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常见笔形变化规律例析 3.30 导语 笔画是汉字构形的基本单位,准确把握每个笔画的具体形状,是正确书写汉字的第一步。因此,要想把字写得合乎规范,就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笔形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笔画在结字过程中的笔形变化规律。一般说来,在同一种字体里,某个汉字所包含的各个笔画的笔形是固定不变的。所谓笔形变化,主要是指某些字或笔画组合,在充当另一字的部件时,为了与其他部件相互协调,以及满足整个字形的美观性要求等,而改变笔画形状的现象。一般只需要改变某个笔画的形状即可,但也有少数需要同时改变几个笔画的形状的。下面我们按“横、竖、撇、捺(点)、折、综合”的顺序,对容易搞错笔形的字略作辨析。 3.31 “横”的变化 “横”笔的变化只有一种情况,即由“横”变“提”。具体地说,就是某些末笔为“横”或下部含有“横”的字或笔画组合,在充当某字的部件,而这个部件又处于某字(或其部件)的左旁或左下角时,它的末笔“横”,就需要改成“提”。常见的有: 部件 | 例 字 | 部件 | 例 字 | 工 | 巧、项、式、试、刭、颈; | 土 | 圩、地、址、卦、疆; | 子 | 孔、孙、荪、逊、敦、墩; | 马 | 驭、驹、驱、骤、驰; | 王 | 玎、玖、玛、玩、斑、碧; | 堇 | 觐、勤、鄞; | 止 | 武、此、些、路、赋、斌; | 鱼 | 鲜、鱿、鳞、鲤、鲸; | 正 | 政; | 业 | 邺; | 且 | 助、雎、锄; | 生 | 甥; | 丘 | 邱; | 立 | 站、飒、靖、竣、竭; | 耳 | 取、娶、耻、耶、耽、耿; | 至 | 到、倒、致、郅; | 血 | 衅; | 豆 | 豉、橱、豌、豇; | 里 | 野、墅; | | 潋、蔹、敛、剑; | 直 | 矗; | 车 | 轧、轮、载、辙、辑; | | 彭、鼓、嘭、澎、膨、蟛; | 牛 | 牧、牡、牲、牺、犊; | 黑 | 默、黔、黜、黠、黯、黝; | | |
注:两个“王”并排在一起是一个部件,充当字头时,左边“王”的末笔“横”不能变为“提”,如:“琵琶琴瑟”等。另外,“车、牛、黑”的末笔虽不是横,但“黑字头”和“车、牛”的下部都有“横”,组字时若充当左旁,也需要变该“横”为“提”。有的字典中“默、黔”等字没有变“横”为“提”,是不规范的。 3.32 “竖”和“竖钩”的变化 (一)“竖”变“竖撇”。 当“半、辛、羊、丰”等字充当另一字的左旁时,它们的末笔“竖”需要改成“竖撇”。例如: 部件 | 例 字 | 部件 | 例 字 | 半 | 判、叛; | 羊 | 羚、翔; | 辛 | 辣、辩、辨、辫、 | 丰 | 邦、绑、帮、梆; |
(二)“竖钩”变“竖撇”。 当“手”充当另一字(或部件)的左旁时,它的末笔“竖钩”需要改成“竖撇”。例如:拜、掰、湃。 (三)“竖钩”变“竖”。 当“小”或“可”充当某字的部件时,若它的下部还有其他部件或笔画的话,它的末笔“竖钩”的“钩”需要去掉。例如: 小:少、尘、穆; 可:哥、歌。 3.33 “撇”的变化 当“月”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底”时,它的第一笔“竖撇”需要改成“竖”。例如:有、青、请、清、情、晴。值得注意的是:“月”处在字或部件的其他部位上时,它的第一笔并不改变,如:朋、鹏、棚、阴、荫、明、盟、萌、赢、霸。 3.34 “捺”的变化 含“捺”的字充当其他字的部件时,有以下几种变化: (一)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左旁时,一般需要变“捺”为“点”,个别的需要变成“竖”。例如: 部件 | 例 字 | 部件 | 例 字 | 部件 | 例 字 | 人 | 从、纵; | 木 | 林、婪、霖; | 米 | 粮、糠; | 仓 | 创、戗; | 火 | 灯; | 人 | 任、仁、仞、俱; | 文 | 刘; | 禾 | 种; | 矢 | 疑、肄、矫; | 又 | 劝、鸡、难 | 夫 | 规、替; | 衣 | 初、衬、衫、褴、褛 |
(二)充当包围结构字的“字心”或上中下、左中右结构字的字腰时,字心或字腰下部的“捺”,一般也要变为“点”;字心上部的字头也含捺时,则将字头的“捺”变为“点”。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人 | 囚、闪、曷; | 木 | 闲、栽、困; | 文 | 斑、闵; | 矢 | 医; | 保 | 褒; | 禾 | 菌; | 大 | 达; | 失 | 迭; | 尺 | 迟; | 艮 | 退; | 豕 | 逐、遂; | 反 | 返; | 衣 | 裁; | 米 | 迷、谜、粥; | 米 | 糜 |
类似的例子还有“逮、遐、逡、遨、赵、趣、逖、趑、邀”等。 (三)“木”充当“亲、杂、杀、余、条、茶”等字的字底时,也需要变“捺”为“点”。 (四)两个含“捺”的字组成上(中)下结构的字时,需要避重“捺”,即只留一个“捺”,其他的变成“点”。具体规则是: 1.含“捺”的字头覆盖含“捺”的字底时,留上变下,例如:食、奏、秦、癸; 2.含“捺”的字底“撇”“捺”对称,比较舒展,且托起含捺的字头时,留下变上,例如:类、灸、焚、桑、樊、棼、楚、炎、裘、聚、燮、粲、鏊、獒、煲、馨、爻。 3.上中下结构的字的中部有捺时,保留中部的,改变其他的,例如:黍、餐、黎、膝、寨、暴。 (五)三个含“捺”的字组成品字形结构的字时,可以保留字头和右下角的“捺”,例如:众、森、淼。 (六)不需避重“捺”的情况: 1.左下框含有“平捺”,字心上部所含的“捺”,可以不避重“捺”,如:途、逄、逢、透、趁;例外是“遴、逶”。 2.字头是“撇”“捺”对称的“人、入”或含有“人、入”的部件,字底是“米、水、衣”等时,也不用避重“捺”,如:籴、汆、氽、衾。 3.包围结构的字中,字心的上部含“捺”时,也不必避重捺。如:囵、图、圈、阁。 4.上中下结构的字,中部无捺时,两头的捺都可以保留,如:蹩。 3.35 “折”的变化 “折”是所有带拐折的笔画的总称,需要变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横折钩”变“横折”。涉及到两个部件: 1.当“羽”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的两个“横折钩”都需要去掉“钩”,变成“横折”,如:翠、翟、谬、缪、廖; 2.当“甫”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的第3笔“横折钩”中的“钩”要去掉,变成“横折”,如:博、傅、敷。 (二)“横折弯钩”变“横折弯”或“横折提”。涉及到两个部件: 1.当“几”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的“横折弯钩”需要改成“横折弯”,如:朵、设、股。 2.当“几”充当某部件的字底时,如果它的右边还有其他部件,它的“横折弯钩”需要改成“横折提”,如:颓、微、薇。 3.当“九”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左旁时,它的“横折弯钩”需要改成“横折提”,如:鸠。 (三)“竖弯钩”或“竖折”变“竖提”。 1.当末笔是“竖弯钩”的字(或部件),充当某字的左旁或部件的左旁时,或处在其他部位上但右边还有其他部件时,其末笔一般都要变成“竖提”,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七 | 切、沏、窃; | | 顾、剜; | 己 | 改、凯; | 元 | 顽; | 电 | 鹌; | 此 | 雌; | 九 | 鸠; | 先 | 攒、赞、瓒 | 克 | 兢; | 毛 | 橇、撬; | 屯 | 顿; | 匕 | 比、顷、倾、毕、庇、鹿 | 光 | 辉、耀; | | (yín或yóu)鸩 | 几 | 颓; | | |
注:当“仓、巳”充当左旁或左旁的部件且右边还有其他部件时,其末笔“竖弯钩”,不能变成“竖提”。有的字库中把“创、戗、巽、撰、馔”等字中“仓、巳”的末笔弄成了“竖提”,是不规范的。另外,“疑”字左上角的“匕”,也不能把末笔“竖弯钩”变成“竖提”,因为“匕”在“疑”字中是左旁的上部,而不是字头的左部。 2.当底部含有“竖折”的字或部件充当某字的左旁时,一般都要改成“竖提”,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山 | 屿、屹、峪; | 缶 | 缸、缺、鹞; | 齿 | 龄、龈、龊; | | |
3.36 其他变化现象 当某字或部件充当其他字(或部件)的部件时,其笔画的长度都必须随着字型的紧缩而缩短,这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所谓缩短笔画的长度,并不是指这种大家共同的缩短,而是专指个别笔画单独的缩短。主要有: 1.当“女”“舟”充当其他字的左旁,或右边还有其他部件时,它们各自的“横”的长度都要单独缩短,如: 女:奶、奴、妇;舟:船、舰、艄、舸。 2.当“身”充当某字的左旁,或它的右边还有其他部件时,它的末笔“撇”需要单独缩短,例如:射、躬、躺。 (二)同时改变两种以上笔形。 1.当“艮”“良”充当字或部件的左旁时,他们的最后两笔“撇”“捺”,要改成1“点”,如: 艮:即、既、卿; 良: 郎、朗、榔、螂、啷。 2.当“雨”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的第二笔和第三笔要同时改变笔形,即第二笔由“竖”改为“点”,第三笔由“横折钩”改成“横钩”,如:雪、雷、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