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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期(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通讯)

何俊芳:多民族国家的一体化构建与国语、官方语言问题

[日期:2011-10-11] 来源:彭泽润  作者: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秘书处编 [字体: ]

多民族国家的一体化构建与国语、官方语言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 何俊芳

 

20世纪初,全世界只有50个国家,二战后独立国家的数量急剧增加,现在已有190多个。在这190多个国家中,绝大部分都是多民族国家,相对于民族单一的国家而言,多民族国家的一体化构建所遇到的困难要大得多。

多民族国家的一体化构建是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一项根本要求和本质内容,其内涵是从各个方面打破国内各个地区、各个族体间的壁垒,建立和健全全国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系统,建立和发展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商品经济市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和传播统一的语言以及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现代化的统一的文化模式,概括地讲,多民族国家的一体化构建就是国家为促进国民一体化而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为了进行一体化构建,国家就需要建立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商品流通市场,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和发展同质的国民文化,而这些都必须借助于某种“共同语”作为工具和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国家都会采取立法和行政手段确定某一种或几种语言在国内诸民族语言中享有这种特殊地位。当然这种特殊地位的获得对于使用该语言的民族在本国现行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在国家的权力体系所制定的价值分配方案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对于该族传统文化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与弘扬,都有着不言而喻的好处,这也是有可能由此引发冲突的根源之所在。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语言规划情况看,享有这种特殊地位的语言可主要区分为国语和官方语言两种。

其一为“国语”,也即“国家的语言”,国语同国旗、国歌、国徽一起构成国家的四大象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其实“国语”的情况也很复杂。(1)就一般而言,国语是国内某一在人口数量上占多数民族的语言,且这种语言是国内各民族语言中使用最广泛、表现力最强、文化积累最丰富的语言,如俄罗斯联邦的俄语。这样的国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既是国家的象征,本国官员在国际交往中使用本语言以显示其所代表的国家身份;在国内,这种语言被使用于国家公共行政管理、国民教育、司法诉讼、新闻传媒等几乎所有的领域。(2)一些国语除行使象征功能外,其使用的领域还比较有限,如新加坡的马来语、印度的印地语、巴基斯坦的乌尔都语、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语等,这些语言的威望还不是很高,还无法起到真正的完全的国语的作用。(3)一些国家虽确定了一种或几种国语,但这种国语只主要起象征意义,其实际运用十分有限。如在非洲,一些国家独立后也先后宣布以一种或几种民族语言为国语,但其中有的尚无表达这种语言的文字。另外,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不规定国语,如中国,鉴于列宁明确反对实行义务国语,因而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一种民族语言享有国语的地位;再如撒哈拉以南非洲多数国家,由于各国在众多的民族语言中难以确定哪种语言应享有这种地位,所以国语的位置也暂付阙如。

其二为国家官方语言。在一部分国家里,或者由于没有确定国语,或者由于被确定为国语的哪种民族语言不能真正地完全地履行法定国语的功能,于是把某种民族语言或外语定为国家官方语言,以替代履行国语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如在老挝,订老挝语为国语,法语为官方语言;在土耳其,没有确定国语,只定土耳其语为官方语言;在南非,定11种语言为官方语言,但实际上英语为最主要的官方语言。有些国家把其官方语言称之为“国家通用语言”(如中国)、“国家公务用语”(如前南斯拉夫、委内瑞拉)等。

目前,关于“国语”、“官方语言”在语言学、民族学和法学的文献中有着不同的解释,对它们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分歧。195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曾建议在“国语(national language和”官方语言(official language)这两个概念之间画出界限,并指出“国语”是在统一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内行使整合功能的语言,是本国的象征之一。“官方语言”是国家管理、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语言。这一解释是基本可以成立的,因为它指出了“国语”和“官方语言”的主要区别之所在,即“官方语言”有可能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起着同“国语”一样乃至更重要的作用,但它一般不具有国家象征的意义,而“国语”则不同,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同本国的国旗、国徽等一样,是国家的象征、标志之一。

众所周知,列宁曾反对人为规定国语,认为国语是可耻的,是警察制度。当时,俄国的自由主义者为了俄国的“文化利益”,为了“统一”“不可分割”的俄国利益,强调国语的义务性,认为“国家性乃是文化统一的确立……国语必须列在国家文化以内,政权的统一乃是国家的基础,国语乃是这一统一的工具,国语具有这样强制的和一般义务的力量,如像国家的一切其他形式一样……如果俄罗斯注定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那么就得坚决地支持俄国文学语言的国家适宜性。”列宁就此批判性地指出:“义务国语意味着什么?这在实践上是说,把俄罗斯人(占俄国人口的少数)的语言,强加于俄国的一切其他居民。每一个学校用国语授课,应是义务。一切官方的业务,必须应用国语,而不用当地居民的语言。”“显然,我们主张俄国的每一居民都有学会伟大的俄语之可能。我们不愿意的,只是强制性的成分这一东西而已。”可见,列宁反对的是“义务国语”,而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还有“象征国语”+“官方语言”的模式,如新加坡定马来语为国语,马来语、英语、华语、泰米尔语同为官方语言,但实际上英语是主要的官方语言。我们认为,从多民族国家一体化构建的需要来看,特别是对那些前殖民地国家而言,根据其国情确立一种“象征国语”是有必要的,或者说在某些方面“象征国语”对这些国家的发展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因为国语的确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凝聚统一的国民意识,树立国民的团结精神的作用,但在实际推行中不能急于求成,不能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苏联解体后,原十五个加盟共和国均把本国主体民族语言定为国语,其目的之一也在于将国语作为培养国家民族意识的措施之一。如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就认为,要从联合不同民族的作用的角度看待语言问题,哈萨克语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是联合所有哈萨克斯坦人民的补充因素。从原苏联共和国语言冲突的情况看,主要问题不在于规定了国语,而在于其激进的推行措施。

因此,我们认为,独立国家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一种或几种本土语言作为本国的国语,无论是作为本国的象征,还是作为国内不同民族间的族际交际语,都是可以理解的,也符合多民族国家行政管理、经济和文化方面一体化建设的需要,但对其推行不应操之过急,更不能强制推行,因为这种语言的声望、威信的建立和为其他民族所承认,均需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才能实现,因此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推行,不能强加于人,更不能用否认其他语言存在、损害其他语言利益的办法来实现这个目的。列宁曾就特别强调需要考虑在民族问题上显得特别重要的少数民族的“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只要是在稍微采取强迫手段的情况下,就会玷污和损害集中制、大国制和统一语言的无可争辩的进步作用,并将这种进步作用化为乌有。但是,经济比心理状态更重要:俄国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经济,它使俄罗斯语言成为必不可少的东西。”列宁还指出“经济流通的需要总是要迫使住在一个国家里的民族学习多数人的语言”,但坚决反对“用大棒把人赶上天堂”的做法,因为这样做达不到让人们学习俄语的目的,反而会“激化敌对情绪,造成无数新的摩擦,增加不和和隔阂的因素等”。可见,列宁的论述深刻地指明了语言冲突的实质之所在。

总之,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市场经济、同质文化的构建都需要共同的语言作为交流工具,语言的统一无疑对于多语言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进步作用,但是语言使用方面的统一只能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愿接受一种“族际共同语”的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任何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国语”或“官方语言”、“通用语言”的做法,其结果都只能适得其反。

(摘自何俊芳、周庆生《语言冲突研究》,各国国语、官方语言情况见本刊本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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