富和增长他们的临床处理经验。65岁的年龄,正是临床见识最为丰裕的时期,也是传授他们经验最关键时刻,只有让这样的中医师以师承方式带徒授艺,才是光大传统医学的捷径。如今取缔这样一批老中医的合法执业资格,传统医学必越见衰微。

四、由于以上做法背离常规,人为地制造了“看病难”,致使鹿城区出现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其表现之一是非法诊所的增多。这些非法诊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取缔的原来是合法的个体诊所。他们本已拥有一批“客户”, 这些人仍要找原来熟识的老医师看病。他们认为老医师临床经验好,对自己病况熟悉,用药比较有把握。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医疗是一种服务工作,病人有权利决定让谁来为自己服务。其二是一些外地的江湖医师,他们没有正式职称,也没有真正的医疗技术,却借助病人急于求医的心理,利用求医难实现骗钱的目的。这样的诊所全市区有上百家。取缔老医师的执业资格,客观上帮助了这些江湖游医的忙。

五、据反映,由于求医难,市区内掌握诊所批准权的权势人物以各种名义,开设多家集体诊所。这些诊所多由他们搭暗股,聘请退休老医师为其坐堂兜揽生意,还将某些科室向外承包,例如性病专科,包给外地游医,任其售假。权势人物则坐地分赃。《温州商报》2001228日的一篇《只要进诊所,一律有性病》的报导,暴露了某些权势人物利用集体诊所的招牌借医疗部门牟取利益的丑恶行为。这些诊所的“专家”,利用人们对性病的畏惧心理,假化验、假诊断,出售高价药,牟取高利润。报导说这些“专家”,打着主任医师的牌子,实际却拿不出任何证件。记者向管理部门了解,管理部门还为他们隐瞒真情。此事被揭露后,管理部门却轻轻地“打”了一下就走过场。(见《温州商报》200139日《“患者”获双倍赔偿》一文,,这种出售假知识的违背医德的行为,本应取缔执业资格的,却以“双倍赔偿”走过场,正反映了有人在纵容包庇。因为,真正的赔偿,需要有发票为根据,而除有意要弄清此事的人外,其他人早已把发票丢了,哪里还存着发票去要求赔偿?因此,这样就能他们以最少的损失,消除这种被揭露后的尴尬)。而对于因超过65岁被取消执业资格的医师,受到罚款多达十万元的威胁。虽然在具体处理时有的人只罚了二三千元,谁能知道第二次检查时,这样的 “非法行医”处罚将如何“升值”?人们不理解的是出卖真知识产品的要受罚,出卖假知识产品的却被包庇。

 

以上说明,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曲解《管理条例》,取缔老医师的执业资格导致五个恶果:一是个体医疗质量全面降低,不利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二是消灭了草药文化,不利低收入者的救治;三是使传统医学进一步衰微;四是人为地制造了看病难,使真正的非法医生大行其道;五是客观上为权力腐败添加催化剂。政策执行的好坏,不看它的决心大小,而看它的结果及其影响。这种明显背离《执业医师法》和《管理条例》的曲解为什么能在全省大行其道?

一、现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科一级干部,基本上都是医科大学毕业的学生,很少临床实践经历,所以,他们不知道临床经验决定治疗效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西医学的学生,更加不理解。因为,西医学由于知识更新快,年老的医师许多知识跟不上更新速度,易致落后,因此,他们瞧不起老年医师。但他们不知道几千年前的中医学,系统理论已经形成。中医的辩证施治全靠临床实践中的心领神会,逐渐积累。越到老年,经验就越丰富,不能与西医一概而论。

二、本世纪以来,文化界的自惭心理仍未消除,“中医不科学”的思想仍很普遍。即使是中医专业的学生,由于缺乏中医临床体会,

三、计划经济思想仍未消除,

四、不了解基层权力由于处于最底层,最容易受到腐蚀

五、老医师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关系也都进入老年,不再拥有社会权势;他们还由于年迈体衰,缺乏与错误或邪恶搏斗的激情和兴趣。

谁都知道,说一个正常人有“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是一种人格侮辱。这句话出自一个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更是不可思议。因为,现在的处局级领导,基本上都是大学生了。我们的大学生不懂宪法、不懂公民权,能说得过去吗?

尽管现代科学发展非常迅速,但人体医学,仍然还有很多的谜无法解决,临床的疑问仍然很多。所以,病人总是喜欢找年老医师看病。因为,临床实践经验是决定一个医师治疗能力的最重要因素,这是最普通的常识。取缔65岁以上医师的个体执业资格,迫使病人找那些毫无临床实践经验的年青医师,这里充分暴露卫生管理部门的官僚和外行。这个问题说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知道临床实践经验的重要性,尤其是中医医师的临症能力与临床实践时间的关系。书本上的望、闻、问、切和辩证施治,如果没有临床实践,一点用处也没有。中医的辩症施治,由于各人临床所遇到的病人不相同,所得到的经验也各不相同。年限越长,临床经验越丰富。这种经验,有许多只能面传面授,凭临症时的心领意会,不断总结出来的。因此,相对地说,临床时间越长,经验越丰富,处方用药越有把握。病人才都喜欢找年老的医师看病。

65岁精力充沛的中医医师,正是临床最丰富的医师,是人民保健事业的宝贵财富;应该尽力保护,并鼓励他们总结临床经验,督促他们多带学徒。现反而取缔他们的执业资格,限制他们带学徒,这是对传统医学的轻视和排斥,其结果将造成传统医学的萎缩。

这种做法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不合。《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此条说明,只要获得医师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无条件发给执业证书。可是,区卫生局却认为:“具备执业资格是否可以开办个体诊所却要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限制,如要求开业,则须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把“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摆在国家大法的上面,公开认为权大于法。

由于 “严格” 执行了这种取缔的态度,给我市区的医疗文化和医疗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可补偿的损失:

以上情况,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执行了上述规定,市区草药医基本被消灭干净。消灭草药医实质是消灭传统的草药文化、消灭民间相传的单方、验方。本市原有草药医都是代代相传,有一定技能,掌握几种单方或秘方。尤其是民间贫苦人,无钱上大医院者,花小钱,买草药,也许就能解决病痛,获得不少方便。民谚有“一味单方,气死名医”之说。说明许多疑难病到处求医,久治无效者,往往一张单方,即可缓解病痛。所以,草药对保健事业有一定的作用。消灭草医等于消灭民间的单方验方的继续应用,也就是消灭草药文化。

 

我们认为,鹿城区卫生局的这种做法,是违背我市创文化名城的宗旨的。卫生工作的目的之一是使患者得到及时治疗。个体医不仅能辅助大医院解决患者的及时治疗问题,也将为医疗文化作出贡献。我市医疗文化渊源深厚,曾出过不少著名中医。(这些名医之所以成为名医,大多是年龄大,医龄长,例如金慎之、白仲英、方鼎如、邱菊初等,都是超过了65岁的人。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医疗经验。他们的遗产,也是温州文化的一个部分,有待深入发掘。)发展个体医,尤其是个体中医,就是发展温州中医文化。要培养出温州的高水平的名中医,为全国人民以及世界人民服务。我们不仅要使我市成为经济大市,还要使我市成为文化大市。只有发展文化,才能发展科学技术,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现在我市65岁以上的个体医师,绝大多数精力充沛(可以调查统计),在他们的临床知识处于最佳状态的时候,取缔他们的执业资格,不让他们服务于社会,是人才的最大浪费,是卫生管理工作走偏了方向。

 

卫生医疗工作的目的

现在看病有三条渠道:一是到大医院,二是集体诊所,三是个体诊所。许多人反映到大医院治病,一般的小病小痛都当大病医,光检验费用就使得靠工资收入者负担不起。有的人感冒发热,只要稍加治疗,就会很快痊愈,本就不需要什么检验检查的。就保健来说,检验检查未然是好,但对贫困的人它却纯是多余。尤其是外地来温的上百万打工人员,有的甚至是还没有找到工作就生起病的,无钱担负这笔费用。

现在看病有三条渠道:一是到大医院,二是集体诊所,三是个体诊所。许多人反映到大医院治病或集体诊所,一般的小病小痛都当大病医,光检验费用就使得靠工资收入者负担不起。

群众反映,还是个体医服务态度较好,药费、诊费都经济实惠。因为,个体医是对自己负责,没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认真钻研技术,就不会有好名声。我市早在80年代就发展了个体医,给解决治病难带来了春风。尤其是外地来温的上百万打工人员,感到方便不少。但由于卫生行政领导管理方向不明确,却给本应大力发展的个体医疗,带来诸多疑问。

集体诊所比之医院,不仅设备、技术无法相比,其服务质量也有问题。这次《温州商报》关于鹿城中医药学会和温州医疗保健院以医行骗的报导:《只要进诊所,一律有性病》”,所揭露的事实,足以证明某些集体诊所再也值不得信赖。其原因在于这些90年代后才发展的。据反映,这些诊所被批准是因为某些权势人物有暗股,或者有一定的暧昧关系。但里面真正的临床医师,却不是真正的申报者,而是承包者。这些承包者为缴纳承包费用,不得不昧心赚钱。因此才有了以上的报导。

群众反映,还是个体医服务态度较好,药费、诊费都经济实惠。因为,个体医是对自己负责,没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认真钻研技术,就不会有好名声。温州市早在80年代就发展了个体医,给解决治病难带来了春风。尤其是外地来温的上百万打工人员,感到方便不少。

但由于卫生行政领导管理方向不明确,却给本应大力发展的个体医疗,带来诸多问题。卫生医疗工作的目的是什么?是使病人得到及时的治疗。疾病给患者造成痛苦,通过及时的治疗而解除。因此,为患者的病痛是每个医疗工作者的天责。卫生行政部门则是运用权力监督这种天责是否落实的工作。可是现在的卫生医疗监督工作,由于目的不明,方向不清,才造成了当前医疗工作的混乱。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质疑。

一是取缔65岁(女性60岁)以上的个体医师开设个体诊所。本来是合法的个体医,为什么到了65岁就会成为非法的个体医呢?把合法医师变成非法医师当然容易,只要时间一到,不给换执业证就可以了。但是,患者却觉得不方便了。因为病人喜欢找熟悉自己病情的医师,而这熟识的医师却只能偷偷摸摸地给自己看病了。卫生行政部门只能给无证的医师无法给病人扣上非法的帽子。这不是矛盾了?病人找医师看病是合法的,医师为他看病却是非法的?

找老年医师看病较有把握,这是最普通的常识。临床治疗就好比游泳,光有书本知识是没有什么用的。即使知道许多游泳理论,不是一点一点地下水学会,还是会淹死的。临床治病也是这样,即使已经学得高深的医学知识,没有临床经验,仍然不能处方用药的。因为临床面对的是一个与医师有同等权力和尊严的活生生的人。而且,任何一个高明的医师,都无法说自己的处方用药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把握性较大,仅此而已。为什么一个省的卫生行政部门都不知道?

据鹿城区卫生局向省人大教科文副主任邵宗杰同志的答复,他们认为年满65岁以上的医师有“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这一举措是在“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的借口下得到贯彻的。鹿城区卫生局所说的,当然不仅仅只是鹿城区的问题,全省皆是如此。区局只是一个执行者。

 

已经造成了错误的后果,这个问题有其深远处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

一是计划经济的思想遗毒,有许多规定与现实不符。例如

规定个体医开业地点要按计划安排。这个想法,也只是一厢情愿。因为,开业医师的房子是不能“计划”的。你认为他应该开业的地点,他却没有适合的房子。他有适合的房子,你却认为不合适。医疗管理单位既然没有能力安排房子,又何必提此不合适的要求呢?尽管这种思想是出于好心,意思是不能过于密集,有利于附近群众治病。诊所分布均匀,只利于一般性的外伤包扎,和急症抢救。前者只要有一些备用药品,一般的人都能处理;后者则是大医院的事,不是个体医的主责,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人手和设备。许多患者宁愿远地求医,不愿就近求医。他们认为,把病治好是他们的目的,远近不是他们的目的。这是最普通的常识,我们的卫生管理部门为什么不知道?

以药品集中供应来控制个体医使用伪劣药品的设想也是一种空想。因为,伪劣药品对个体医来说,也是一种威胁。医师要想有名气,第一是认真钻研技术,第二是服务态度要好。如果出了事故,不仅经济上有损失,而且会影响声誉,影响业务。因此,自己诊治自己用药的医师,对药物的真伪,要求都比较认真。决不会开这个玩笑。相反,药店和大医院,则容易受它的侵入。公立医院的临床医师不直接对药品负责,药物问题与他无关。以权易利几乎已经形成一种社会思潮,手中握有药品采购权的人被腐蚀吃回扣,致使伪劣药品进入公立医疗机构倒是真正需要防范的。

当前社会虽然已经进入市场,医疗卫生事业也应该摆脱计划经济的思想框框。过去没有个体医的,现在有了个体医。而个体医的复杂情况使只能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有些不知所措,仍然想用老办法、老手段。过去那种简单化和权力万能的思想仍然纠缠着他们。现有个体医的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可以说与教授比肩,有的则还是文盲(例如某些草药医);有的一辈子独立谋生,没有退休金可领;有的是医院退休,如仍有临床治病能力(在当前求医难仍未带解决的状况下,医院应返聘其回医院继续开诊)。卫生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对待,不能实行一刀切。

 

 《学中医考执业医生要有学历》

读者黄先生来电询问:他原师承中医,没有学历证书,能否参加执业医生证书考试?

市卫生局中医处答复:按去年的相关规定,师承中医的,只要在卫生局打个证明,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今年执业中医生考试,但现在报名已结束。而政策已规定将来执业医生考试,都需要有学历证书。

《温州商报》2001462版办理记者白真真

市场经济的医疗管理工作怎么办?这是摆在卫生行政部门前的一个大问题。事实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落后了,被动了。他们所表现的好象件在“坚守社会主义阵地”,一点也不愿意“后退”。尤其是他们在对待个体医的态度。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的温鹿卫[2001]126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规定:“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周围300米内不得设置诊所和门诊部;现执业地点位于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围300米范围内的诊所须于年底前迁出,最迟不得超过明年6月底。”这个规定把个体医与公立机构摆在了不平等的地位。对个体医的地址加上这样的限制的原因是害怕个体诊所抢了以上所说的这些单位的生意。

从这里看出,鹿城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并不理解什么是临床医疗工作。其实,不管个体、公立,诊治、医疗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治病救人,及时解除患病者的痛苦。卫生与医疗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卫生工作应该划地盘,例如大扫除、消毒、打预防针等等,不分地盘就办不好事;但是医疗,怎么可以划地盘呢?有人生病要到北京、上海去医,能要他们就近治疗吗?归根结底:医疗,病家和医师的事,卫生管理部门不该管理到这个上头。瑞安市有个老太婆叫谢秀英,患肾萎缩症(附方),一直找我治疗。我在河通桥开诊所,她到河通桥去开方,我搬到三官殿巷开诊所,她到三官殿巷来,到现在已经差不多5-6年时间了,现在已基本恢复正常。离她最近的应该是瑞安人民医院了,为什么她不去,而是要用100元雇一辆小车跑温州来开药方?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不需要多举。

划地盘服务,在这个地盘中,只准公立单位治病,不准个体诊所治病。这是在制造笑话!医疗、治病不是做生意,即使是做生意,大家都是纳税人,也应该平等起坐。看病与做生意不同。做生意买货物,好不好,按质论价,买卖当面讲清,愿买愿卖。用假货骗人,可到消协投诉;看病可不一样,病人上门看病,最好的医师也不打包票。只有看得好,下次才能再来。个体医要想生意好,就须时时需要注意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如果在公立医院的旁边开上个体诊所而且还能抢它的生意,那它们就应该认真检查自己,是服务态度问题,还是技术问题?

公立医院的医师就不一样,是铁饭碗,积极性要差得多。一来病人已经很多,根本不需要拉生意;二来工资固定,看好看不好一个样。

各个医师各有自己的经验与拿手,你治不好的我能治得好;大医院治不好的给小诊所治好了。治疗垄断没有一点好处。谁能保证大医院一定能治好病,个体诊所一定治不了?有的人在医院附近用的是自己的房子,为什么要他们搬到别人的房子里去?这不是侵犯公民的居住权吗?病人为了治病,不是见了诊所就会进去,而是会寻找熟悉自己病情的医师,或者经验比较好的医师。有的医师之所以业务忙,并不都是附近的街邻,而许多是远地来的,即使把这样的医师远迁他乡,人们还是要找他看病,不会因此上公立医疗机构的。这个规定只不过是制造求诊者的麻烦,制造个体医的麻烦,别无其他用途。对公立医疗机构来说,也没有任何好处。如果卫生管理部门不想利用竞争机制促进临床医疗技术的提高,而是想靠管理权力进行控制和垄断,帮助公立医疗机构争生意,是不利于卫生医疗事业发展的。

文件认为“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须报区卫生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这里没有分清大医院与小诊所之间的区别。大海陆空可以这么办,小诊所却不能这么办。规定个体医开业地点要按计划安排,是反市场经济的。个体开业,需要房子,但房子是不能“计划”的。你认为他应该开业的地点,他却没有适合的房子;他有适合的房子,你却认为不合适。医疗管理单位既然没有能力安排房子,又何必提此不合适的要求呢?尽管这种思想是出于好心,意思是不能过于密集,有利于附近群众治病。诊所分布均匀,只利于一般性的外伤包扎,和急症抢救。前者只要有一些备用药品,一般的人都能处理;后者则是大医院的事,不是个体医的主责,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人手和设备。许多患者宁愿远地求医,不愿就近求医。他们认为,把病治好是他们的目的,远近不是他们的目的。这是最普通的常识。

已经被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有的房子是租用的。如果租用到期,房主要收回自用或另租他人,卫生管理部门无权不批准他们另租的。如果个体医没有得到批准就可不搬出去,那当然可以。可惜卫生管理部门无权调拨适当的门诊部给个体医,那么个体医只能租用他人的房子。它在什么地方租得到,就只能在什么地方开业。因此,这种“批准”只能放在个体医租来房子后再批。当然,这样也就不是批准了,只能叫做备案。即个体医因故需要更改地址,应该先报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与批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个体医决不想搬来搬去的。执业行医,必须长期苦苦守业,医好的人多了,让名气慢慢传播开来,看病的人才会慢慢增多。搬动多了,生意就守不起来。所以,这搬动也要批准,实在使人难解其中真谛。一个刚刚出山的年青小伙子,谁能相信他的医学本领?不要说没有人相信,就连他自己,也不相信自己。临床久了,想想这其实是很正常的。中医看病,最重要的是临床实践经验。一个初出茅庐者有多少临床经验呢?现在温州市卫生局,取缔已经积累几十年临床经验医师的执业资格,把合法医师变成非法,反而允许没有执业资格的助理执业医师开业行医,实在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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