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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詩歌音樂協會信箋 |
國 際 詩 歌 音 樂 協 會 信 箋
尊敬的李祖沛主席:
並呈送
中國駐奧克蘭總領事館廖菊華總領事:
我非常高興有幸在中國駐奧克蘭的座談會與您見面並談話。現將我給全國人大的一份建議書呈上。
在去年的全國兩會上,鬱鈞劍、宋祖英、黃宏、關牧村等21位文藝界的政協委員向兩會提交了一份關於在中小學增加繁體字教育的提案;今年的兩會上,潘慶林委員又提交了一份關於在恢復繁體漢字的提案。他們的提案,得到了海峽兩岸中國同胞的廣泛回應,也受到了全球海外華人華僑同胞的歡迎與熱烈響應。我同意並支持他們的上述提案。
當前,臺灣海峽兩岸人民的交往、交流日益密切,國家的最終和平統一正處在關鍵的歷史時刻。然而,繁體漢字之爭傷害了兩岸人民特別是臺灣同胞的的感情。我們的臺灣同胞當前之所以對大陸的「簡化(簡體)字」存有反感與恐懼,我們的大陸同胞也對「繁體字」存有反感與恐懼,這種繁、簡漢字之爭,其實是過去兩岸文字政策的不同引起的,其中夾帶了濃厚的意識形態與政治理念之爭。這種簡繁漢字之爭,無疑將給兩岸和平統一的前景,帶來障礙。這種狀況不利兩岸的進一步交流、融和以及和平統一前景,必須儘快化解。
據我所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治與法律的層面上,簡體、繁體漢字實際上早已經實現了統一。首先,中國政府從來沒有廢除過繁體漢字。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語言文字法都規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再其次,中國國家標準化局制定和公佈的國家標準漢字字元集已經涵蓋了共20,900漢字,其中並沒有「簡體」「繁體」之分;而這個國家標準漢字字元集,因為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支持,在中國領土上具有不可爭議的法律效力;在國際上,它也符合ISO國際標準並受國際法所支持。
不過長期以來,教育部文字工作委員會並不認同國家法定標準漢字,一直堅持禁錮和限制傳統繁體漢字(包括國家法定標準漢字)的做法,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宣稱該國家法律所規定的「規範漢字」並不存在(需要由他們來制定),最近更強行推出極具爭論的《通用規範漢字表》(徵求意見稿)。該《表》發表後,在中國大陸、海峽兩岸以及海外華人同胞中,重新引起了關於「繁體字」「簡體字」之爭。這樣的爭論無疑傷害了海峽兩岸同胞以致海外華人同胞的民族感情。
為了有利漢字以及傳統文化的傳承,為了結束簡繁漢字之爭,為了民族團結,為了有利祖國的和平統一,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強化法制、法治,我強烈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在國家法律的層面解決簡繁漢字之爭。因此我起草了一份《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建議》(見附件),敬請您審閱並轉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
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新西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秘書長
國際詩歌音樂協會會長
黃乃強 敬書。
2009-10-18寫於奧克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